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主辦會計人員因傳染性肺炎防治措施必須居家隔離,營所稅申報可以延期至何時?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另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次日起展延20日;上開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通知書等證明,向所轄國稅局申報並繳納稅款即可。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發生滯怠報情事而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符合前述居住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109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36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因他方無法履行契約,經法院判決收到違約金,是否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民法第216條所稱損害賠償,其範圍包含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前者係指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發生而減少者,後者則為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發生而受妨害者,如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為免納所得稅;屬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據實檢附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房屋出租予乙君居住,嗣因房屋漏水致乙君無法居住,且自購之家具受損,乙君除向甲君提前解約外,並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君需賠償乙君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及搬遷補償費10萬元。由於乙君取得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屬所受損害之性質,免納所得稅;另乙君受領搬遷補償費10萬元,非損害賠償性質,乙君於取得該筆所得時,應列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以其受領金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僱請搬家公司、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損害賠償款,須先分辨其損害賠償的性質,如果是對其預期取得利益之妨害所作之填補損失,就應該將這筆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符合規定條件可免辦結算申報者外,不論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免稅規定,均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可適用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包括:
一、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 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以 及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當年度無任何營業或 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且全年度收入總額以及財產總額均 未達1億元。
二、 宗教團體若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亦得有條件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三、 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無須單獨辦理結算申報。
四、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尚非上述所稱機關團體,是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五、 農田水利會如僅有會費收入、事業收入、財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及贈與收入、其他依法令之收入者免徵所得稅,並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除符合上述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後仍未補辦者,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餘絀數。
近日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其所經營商號主要銷售日常生活五金用品,為服務鄰近消費者及拓展業務,想增加販售當地生產之蔬菜水果,惟該部分銷售量不大,為避免開立錯誤應、免稅項目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簡化結帳作業流程,應如何申請放棄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放棄免稅規定,係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將產生變化,為使營業人作有利選擇,爰明定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以杜取巧。是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如生鮮蔬菜、水果),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為作有利選擇或簡化結帳作業,得依前述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並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所以店家可以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後,於銷售免稅生鮮蔬果時,改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者,可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0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近日發布釋令,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其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本次疫情影響,例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財政部發布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所提醒,財政部就易受疫情影響之各項國稅(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設計申請書格式,置於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因應行動網路潮流,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提供民眾更多元的申報方式,開放利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TAIWAN FidO)」進行身分驗證,及透過憑證至四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 認證取得查詢碼。
該分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新增「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以自然人憑證完成綁定行動裝置(手機或平板)後,即可使用該行動裝置進行身分驗證,應用於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及稅額試算服務之下載試算書表或線上登錄。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之民眾,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倘繳款書遺失,不用再到國稅局申請補發,只要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身分識別服務」,即可至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查詢並列印繳款書。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透過四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取得「查詢碼」,沒有讀卡機,也可在家上網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大幅提高申報便利性。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遇有員工退休或資遣者,其給予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部分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儲存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如遇員工有退休或資遣者,其給予退休金或資遣費,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
吳先生詢問他從2019年1月1日起一直在台中工作,並於2019年在中華民國(R.O.C.)停留滿183天以上,是否需要申報2019年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滿183天以上視為居住者,他/她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吳先生2019年在中華民國超過183天。因此,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應向外國人居留證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如果吳先生2020年將停留在中華民國境內183天以上,但打算於2020年中途離境不再返台,應於離境前10天內申報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
如需更多資訊,歡迎於辦公時間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力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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