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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7年度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本(109)年1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應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或適用新公報,追溯調整新、舊公報差異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可供分配而實際保留之財務會計盈餘。

 

嗣財政部考量部分營利事業未及時於10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時納入考量,及本年適逢國內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109年5月4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因上開原因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即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就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其他經財政部核淮之項目」規定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申報書第14欄),以減輕營利事業於疫情期間之資金壓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歷年制,107年度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3千萬元,應計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甲公司10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時,未就上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若其在109年5月就該筆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1千萬元予股東,109年6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僅須就尚未分配之盈餘2千萬元加徵5%營所稅;甲公司如於110年5月再就上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2千萬元分配予股東,則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再減除2千萬元,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提醒,請營利事業多留意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以兼顧疫情期間資金彈性運用及股東獲配股利之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業交易型態多元,常有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銷貨物,但對於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應如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人仍是「霧煞煞」,不知如何是好。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

 

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代銷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1,0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A商品售價105元(含稅),按月結算並按每代銷一個支付10元佣金。

 

(一)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開立並交付總價105,000元(105元×1,000個)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

 

(二)乙公司銷售A商品10個予消費者丙君時,則應開立總價1,050元(105元×10個)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丙君。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800個,乙公司應開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個)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三)又假設乙公司至年度終了並未再銷售A商品,乙公司除應列報代銷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80,000元(105元×800個÷1.05)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四)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將未經乙公司代銷之貨物銷售額20,000元(105元×200個÷1.05),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呼籲,營業人從事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業務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覈實調節營業收入,依規定列報委(受)託代銷之佣金支出(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書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該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係針對所得單純、擬採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主動試算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寄發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核對確認,再由納稅義務人依通知書所載方式,回復給稽徵機關以完成申報,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通知書內容或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在法定期限以前自行依正確資料辦理結算申報,免依通知書方式辦理回復確認。反之,納稅義務人以回復確認方式完成申報,而未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即表示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並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該局呼籲已依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之情形,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稅額試算檔案編號,採臨櫃或郵寄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因涉及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情形,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規定,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處罰之案件,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上開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如各期累積留抵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金額均大於各期所漏之銷項稅額,則無逃漏稅情形,惟其漏開統一發票亦涉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06年1至12月間銷售加工食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經該局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依前揭函釋規定,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漏稅額為0,惟因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處5%行為罰44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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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如未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反而據為己有,已涉嫌觸犯侵占稅捐罪,提醒民眾注意。

 

以公司給付租金所得為例,承租人為營利事業,其負責人即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取稅款、繳交國庫及申報等。雙方租約通常也會約定由承租人依法於給付租金時扣取10%稅款,所以承租人只會將10%稅款扣除後之差額租金(約定租金90%)給付予出租人。

 

該扣取10%稅款已屬於國庫所有,如果未依法繳交國庫,反而挪作個人或公司私用,扣繳義務人即因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之侵占稅捐罪,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不慎觸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核實認定。
       

該局最近接獲部分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於假日期間財物遭竊盜損失,該筆損失可否認列?該局表示,依前揭法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應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並扣除保險賠償後金額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列報竊盜損失時,仍應依前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銷售會員證,收取不退還的入會費或保證金,或約定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退會,始准予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者,均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高爾夫球場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勞務,其向會員收取的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若高爾夫球場向會員收取的入會費,係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但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因此,高爾夫球場銷售入會權利,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高爾夫球場應就銷售該入會權利之高爾夫球證,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該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並於契約中明定會員於入會時繳付之入會費,退會時不予退還。因此,A高爾夫球場應於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外,若前揭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150萬元,因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則A高爾夫球場亦須繳納15萬元(150萬元×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收取的入會費,除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尚非屬銷售勞務的收入者外,均應於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注意銷售價格如達到50萬元者,須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近年來網購交易風行,高雄國稅局提醒,不少賣家除了販賣商品之外,也會請顧客自行負擔郵遞運費,開立發票的時候,別忘記要將運費也納入銷售總額、報繳營業稅。

 

官員強調,這幾年網路交易十分熱絡,尤其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強網購市場,然而實務上發現非常多賣家都犯了一樣的錯誤,即要求消費者負擔運費,卻沒有將運費置入消售額當中。

 

官員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時,都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其中具備一定營業規模的業者,更應開立統一發票,依商品銷售額內含5%稅率加徵營業稅。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提到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官員指出,包括營業人在商品本身之外,要求消費者負擔的一切費用,也都要併入銷售額一起開發票,譬如運費就屬於應開發票的銷售額。

 

舉例而言,A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商品,網站說明消費金額達1,000元以上者免運費,未達1,000元者酌收70元運費。消費者B在網站訂購商品金額800元,並另支付運費70元,整筆訂單銷售額總計870元。官員指出,A公司應該依870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不是只將銷貨金額800元視為銷售全額。

文章出處: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66018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相關人事費用,除需有僱用及支付事實外,應先證明員工所從事之工作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長期派駐海外員工之相關人事費用,該營利事業主張係因外銷產品,故派駐員工協助客戶進行後續品管及驗收等售後服務,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售後服務)有關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工作內容之證明文件供核,經該局否准認列渠等人員相關人事費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主張派駐海外人員所從事之勞務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應提示下列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

 

一、派駐海外員工之業務職掌及擔任工作細項。

 

二、營利事業與派駐企業間經濟活動(買賣、委外加工等)之合約(應詳載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足以佐證之資料。

 

三、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具體工作明細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佐證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及口罩產能日增,口罩輸出禁令自109年6月1日起鬆綁,國內業者接獲口罩外銷訂單,若以郵包或快遞方式出口時,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及應注意事項整理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郵包或快遞出口貨物為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者,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貨物快遞出口離岸價格逾5萬元未報關者,如經查明未虛增零稅率銷售額,將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補徵營業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以郵包或快遞出口貨物,務必依規定取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證明文件,以免影響申報營業稅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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