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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14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與國外業者簽訂佣金合約書時,必須說明給付佣金的理由,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事項,若列報佣金支出時,只提出匯款文件,無法證明和公司業務經營直接相關,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公司為提供員工良好福利,而自行訂有員工子女教育獎助學金辦法,如係以子女在學學業及操行成績達於某項標準為條件者,則公司支付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並免列報為員工所得;但如屬發給一般員工的子女教育補助費,則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本局表示,轄區A公司99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經本局認定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責令其補繳超額分配稅額之期間,係自101年4月16日至101年4月25日,A公司至該案本稅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始於103年2月25日繳清超額分配稅款,罰鍰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本局依修正後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裁處0.5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因特定事故而毀滅或廢棄時,需經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額可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首頁右邊「自行印製繳款書」的圖示,即可印出附條碼之繳款書;稅款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於繳納期間內在統一、來來、全家及萊爾富等便利超商繳納。…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每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多委託稅務代理人或記帳業者代為辦理;實務上,稽徵機關寄發核定通知書予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須再送交稅務代理人或代理記帳業者入帳或保存,如委由稅務代理人或記帳業者代領核定通知書,除可節省營利事業聯絡及送(取)核定通知書之寶貴時間,亦可節省稽徵機關之寄送郵資。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年該局受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約20萬件;以104年度為例,其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者計有14萬餘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屬免徵免退之案件約8萬件,占全年申報案件比例40%,委託代領核定通知書約有3萬8千件,估計可節省雙掛號郵資129萬2千元,此項服務措施非但可替國庫撙節開支,又可便利營利事業聯絡及送(取)核定通知書,創造徵納雙贏。…
  本局表示,106年8月15日全台大停電,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若因此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可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境外公司,操控買賣價格並短漏報所得之情形,甚至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實質上屬境內銷售之交易行為,轉換為假外銷之交易模式,再辦理零稅率退稅,藉此逃漏稅捐。 該局轄內甲公司於洽定銷售貨物(銷售額1億4,000萬元)與境內乙公司後,甲公司為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乃安排設籍於免稅天堂地區之境外A公司(主要股東成員與甲公司完全相同)先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數日後甲公司再與境外A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由甲公司以6,000萬元報運出口貨物至香港地區給A公司,並辦理出口退稅,A公司復於短期內,將上開貨物從香港地區以1億4,000萬元出口至臺灣給乙公司。惟查,上開甲公司出口與乙公司進口貨櫃之貨櫃內容、重量皆相同,再深入查核發現,該批貨物在香港地區僅卸櫃及貨物搬運,並未作加工、組裝等事宜,實質上,該批貨物係由境內甲公司銷售與境內乙公司,應為甲公司之國內銷售額1億4,000萬元,卻透過虛偽之安排,除短漏報銷售額8,000萬元外,又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且將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利潤移轉為境外A公司之收入及利潤,規避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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