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依照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及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個人在取得該股票以後轉讓,如果轉讓價格高於股票面值,則股票面值的部分,要按照股利所得申報納稅,超過股票面值的部分,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可免徵所得稅。

 

如果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值,應以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的股利所得,申報所得稅。例如:出售股票100股,股票每股面額10元,轉讓價格12元,那麼應申報的股利所得就是1,000元,如果轉讓價格是每股9元,那麼股利所得就申報900元。

 


(財政部68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71號函)
(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
(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

民眾於臉書反映攤販收受振興三倍券,由於每張券都有編號可以追溯來源,可能導致稅務機關關切查稅,顯有誤解。

 

攤販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4萬元)不課徵營業稅;已達起徵點者,無論每月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由所在地國稅局按「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攤販繳納。

 

攤販之銷售額係由所在地國稅局依「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按攤販之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計點評定,就等級及點數核算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與收受振興三倍券後所兌領之現金多寡無關。考量振興三倍券係政府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活絡經濟及促進商業發展之重要措施,本部不會將振興三倍券作為稅務查緝的工具。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如補助款、保險理賠、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該分局表示,查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而補稅受罰。
   

該分局提醒,各營利事業於收到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時,除符合前述免納所得稅者外,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之後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並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該局邇來發現部分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誤以實際取得成本計提折舊費用,致超提之折舊費用遭稽徵機關查核剔除。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甲公司106年1月1日以1,000萬元購置乘人小客車,財務會計帳務處理,係以估計耐用年限5年,預估殘值15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則每年計提之折舊費用為170萬元【(1,000萬元-150萬元)÷5年】,而甲公司於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亦逕依帳載數170萬元列報折舊費用,超過前揭查核準則依限額規定計算之折舊額42.5萬元【170萬元×(250萬元÷1,000萬元)】,其超提之折舊額127.5萬元(170萬-42.5萬),經該局查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 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為維護納稅人權益,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本身為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其所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所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則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

 

常有民眾詢問妯娌間財產之買賣為何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為妯娌間為二親等親屬,所以財產買賣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所以妯娌間財產買賣仍應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經國稅局查明並認定為買賣者,則不需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可多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利用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省時又方便,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98041

我國小規模營業人810日前須繳納46月營業稅,但4月可優先享受減稅優惠、最高減免四成。財政部指出,今年4月我國小商家與小吃攤持續受疫情影響,因此各區國稅局依照產業別、分別減除營業稅10%~40%;而56月疫情趨緩、未做減稅。

 

為了反映台灣各地區營業人營業狀況,財政部經蒐集資料分析,發現一般小規模營業人1月業績大概都是減少一成左右,但是23月平均減少三成,而4月也普遍有減少一成現象。官員指出,財政部按照這個分析資料做主動減稅政策,五區國稅局都會啟動、等於全台適用,我國48.2萬家小規模營業人皆受惠。

 

官員表示,4月以娛樂業、旅宿業、理髮業、一般餐飲業等四大業別受挫最重,因此國稅局額外針對四大產業小規模營業人特別減免營業稅,以娛樂業而言,4月營業稅可以減收三成,旅宿業則是減收四成,而理髮業與一般餐飲業皆減收兩成,至於其他產業則全面減免一成。

官員強調,雖然56月疫情趨緩,但若各產業的小規模營業人56月生意仍較往年大幅下滑,同樣可向國稅局申請,稅局將派員查核、重新計算營業額,調整課稅基準,形同變相減稅。

 

根據財政部定義,我國小規模營業人為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的小商家與小吃店,採查定課徵營業稅優惠稅率1%,小吃店如果未符合連鎖或加盟業、具備電子取餐系統、網路銷售、電子收銀機且國稅局未認定具有開發票能力等五大情況,即使其營業額超出20萬元,國稅局也會視為小規模營業人、給予優惠稅率。

 

官員指出,查定課徵方式為國稅局認定單一營業額並課稅,因此今年以來的小規模營業人減免營業稅政策,皆為營業額打折計稅,有效保障小商家權益。

 

文章出處: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02594.html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每推出新建案時,常會利用廣告,增加曝光率,以提高銷售成績,但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的話,該建案的廣告費應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後,方得列報為公司廣告費。

該局說明,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歸屬地主銷售土地部分的相關費用,包括廣告費等等,是不能從公司銷售房屋收入中減除,因建設公司為促銷目的所支付的廣告費,其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自應依售價分攤於房地,再分別計算損益 ,方才合理,如有代地主負擔之廣告費,是不得列報為公司廣告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核甲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廣告費500萬元,因甲公司係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銷售建案,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6,是其雖主張已與地主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國稅局乃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將屬於地主出售土地應負擔之廣告費300萬元[500萬元×6/(4+6)=300萬元〕,予以剔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31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受疫情影響延至109年6月30日)前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周秉葦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3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核定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將於7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09年8月1日至8月10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方式,除以現金、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選擇以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信用卡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請營業人善加利用上述各項繳款方式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便利商店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截至繳納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倘逾繳納期限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於109年6月30日前完成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繳納稅款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今年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提示截止日展延至7月31日〕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倘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報限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如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附件上傳時請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及有無漏頁缺頁情形。

 

例如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為其他類別附件等內容不符之情形,如有前述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完成上傳之情形,該會計師簽證案件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呼籲,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依限送交,以免影響營利事業權益。

第 162 頁,共 35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