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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如補助款、保險理賠、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查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而補稅受罰。

 

各營利事業於收到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時,除符合前述免納所得稅者外,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政府為振興經濟刺激買氣推出振興三倍券鼓勵消費,民眾持三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商家消費購物,商家收取三倍券與現金、信用卡等一樣,應於收受時開立統一發票,至於免用統一發票商家,得掣發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現金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次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紙本三倍券之使用不得找零,商家若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受民眾以三倍券支付款項抑或另收取差額現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避免短漏開統一發票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另提醒,民眾持三倍券消費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或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以免錯失統一發票中獎機會。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在109年6月30日圓滿落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還未辦理結算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民眾,儘速辦理補報或申請更正,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公告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就不會被處罰!

 

國稅局說明,個人涉嫌短漏報課稅所得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原則上國稅局會逐一發函調查,但屬於已有客觀事證而無須進行調查者,國稅局係採公告方式辦理,該發函日或公告日就是調查基準日,在調查基準日之後,納稅義務人就不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罰的規定了。

 

該局另外說明,補申報或申請更正案件,無法再使用網路申報,必須填寫人工申報書,有應繳納稅款者,亦無法使用e化繳稅方式,只能填寫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而且必須從109年7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年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最後,該局籲請尚未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民眾,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06-2223111轉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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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除了要注意在收取租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另有收取押金者,還要留意必須在每月底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押金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在每月底以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押金×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但不滿一月者,不予計算。

 

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10911日租賃機器予乙公司,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50萬元,並收取押金100萬元。109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867(1,000,000×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826元、稅額41元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亦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10,400元,於1091月開立銷售額9,905元、稅額495元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非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使用,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得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至於如何認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係以交通部核發汽車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核認標準,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載運人數在9座以下,且非供營業人銷售或出租使用,其購買該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近期查獲保全公司購置9人座以下休旅車供保全人員使用,誤認可依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而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因該休旅車係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誤將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或贊助客戶之支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應取具憑證並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為交際費,且其全年列報之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如交際費用超出規定之限額,超限部分之金額不得改列其他費用科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100萬元,未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交際費限額100萬元,惟查其他費用中有300萬元係贊助業務往來客戶尾牙春酒禮品及招待客戶之支出,屬交際費性質,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應自其他費用科目轉正至交際費科目,轉正後交際費金額為400萬元(已列報交際費100萬元+其他費用轉正至交際費300萬元),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交際費限額100萬元,該超限金額3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依規定應予調整減列費用,並調增課稅所得額300萬元及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贊助或招待客戶之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該超限部分之金額應自行帳外調整減列交際費不得隱匿於其他費用,請營利事業申報交際費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近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者,得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

 

該所進一步說明,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109年6月30日前申報並繳清稅款,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等規定,申請並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

 

惟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且原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藍色申報或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亦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有原申報適用之相關租稅優惠。

 

該所並特別呼籲,已依上開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應於核准延期或分期之各期繳納期限內繳納,避免遭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有原申報適用之相關租稅優惠,影響甚鉅,請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免予補徵營業稅;惟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卻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則應將該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進口西洋芹、蘋果等蔬果批發零售,未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於未經加工銷售時,因認為進口時已向海關繳納營業稅,卻將應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雖無短、漏報銷售額,惟甲公司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仍應將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且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者,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買受人已持該憑證申報扣抵,致無法收回作廢重新開立免稅發票者,應留意須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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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又為避免重複課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578萬元,甲公司說明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之A公司多次獲配自100%轉投資大陸B公司之投資收益約2億元,A公司於106年間將上開投資收益中之3,400萬元發放予甲公司,該可扣抵稅額578萬元係加計所獲配投資收益3,400萬元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578萬元=3,400萬元*17%),惟查該3,400萬元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僅340萬元,其差額238萬元非本次所獲配投資收益於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而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稅額扣抵之規定,應以大陸地區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已繳納之所得稅,且未超過規定限額,而非直接以可扣抵應納稅額之限額申報。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夏天颱風季節將至,面對這種不可抗力的天災,民眾不只要小心防範,若有遭受風災或豪雨之財產損失,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把握於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如因颱風或淹水造成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送修所取得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所在地(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若個人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可於上述申請期限內,檢具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供當地國稅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提醒,民眾可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災害損失扣除額,但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如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也不能申報列舉扣除額。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陳心嵐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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