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轄內各服務單位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民眾遇到國稅法令適用疑義、稅捐爭議、申訴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情形,可以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在瞭解訴求後,會公允的以納稅者立場協助解決,達到徵納雙贏目標。
該局說明,申請納保官協助之納稅者以個人居多,主要係個人對於稅務法令較不熟稔,所以更需要納保官之專業協助。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社會新鮮人甲君未注意到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收到國稅局核定所得稅補稅1萬5千多元及罰鍰4千9百元之稅單後,透過網路知悉納保服務,即在該局網頁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申請納保官協助。該局納保官受理後,聆聽甲君訴求,研析甲君所得結構及核定情形,了解甲君目前就讀研究所,為家中獨子,半工半讀分攤家計,但未申報兼職之報酬應屬無心之過,且納保官發現其退休父親僅有少許利息,如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稅負將減輕,因此建議甲君申請增列父親為扶養親屬,甲君隨即申請增列父親為受扶養親屬,經重行核定應補稅額為12,000元,已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原裁處罰予以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服務,除親臨、線上申請外亦提供視訊納保服務,如位處偏鄉或不便前來之納稅者,亦可多利用該局提供之納稅者視訊服務。該局之視訊納保服務,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地政事務所、區公所及鄉鎮公所等網路連線共有75個機關合作,相當方便,需要納保服務之民眾只要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即可就近透過視訊與納保官進行面談、溝通或說明,毋須在住居所及國稅局間往返奔波,相當便利,亦廣受納稅者好評。
該局最後補充說明,該局納保專區之位置為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專區內建置許多納保服務資訊,包括所轄單位納保官的姓名、聯絡方式、視訊作業及納保法相關規定等等,有需要之民眾請多利用,亦可聯絡本局所轄納保官。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田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惟於規定期間如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仍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該減除之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0萬元,在108年1月以該盈餘購買營業用樓層面積相同之3樓層建築物合計3,000萬元,並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減除項目,就未分配盈餘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2月將該建築物2個樓層出租他人使用,甲公司應就該出租建築物之投資金額2,000萬元部分補繳5%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加計利息。
為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請營利事業多留意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促進產業創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在規定之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為避免同一筆研究發展費用享有雙重優惠,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公司若有取得前述款項,除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款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500萬元及投資抵減225萬元,經查甲公司有取得政府補助款100萬元,雖已依規定列報其他收入,但並未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該局依規定將該筆補助款減除後,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避免錯誤遭調整補稅,。
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她和李先生在105年1月1日共同購買登記取得A房地持分各1/3及2/3,後來經法院在108年間以分割價金方式拍賣A房地,由她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A房地持分全部(108年2月1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她和李先生(共有人)要如何報繳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共有人李先生就拍賣出售A房地持分2/3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至於共有人陳小姐因拍賣出售原持分1/3部分既經買回,其所得尚未實現,尚無課徵房地合一稅問題。若陳小姐日後出售A房地,應分別計算原持分部分(1/3)及拍賣取得超出原持分部分(2/3)的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舉例如下,若陳小姐在109年11月1日將A房地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A房地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1.原持分部分(1/3):自105年1月1日起計算至109年11月1日止。
2.超出原持分部分(2/3):自108年2月1日起計算至109年11月1日止。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59
營利事業常會購置藝術家美術或書法作品,置放於辦公室,形塑藝術氛圍,惟該藝術作品,雖置放於營業處所,仍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所謂折舊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個人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其價值通常會隨時間經過產生增值的情形,因此營利事業收藏美術或書法作品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固定資產」項目中,有美術及書法作品計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按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1百萬餘元,該局以該作品非屬折舊性資產,剔除該等藝術作品之折舊費用並予補稅。
營利事業若有收藏個人創作書畫作品,應留意上開規定,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可列為事務所之費用,惟應併入該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計算扣繳稅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欲執行業務,須先加入律師公會並繳納入會費。律師事務所如為受僱律師繳納律師公會入會費,雖以受僱律師個人名義加入公會,然如係因受僱事務所業務需求目的而加入,則屬該事務所之直接必要費用,其性質上係事務所對受僱律師之補貼,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律師事務所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受僱律師數人之公會費用200,5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併入該等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計算扣繳稅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經該局依同法第114條規定處予罰鍰,另通報補徵各受僱律師106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有些納稅人會有迷思,以為將房屋無償借予親朋好友使用,無須申報租賃所得。然而,依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是執行業務使用,且確實未收取租金者,就無須申報租賃收入。
該所舉例,若王先生將房屋無償借給媽媽獨資開設花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王先生不須申報租賃收入。但若王先生是無償將房屋借與其姊姊開設事務所,因姊姊非屬直系親屬,雖然王先生實際未收到任何租金,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申報贈與稅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價額仍需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了減緩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陸續推出三倍券、農遊券、動滋券、藝fun券等振興經濟措施,以加快國內景氣復甦,部分業者為了搶攻振興商機,常以使用三倍券等消費贈送現金抵用券等促銷方案刺激買氣,業者應於消費者實際折抵時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消費者於促銷期間消費達一定金額時,如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惟待消費者下次持該抵用券消費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該次消費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舉例說明,甲賣場推出促銷活動,「凡使用三倍券消費滿1,500元以上,即可獲贈200元現金抵用券(當次不得折抵)」,若消費者於甲賣場第一次以三倍券消費金額為2,000元,則甲賣場應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另贈送200元現金抵用券;待消費者下次持該200元抵用券至甲賣場消費時(倘本次消費金額1,000元),則甲賣場應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20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8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折抵時,當次消費仍應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待消費者下次持該抵用券折抵價款時,始得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受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核發之企業補助款,應列報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符合前述免納所得稅規定者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惟營利事業如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取得政府給付獎勵研發補助款50萬元,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向經濟部申請並受領營運資金補貼15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補助款收入65萬元,因其中受領營運資金補貼15萬元免納所得稅,應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規定帳列營業外收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將該筆15萬元補助款帳外調整減列,以計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4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