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陸續辦理退稅作業中,其中有關夫妻申報時常見的錯誤態樣主要為結婚當年度採合併申報卻漏報配偶所得及誤勾選夫妻分居類型註記等。
該分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夫妻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報繳,惟夫妻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採取分開或合併申報,另夫妻分居亦可各自單獨申報。惟「分居」之定義,依財政部104年3月19日頒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計有: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經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符合民法第1089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分局提醒,若夫妻分居未符合上開認定標準,然卻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亦可申請分別開單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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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徐嘉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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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薪資費用中屬於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應以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為準。
研究發展支出中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如包含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部分,營利事業係於給與日按權益商品公允價值認列薪資費用,若營利事業有規定員工需服務滿一定年限方屬既得,則於既得期間隨著員工勞務之提供認列薪資費用。
惟上述以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薪資費用,營利事業如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則應以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計算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研究發展計畫僅有1項,並經經濟部工業局審查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之創新活動,該營利事業於107年度共執行2次轉讓庫藏股予員工,經計算各次給與日列報之薪資費用中,屬於研究發展支出中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分別為150萬元及120萬元,惟其中第2次轉讓庫藏股予員工之股票實際撥付日期為108年1月31日,因未於107年實際發放,故計算甲公司107年度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時,應排除第2次轉讓庫藏股予員工之薪資費用120萬元。
呼籲營利事業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係於給與日列報薪資費用,惟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則以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為準,請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應留意其間之差異,避免投資抵減稅額計算錯誤。
台北國稅局表示,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會有私人以為不課營業稅,就不必報所得稅,「要的,只有免營業稅,沒有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5年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A補習班,A補習班當年度收取教授技藝之學雜費收入500萬元,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350萬元,且實際經營權人及所有權人都是甲君,甲君應於106年5月辦理其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實申報其當年度經營補習班之其他所得150萬元(500萬元-350萬元)。
官員提醒,私人指自然人,申報綜所稅是列在「其他所得」項目。
至於未立案者,目前規定是要課營業稅,後續補習班老闆一般都會知道要報個人綜所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餘萬元,其中檢附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診所單據5餘萬元,保險給付3萬餘元,均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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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鄭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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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掌握營運的商機,接獲客戶訂單時,若因自家工廠產能不足、作業人力短缺,抑或僅經營商品買賣業務等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該等委外加工的支出在列報為費用時,應特別注意齊備相關證明文件,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營利事業在經營業務範圍內所需要的各項實際支出,只要取得合法憑證,且未逾稅法所訂限額,原則上都可列報為費用。所以,當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委外加工,列報加工費用時,除應注意要取具實際受託加工廠商開立的合法憑證(如:進貨發票外,另外也要注意保存如雙方加工合約、受託加工廠商簽收收受原料之證明資料或託工原料之出庫單、交運單、託工成品入庫單、委外加工部分之直接原料明細表等加工紀錄證明文件),就可以檢具申報為加工費。
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加工費時,除了要有加工事實外,還要注意核對所取得加工費憑證的開立廠商是否和所委託之加工廠商相符,更要保留足資證明之相關憑證及給付證明,切勿任意取得無交易事實之憑證列報,否則,一經查獲有虛列成本費用等情事,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貨物捐贈他人,若該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入該項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於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該局說明,我國營業稅係消費稅性質,即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稅捐,所以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除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得免視為銷售外,其餘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財政部明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之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捐贈貨物與公益、慈善團體時,若該項貨物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購入之500瓶乾洗手液捐贈公益、慈善團體,倘該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甲公司不得以之扣抵銷項稅額;另乙公司為協助防疫,無償捐贈某市政府100支額溫槍,乙公司雖於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防疫期間捐贈之物資,請先自行檢視是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1.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1) 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B.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
房屋的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
(2) 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2.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我國三倍券將在15日起正式上路,高雄國稅局13日指出,民眾獲得三倍券屬於政府的贈與、免課綜合所得稅,但如果民眾在商家用三倍券消費,商家仍比照一般銷售,像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有所得仍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
行政院推出三倍券,預估至少會有1,700萬人領券,在誘發消費者報復性消費力道前提下,其乘數效益有望貢獻GDP約0.1%~0.2%。
三倍券包含實體與數位方式,實體為民眾以1千元換取票面價值3千元的三倍券紙本;數位則用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方式累積消費滿3千元,後續再領取2千元。
官員強調,不論數位或實體,民眾所領到的2千元為政府贈與,依照贈與稅法、所得稅規定,獲得贈與款項是由贈與人課徵贈與稅,而受贈人免課贈與稅也免課所得稅。
然而,政府是贈與給民眾而非商家,因此民眾在花費三倍券時,商家收到三倍券應視同現金,若是小規模營業人可免開發票,但一般企業必須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而商家帳上的營收,若有三倍券也是比照現金。官員強調,因三倍券期限到今年底,商家今年整年營收勢必會涵蓋到三倍券,若加計現金、三倍券等有所得情況,商家明年要申報繳納營所稅。
至於商家因應三倍券政策推出滿額送現金禮券、商品禮券優惠。官員指出,現金禮券比照現金辦理,在買賣商品使用現金禮券時,業者應開立發票。商品禮券多為預售性質,也就是業者先行自費購買商品禮券,則當下已開立發票,消費者日後去兌換就不會獲得發票。
若商家要把三倍券兌領成現金,中間有手續費情況,可列支出抵稅,商家權益不會打折。官員也提醒,有統一編號的店家可選擇開戶銀行或郵局兌領;而沒有統一編號商家可委託商圈組織、夜市管委會、市場自治委員會等單位代為兌換。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00348.html
代銷商之代銷應收貨款餘額,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不得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提列備抵呆帳5,000萬餘元,惟其中1,000萬餘元屬當年度代銷貨物之應收貨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應不予認定,乃調減當年度呆帳損失1,000萬餘元。
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投資境外企業,所獲配營利所得或處分投資股本之利得,屬海外所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範圍,應注意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所以申報者應檢視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超過100萬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如果「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就沒有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問題;超過670萬元者,並不表示就要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是要將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和個人一般所得稅額來比較,取其高者來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7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國稅局發現甲君的銀行帳戶,在107年自乙君帳戶轉入1,000萬元,進一步追查該筆款項來源,發現是甲君投資海外企業獲配之盈餘分配,經加計其107年度非現金捐贈200萬元及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基本所得額合計1,500萬元,基本稅額為166萬元〔(基本所得額1,500萬元-扣除額670萬元)*20%〕,因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52萬3,400元〔(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適用稅率30%)-累進差額37萬6,6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予以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有需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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