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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工程而以自備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包工包料)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間包工包料承攬乙公司新建工程,工程合約載明乙公司應於工程施作完成驗收合格後2個月,按工程總價支付10%之工程款,是甲公司依前揭規定,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於驗收合格後2個月,以其應收工程款(即工程總價10%)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但後來乙公司資金周轉不靈,遲遲未依限給付甲公司工程款,致甲公司誤認因工程款未收取,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違反前揭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事包作業之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就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嗣後若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破產宣告、應收款逾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可於事實發生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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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企業全球發展趨勢及國際交易頻繁,營利事業多有外銷貨物經退回整修後再復運出口(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99)與外銷品退回(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55)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這兩種復運進口報單並不相同,如果是外銷後經退回再復運出口,則非屬銷貨退回,不得列為營業收入減項,以免受罰。

 

若屬國貨退回、修理、保養、調換後再出口者,填報的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99,復運進口時不作處理,復運出口時,亦不必申報銷售額,所以,非屬外銷退回;若確實是貨物經退回後不再復運出口,則填報的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55,於退回當期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才可以列為營業收入減項。

 

舉例,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外銷退回金額200萬元,惟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99,非屬外銷退回,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故該局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就漏報稅額部分依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再檢視收入認列情形,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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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聘僱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區分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即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前開規定以外之個人,則屬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扣繳單位給付「居住者」薪資,扣繳義務人可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新臺幣35,70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為使扣繳義務人明確判斷聘僱之外籍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以利扣繳作業,財政部671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規定,可由外籍員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若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或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該外籍員工將來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實際居留超過183天時,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

所得人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所適用之扣繳率、繳納代扣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的時限均不同,請扣繳義務人留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業稅選案查核往年都在上半年,在4月左右,今年受疫情影響,延至下半年,7月才開始。「今年因疫情關係,營業人不太好過,國稅局有刻意壓低選案件數。」今年有六大選案查核重點,網路銷售占了三項。

 

苗栗分局說,今年不僅選案少,查核過程也比較傾向採輔導方式,協助納稅人補報及補繳。

 

官員指出,網路的查核主要針對銷售平台和臉書,現在直播購物也很興盛。在銷售平台方面,會較關注蝦皮。以網家和蝦皮比較,在網家平台售出貨物是由網家開給發票,網家再向上架的商家索取進項發票,制度較健全。蝦皮則只有部分商家會開發票。

 

官員指出,月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有營業登記之後,再來看月平均銷售額,如果起落很大,月平均銷售不及8萬,可以適用查定課稅,不必開發票。

查核作業查核重點有六大,包括:

 

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以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或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退抵稅款。

 

三、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

 

四、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不含境內自然人跨境利用網路購買電子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五、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跨境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六、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跨境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798985?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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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使用振興三倍券消費時,店家須連同收取三倍券金額計入,按消費總額開立統一發票;惟邇來迭有民眾反映,部分店家收受振興三倍券以未收取現金為由拒絕開立統一發票,或僅就差額收取現金部分開立發票,上述行為已分別構成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等違章漏稅情事,一經查獲,店家除補稅外還須裁處罰鍰。

該局以具體實例說明,甲君購買價值1,000元商品,以700元振興三倍券及300元現金交付店家,店家應按收取之振興三倍券金額與現金金額合計數開立1,000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並強調,除振興三倍券外,目前各政府部門加碼發行之藝FUN券、農遊券、客庄券及動滋券等,性質上均等同現金禮券,店家於銷售貨物、勞務收取上述票券時,請務必將收取票券之金額計入開立統一發票總額,以符合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刻正辦理中,針對未使用帳戶退稅之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已寄發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請納稅義務人於109年9月11日前回復,俾於109年9月30日安全、快速領取退稅款。

沙鹿稽徵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於指定期限前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直接掃描同意書上之QR-Code,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回復存款帳戶,即可改採帳戶直撥退稅。

該所表示,以往常有民眾因退稅憑單遺失、逾期而焦急來電詢問之情況,為免除退稅憑單遺失、逾期的風險,並節省民眾前往銀行提兌的時間,該所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改採帳戶退稅,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戶,已陸續支付5,000萬元,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萬元將此購買預售屋之權利轉讓予乙公司,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價款2,000萬元及土地價款4,500萬元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惟甲公司係於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購買預售屋於過戶前尚非屬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

 

亦即甲公司出售「預售土地登記權利」部分4,500萬元,並非免徵營業稅之出售土地交易,而應全數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為應稅銷售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房地產權移轉前,轉讓購買之預售屋權利時,無論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均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以免因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
(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
(財政部76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民眾若係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可向金融機構核對「海外交易年度所得明細表」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稅額,民眾若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取得海外股權者,於分配盈餘或出售股權時,亦應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及海外所得800萬元,惟甲君於108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其查調所得資料並無前揭海外所得,僅就查得之所得資料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查調所得資料雖無海外所得項目,惟若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投資海外股權或其他海外交易時,如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於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連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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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但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且自申報107年度以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同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第 168 頁,共 3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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