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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新負責人應於單月15日內按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經營的商號以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07年4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7年4月15日前),申報所屬期間107年3月1日至3月31日之107年3-4月期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107年5月15日前,申報所屬期間1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之107年3-4月期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要注意變更當期之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按其經營該獨資事業所屬期間依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得適用免稅規定者外,仍應由境內買受國外勞務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買受人除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購買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買受人如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之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免辦稅籍登記之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即每單月之15日前),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營業稅。(報繳方式彙整如附表)


  該局提醒,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屬營業稅法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承攬某工程合約書,B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A公司解除部分合約並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法院判決B公司應給付A公司損害賠償款2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加計利息,A公司收到B公司所給付賠償款及利息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此種賠償款係自銷貨行為產生,應課徵營業稅。然A公司於106年10月收到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經B公司檢舉後,始於106年12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次年1月辦理營業稅申報,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國稅局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徵稅款,並按該系爭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收到賠償款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8731日開始辦理,該局統計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約計110萬餘件,退稅總金額1623仟萬餘元。

 

     該局說明,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第1批退稅日期為108731日、第21081031日、第3109120日;第1批退稅案件適用條件如下:

()108531日前採用「網路申報」及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者。

()1085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書面確認」回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08731日直接撥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未留退稅存款帳戶者,將以寄發退稅憑單方式退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8731日至108930日止,收到退稅憑單的民眾可在兌領期間內持退稅憑單前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買賣房地及有價證券為業,於處分房地及有價證券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如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勞務費較104年度大幅增加,主要係甲公司欲處分103年度以前取得之土地及國內公司股權,聘請專案顧問給付之勞務費用2,250萬元所致,甲公司全部列報當期營業費用,經查核發現該土地及股權105年度僅部分出售,該局遂按資產已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准予認列當期費用395萬元,其餘勞務費用1,855萬元予以調整轉列遞延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處分免稅資產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於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如於年度結束前未全部出售者,應按比例計算當期費用及轉列遞延費用,不能全數列報當期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透過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電子書、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之交易日益頻繁,為解決稅源流失及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問題,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財政部亦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內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修正之營業稅法,僅限於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情形,方屬應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向我國銷售貨物,係於貨物自國外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又如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公司、商號、機關、團體等非境內自然人,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由購買國外電子勞務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亦即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非屬營業稅法所定納稅義務人,無須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申報,除臨櫃申報,財政部也提供電子申報管道,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只要在申報期內,都可憑納稅義務人本人「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或「健保卡+註冊密碼」,直接於網路申報,免除奔波、臨櫃等待時間。  

  

  有鑑於民間不動產買賣習慣委託專業代理人(如代書、地政士、會記師或記帳業者等)處理交易及辦理稅務申報相關事宜,但礙於個人隱私及安全顧慮,不方便將自身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憑證提供給代理人使用,以致捨棄省時便利的網路申報而採用紙本申報。該 分局說明,為提供更優質服務,自106年9月18日起,房地合一網路申報軟體新增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健保卡+註冊密碼」登入代理申報功能,除了保障納稅義務人隱私、提高申報效率及正確性,又可於交易次日起30日內先以網路完成申報後,將申報相關應檢附附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寄送或遞送該管稽徵機關,於時間運用上更為寬裕,籲請多加利用。    

 

  該分局提醒,房地合一網路申報軟體雖可以代理人身分登入代理申報,但相關權利義務仍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仍應注意法定申報期限並提供委任書正本,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營業人或民眾來電詢問,收到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該要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如係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來,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機器1台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給乙公司,雙方為保障其交易權益,於契約明定如果乙公司違約不購買時,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給甲公司;並約定甲公司應於約定期間內交貨,若甲公司逾期交貨須支付逾期交貨之賠償款5萬元給乙公司。據此,乙公司如於簽約後違約不購買該部機器,甲公司依契約規定取自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10萬元,係因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簽約後甲公司未如期交付機器給乙公司,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之逾期交貨賠償款5萬元,因該賠償款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及簽署「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即可作為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賣方營業人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使用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作業,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可查得該期間開立零稅率發票的供應商(即賣方營業人),點選供應商之「公司名稱」,列出該供應商所有零稅率電子發票供勾選,再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在該明細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即可免在逐張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簽署,交由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對賣方營業人而言,免列印及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予買受人;對買方營業人而言,免分類、整理發票,免在電子發票證明聯上逐一蓋章簽署,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轄區甲公司105年度經查獲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500餘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合計近10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貨物至大陸地區,大部分經由小三通運送至客戶端,因為外銷免開立發票也未經報關程序  ,因此沒有任何憑證可供申報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包括有出口報單(報經海關出口者)、郵政機關或快遞業者製發之執據影本(國際包裹執據、快捷郵件執據、陸空聯運包裹執據)等憑證可供申報  。營業人對於營業收入及所得若干,應根據交易事實及金額入帳及申報,無法諉為不知或不知如何申報等理由,而可推卸依法誠實申報課稅之注意義務,原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該案嗣經訴願、行政訴訟及上訴均遭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是透過何種方式,均應依規定誠實入帳並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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