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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49)

鑑於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部分行業雇主因應人員調派及工作時間調整等因素,或有影響人事成本費用及其營運獲利,財政部將整體考量受影響產業之營運及損益變動情形,評估調整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純益率與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以合理反映企業或執行業務者之成本。 財政部指出,勞動部為落實推動勞工週休二日新制,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透過「提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休息日加班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46小時計算」等方式,讓勞工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提升勞工權益。雇主依其營運情形可給予勞工休假或給予出勤加班費,將反映於企業或執行業務者之人事成本費用,進而影響其獲利。企業或執行業務者可將增加之成本費用,核實設帳記載及取得相關憑證,並依規定計算損益及申報106年度所得稅,稽徵機關將依業者實際損益情形,核實認定。對於適用擴大書審要點之企業或執行業務者之費用依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者,係以收入總額按規定純益率或費用率推計所得,週休二日新制如有造成人事成本費用結構性增加之影響,前述純益率或費用標準無法反映其變動情形。…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查核後發現該資產僅是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並未實質報廢,不符合列報資產報廢損失之規定,致遭補稅處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至於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於報廢時雖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即宣告當然報廢,仍應確實將該項資產廢棄,並取得報廢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短漏報收入而短漏報所得,致未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無法享有盈虧互抵權利,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要享有盈虧互抵權利,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實為重要,別心存僥倖,相關收入未詳實入帳,喪失享有盈虧互抵權利,得不償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如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得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相關收入應詳實入帳,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才可享有盈虧互抵權利。除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雖提示清算證明文件,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出資額折減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損失。    …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僅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因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而未依該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基本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稽徵機關依財政部100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令,應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
報稅重要的~~每年5月份,可是企業申報“營所稅”的重要日子,為了避免一般公司企業因不熟悉稅法或一不小心的疏忽,沒依規定時間申報或繳款,“稅捐機關”特別整理了「七大常見錯誤」,叮嚀老闆們及公司會計人員~ 大家不妨參考囉..…
民雄鄉林先生問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可否列報其他損失?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如要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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