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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7月30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8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08年7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8年8月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支票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一般退稅方式外亦可以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又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了解個人退稅案件處理進度,自108年8月1日起於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退稅查詢」專區,提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服務,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該營利事業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有支付薪資之必要性,而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不動產投資興建與租售業,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其董事長之女甲君薪資25餘萬元,經查甲君101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47天,該局以A公司101年度銷售房地皆在國內,並無國外的建案,A公司雖主張甲君經常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與其董事長交換意見,實質上確已提供勞務等語,惟未能提示甲君提供服務之具體事證,乃否准認列。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需當年度確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其附屬業務有關,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避免因不符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5月正值報稅季節,適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外僑納稅義務人,請於108年5月31日前完成申報。目前國稅局已提供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服務,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退稅可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開設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退稅款將於108年8月1日及108年9月11日分兩批轉入指定之存款帳戶,如直撥退稅因故無法撥入存款帳戶時,會另行寄發通知單領取退稅支票。


      該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論採網路申報或人工申報書,均有「經國稅局核定退稅金額30元以下,且不利用直撥退稅轉入存款帳戶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同意不領取該筆退稅款。」的勾選欄位,如同意不領取小額退稅款時,請勾選該欄位。


      該局呼籲,請外僑人士多加利用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不僅可節省領取退稅支票及兌領退稅款往返國稅局及金融機構之寶貴時間,又可享有安全、迅速與便利之多重好處。


      該局提醒,外僑人士如欲詢問退稅時,請提供在臺居留證所載之「統一證號」及在臺居留地址,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生有民眾在網路上訂購商品,除支付該商品標示之定價外,又額外被賣家要求再負擔該商品定價5%的營業稅,引發買賣糾紛。


      該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倘營業人銷售之應稅商品定價未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稽徵機關將可依前揭稅法第48條之1對營業人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網路賣家,應儘速自行檢視網頁內容及商品定價,如網頁上架之應稅商品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或標註要開立統一發票則要另加收定價5%等字句時,則請務必修正商品價格或網頁內容,以免引發消費爭議並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銷售價格是有內含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標價2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已內含營業稅額10元,買受人支付價款總計200元。

 


中區國稅局近來接獲民眾反映,屢有店家常以標價未含營業稅,當買受人交易完成索取統一發票時,即告知須另加5%營業稅,也有店家直接於網頁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意願,而達到逃漏稅目的。該局提醒,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同時呼籲營業人應依標價收取價款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藉以漏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0條第3項第3款規定,專利權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標準。所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也就沒有前述有關攤折規定的適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金額1億多元,其中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認列無形資產計提攤折金額4,850萬元,公司主張已申請專利權在案,惟查甲公司雖提出專利權申請,但尚未經審查核准,並無取得專利權的保護,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計算攤折,依前開規定,該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無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之依據,經該局重新計算,核定調增課稅所得額4,8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7月30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8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08年7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新負責人應於單月15日內按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經營的商號以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07年4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7年4月15日前),申報所屬期間107年3月1日至3月31日之107年3-4月期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107年5月15日前,申報所屬期間1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之107年3-4月期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要注意變更當期之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按其經營該獨資事業所屬期間依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得適用免稅規定者外,仍應由境內買受國外勞務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買受人除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購買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買受人如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之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免辦稅籍登記之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即每單月之15日前),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營業稅。(報繳方式彙整如附表)


  該局提醒,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第 196 頁,共 357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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