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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展延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未分配盈餘申報部分,配合所得稅法及產業創新條例之修正及財政部推動多項防疫紓困稅務措施,有諸多變革,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茲彙整重要規定如下:

一、適用稅率
   

自107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以利對外籌資不易之中小型企業可藉由保留盈餘累積資本,有助於營利事業未來轉型升級。

二、會計準則變動之追溯調整數應併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自107年度起,因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所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均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俾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並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之財務會計盈餘。

三、新增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一)為兼顧企業疫情期間資金彈性運用及股東獲配股利之權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將會計準則變動追溯調整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金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亦即企業在今年6月底申報期限前,因應疫情而有資金需求或不及將會計準則變動追溯調整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如於110年6月底前再作分配者,可於實際分配後更正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

(二)考量企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發生虧損,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則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上開3項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均無須事先申請,營利事業僅須於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於嗣後辦理更正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以減輕租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遠洋漁船」之認定,原以總噸數100噸以上為限,嗣因航海儀器設備進步,總噸數20噸以上未達100噸漁船亦有能力赴國外作業,故配合遠洋漁業條例規定,「遠洋漁船」係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09)年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請民眾要如期完成結算申報。另該局特別整理民眾常問之問題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身心失能者,每人可扣除120,000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自10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不論是聘僱外籍看護工、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均可檢附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所得及扣除額等歸戶資料時,如已包括本項特別扣除額,則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免檢附證明文件。(詳附表)
該局提醒,適用本項特別扣除額有三項要件,包括:(一)減除本項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為5%或12%者。(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併計算應納稅額者。(三)108年度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二、符合政治獻金法的捐贈,於列舉扣除額項下可申報扣除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1%者〔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105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另新成立之政黨以下一次(109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台灣基進於105年成立、台灣民眾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於108年成立,且於109年立法委員選舉所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三、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前述「自用住宅房屋」範圍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其中「直系親屬」不以申報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年度列為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親屬為限。
       

 

該局提醒,今年申報期間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請儘量自行利用網路申報,快速、方便、省時,又不用到國稅局申報,避免群聚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貨物捐贈他人,若該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入該項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於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該局說明,我國營業稅係消費稅性質,即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稅捐,所以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除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得免視為銷售外,其餘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財政部明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之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捐贈貨物與公益、慈善團體時,若該項貨物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購入之500瓶乾洗手液捐贈公益、慈善團體,倘該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甲公司不得以之扣抵銷項稅額;另乙公司為協助防疫,無償捐贈某市政府100支額溫槍,乙公司雖於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防疫期間捐贈之物資,請先自行檢視是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前項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則甲公司列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租稅協定,權利金之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並注意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均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制定目的,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爰就享有停徵或免徵所得稅等各項租稅減免致繳納相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者,課以最基本之稅負。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國際金融(含證券、保險)業務分行免稅所得、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投資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計算課稅所得為0元,惟甲公司108年度因出售乙公司股票產生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313萬元,甲公司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報營業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將該筆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呼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時,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或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應依規定列報並計算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需求,及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公布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無論是否聘僱外勞、入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都可以扣除。另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本項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特別扣除的規定。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林冬彩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係屬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又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8085號書函規定,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取得之獎勵金,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視該獎勵金之性質是否為提供勞務之代價而定。

 

該局舉例,國內電器產品供應商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訂立經銷契約,並約定按一定期間(如按月、季、年)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乙公司獎勵金,甲公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乙公司則應依規定申報進貨折讓。

 

另甲公司為提高產品銷售量,與量販店丙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丙公司將甲公司產品置於貨架明顯處並協助消費者安裝,並約定按其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與進貨折讓有別,丙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與供應商訂定之契約,確認獎勵金性質,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造成雙方申報錯誤而遭受違章處罰。

 

高雄市苓雅區張小姐來電詢問,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25萬元,其中18萬元醫藥費受有B壽險公司保險給付40萬元,則18萬元醫藥費不得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他未受保險給付部分可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7萬元。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盧錦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價,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項目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所提醒,營業人取得車票票根作為進項憑證,應確屬員工因業務出差性質始得申報扣抵;如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不察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於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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