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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51)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欲認列報廢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該項資產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之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    …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
本局表示,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年1月1日起,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但書規定,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其餘半數則不得分配扣抵。 因此,營利事業若有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規定,稽徵機關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
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如同一年度承包多項工程,其工程成本可否合併計算?    …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其中所稱之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是以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以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營業常規交易方法申報手續費收入。     …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在萬物齊漲,惟有薪水不漲的年代,稅務局為您省荷包,提供減輕地價稅負擔的方法,首先請拿出您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單,查看您的土地適用什麼稅率。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適用2‰特別稅率,符合工業用地者,適用10‰特別稅稅率。…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所得,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
【北港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虛報之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本案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5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85,000元(短漏報所得額5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臺中訊)營利事業出售固定資產,其銷售價格倘小於帳載未折減餘額,可將該差額列為出售年度之損失,惟該資產必須實際移轉售出,否則不予認定。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原列報出售資產(機器設備)損失3,500餘萬元,經其提供出售資產明細,查核顯有異常,乃到廠實勘,發現該公司僅係出售機器設備之部分零件,整體設備並未實際售出,且仍留置於該公司廠區內,卻以出售小部分零件即認列出售整部機器之損失,有虛列之嫌,且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0條第1款之規定:「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之損失」不符,除被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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