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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1236)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執行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時,查獲多起承攬契約未依規定完成銷花(註銷印花稅票),並已處以5至10倍的罰鍰。 該處說明,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的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印花稅繳納手續。所謂銷花係指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也可以用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等簽名、劃押代替圖章。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係屬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然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予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自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範圍,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依規定於申報的時候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說明: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貼用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應該先想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本局表示近年科技快速發展,網路購物盛行,在網路交易訊息隱密特性下,屢有營業人藉此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近年來為加強查核網路交易案件,積極蒐集網路交易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相關資料,其中查獲轄內甲企業社透過網路銷售女裝服飾,對於消費者選擇捐贈之發票,未誠實開立並交付給受贈之社會福利團體,且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含代收運費,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合計1千6百餘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8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80萬餘元。…
財政部表示,近年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向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音樂等)情形日益頻繁,此類交易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採逆向課稅機制,由買受人負責報繳營業稅,同時訂有跨境免稅門檻,已然造成稅源流失情形。為解決前開營業稅問題,該部擬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及日本等國家作法,研議修正現行營業稅法部分規定,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之外國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俾掌握稅源。 財政部說明,為凝具共識,該部各地區國稅局自105年7…
本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符合財政部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免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外,原則上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說明,合建分屋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本局表示,營業人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未申請總繳營業稅款,而應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者,其各項進、銷項憑證,即不能參雜使用,如有涉及違章情事,應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論罰。 本局指出,轄內甲分支機構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誤將總機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甲分支機構不服,主張其在法律上與總機構具有同一法人人格,所誤報進項是總機構進項,並非虛設行號也非他人之進項,並無逃漏之故意,且錯誤亦屬合理範圍,並無構成行政罰之過失要件,應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登錄錯誤」免罰規定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鑑於近年網路快速發展,電子商務日益興盛,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多元化,衍生跨境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問題,財政部爰參考國際稅制發展趨勢,擬推動營業稅改革。為廣徵各界意見,財政部賦稅署自本(105)年7月19日起陸續於各地區國稅局舉辦5場座談會,相關座談會資訊已置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項下「各界意見(座談會資訊)」,歡迎各界人士共同參與表達建言,共創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邇來外界關切跨境電子商務業者利用網路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涉課稅問題,目前各地區國稅局刻積極蒐集資料並加強查核,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請依規定申請復業核備,並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需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所提醒,停業中營業人如有營業行為,請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及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辦復業、申報營業稅並繳納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某高爾夫球場營業人詢問:銷售入會權利60萬元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稅。是營業人銷售入會權利60萬元,營業稅3萬(稅率5%),該入會權利銷售價格為63萬元(60萬+3萬),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6.3萬元,但該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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