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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所稱「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乙公司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5,000元,經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按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適用上開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復查結果未獲變更。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及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項憑證,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營業人倘持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所發生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致銷售額書寫或登打錯誤,待發現時因未留下消費者聯絡資訊而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發現誤開發票後,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

 

該所說明,營業人若有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前述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係指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有此類情形,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且當期營業稅申報時以正確銷售額申報,不僅不用負擔誤開統一發票稅負,亦可免罰。惟營業人若於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規定即無免罰之適用。

 

該所補充說明,個人買受人取具錯誤金額之發票若中獎,尚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中獎人兌領獎金之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國內居住之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60,000元,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68,112元〔6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款6,811元(68,112元×10%),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余青樺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許多商家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致提前解除租賃契約,而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要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而係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所為之給付,屬其他所得性質,所以出租人因該違約金支付所生之必要費用仍可減除,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之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之押金係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之租金,請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造成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及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 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楊家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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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發票因疏忽致銷售額書寫或登打錯誤,待發現時因未留下消費者聯絡資訊而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發現誤開發票後,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

該所說明,營業人若有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前述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係指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有此類情形,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且當期營業稅申報時以正確銷售額申報,不僅不用負擔誤開統一發票稅負,亦可免罰。惟營業人若於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規定即無免罰之適用。

該所補充說明,個人買受人取具錯誤金額之發票若中獎,尚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中獎人兌領獎金之權益。如尚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市李小姐來電詢問,108年度因身體不適,至某公立醫院住院接受治療,期間共支付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元,因本身有向A保險公司購買醫療險,此次就醫項目又符合保險公司理賠條件,申請後獲得保險公司理賠10萬元,李小姐詢問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列報該筆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以本案為例,李小姐108年度支付醫藥費用15萬元,因另外受有保險理賠10萬元,故應先行減除該筆保險給付後,以差額5萬元列報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民眾多有購買保險,以應付未來不確定性風險的觀念,因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舉扣除,故民眾於申報列舉該項費用時,應確認是否已另外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如確實受有保險給付,應就差額部分(即未獲給付部分)列報,勿以醫療收據所載金額全額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陳淑美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朱玲瑤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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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及改善空汙等目標,財政部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取得退還之貨物稅時,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則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或節能電器而取得退還之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曾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將所購買之房屋土地出售,已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為何仍要前去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係因本局查獲陳先生出售名下多筆房地,且於某地設有招牌並僱用員工處理出售房地事宜,已符合營業稅法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之條件,依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對於個人購屋出售或將原持有房地出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事後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另外,符合上述條件且已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若已用個人名義申報房地合一稅者,請向當初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撤銷,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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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建築完成後,應付利息方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支付的利息才可作費用列支。

 

該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有未完工程3,800餘萬元,且當年度利息支出增加6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因該工程於107年度尚未完工,依規定該利息支出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必須轉列該廠房的建造成本,乃剔除利息支出60餘萬元,予以補稅12餘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增建廠房而借款的應付利息,應依建物完成前、後分別帳列資本支出、當期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已靠行過戶於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取得之收入,應列為該汽車貨運行之收入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所謂銷售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營業人如提供貨車幫人托運物品取得托運收入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又靠行車之貨車車主,如將其所有之貨車已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過戶為汽車貨運行參加營運,即屬汽車貨運行之資產,其因營運而發生之各項稅捐繳納義務,自應以登記之汽車貨運行為納稅義務人。是以,個人以其已靠行且完成過戶予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而取得之收入,應列為汽車貨運行之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卡車5輛,登記並過戶於乙貨運行參加營運,甲君自行承攬丙基金會之托運業務,取得托運收入105,000元,惟乙貨運行未將其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亦未申報營業稅,經所轄國稅局查獲後,乙貨運行除遭補徵本稅5,000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有接受個人貨車車主將貨車靠行,且完成登記過戶之貨運行應留意,就個人貨車車主自行承攬托運業務所取得之收入,該項收入仍屬貨運行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如有發現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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