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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扣繳義務人知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利正確扣繳稅款,該局已將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提供扣繳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71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倘該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報酬後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致其已被扣繳之稅款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而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亦可委託扣繳義務人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高雄市陳老闆來電詢問,因公司公務車輛有限,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所支出的加油費或修理費,取得的進項憑證可否提出扣抵?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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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與受扶養親屬間有法定扶養義務及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列報。

 

該局於近日查核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106年甫出生之姪子,雖陳君主張有給予經濟上之資助且檢附受扶養親屬父親之切結書,但由於該受扶養親屬之父母有所得及財產,且陳君未提示姪子之父母無法扶養子女之證明,故否准列報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的目的,是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並不是只要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等證明文件,即得列報該項免稅額。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有先後順序之分,故欲適用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者,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前者為先,亦即應由父母優先扶養,如由順序在後者列報扶養時,應提示前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順序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有同戶籍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扣繳單位應以實際給付所得之年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所得人。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13日將執行業務所得900,000元匯款予所得人,因該筆支出係動支107年度預算,致扣繳義務人誤解以動支預算年度為所得年度,而申報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案經查獲,並輔導扣繳義務人補申報10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所得年度申報錯誤,致逾期申報扣免繳憑單,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黃昱學
連絡電話:(04)252910402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派遣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的收據或票根影本,可以作為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員工出差如搭乘台灣高鐵並使用TEX行動購票(T Express手機通關)應用程式(APP)購買車票,可透過該應用程式列印購票證明,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的影本,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的憑證。營業人派遣員工出差,出差員工透過台灣高鐵行動購票APP購票並取票,車票以QR CODE電子形式傳輸(儲存)於手機,員工並未透過車站、便利商店等售票窗口或自動販賣機等管道取得紙本車票,此時,除可憑手機票證至高鐵售票窗口或服務台申請開立購票證明外,亦可透過台灣高鐵行動購票APP或高鐵官方網站取得購票證明(PDF檔案),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該局提醒,出差員工如以悠遊聯名卡或一卡通聯名卡直接於驗票閘門感應搭乘高鐵者,亦可依據自身需求,至高鐵櫃臺申請或透過高鐵官方網站取得購票證明,作為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

一、查詢期間:109428日起至61日止。

二、資料範圍: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0925日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各類申報憑單。

三、查詢管道: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所得資料。

四、查詢方式

()自行查詢

獨資合夥組織

工商憑證IC卡、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

公司組織

工商憑證IC

機關團體

組織及團體憑證(須留有統一編號資訊)

執行業務事務所

組織及團體憑證(須留有統一編號資訊)

()委任查詢

110941日起至61日止,所得人可利用其符合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完成線上授權。

2109428日起至61日止,代理人以其符合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除外)查詢所得人之所得資料。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

該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合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應長照扣除額第一年實施,身心失能者只要於10961日前至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於1095月報稅時享有長照扣除額。

該所特別說明,長照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1. 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4.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為提供便捷報稅服務,民眾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符合長照扣除額者,即可免檢附證明文件哦!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雅筑
聯絡電話: 037-460597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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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預計與長跑多年的女友步入禮堂並購置一間登記以未婚妻為所有權人之房屋,當作未來2人婚後新居,個人綜合所得稅可以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嗎?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該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課稅年度該申報戶之1人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新臺幣30萬元為限。

企業對外採購設備後,可透過進項發票折抵營業稅,但若未來又向原廠退、換貨時,應記得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重新減除進項稅額,否則恐怕遭認定為虛報進項、平白受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買方進貨時會拿到「進項稅額扣抵憑證」,可以拿來申報扣抵賣出貨物時的「銷項稅額」。

 

官員指出,但如果進項憑證已經列帳,並且完成當期營業稅申報,後續才發現所採購的產品項目不符所需,希望向賣家退貨或折讓,國稅局已經無法退回原始進項憑證,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給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將退貨稅額從折讓證明單開立當期的進項稅額減除。

 

用實際例子來說,若甲公司在去年415日向乙公司購買電腦15台,銷售額75萬元內含營業稅額37,500元,甲公司申報去年3-4月期營業稅時,已經列報這筆採購電腦的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營業稅的銷項稅額。

 

官員表示,甲公司後來又在71日拿五台電腦向乙公司退貨,退貨交易總金額25萬元內含營業稅額12,500元,同時也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就應該要在去年7-8月期營業稅進項稅額中,減掉3-4月期已經申報節稅過的12,500元進項稅額;乙公司也應該要在7-8月期營業稅銷項中,減掉應退給甲公司的12,500元。

 

官員表示,如果乙公司在退貨、折讓後忘記申報減除銷項,當期就會多繳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果甲公司忘記開立折讓單,或是忘記申報減除進項,就會造成當期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就涉及漏稅情事。

 

官員表示,還有一種比較單純的情況,如果甲公司原本的進項發票就沒有申報抵稅,退換貨開立折讓單時,自然也不用申報扣減當期進項稅額,並沒有違章的問題。

文章出處: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7/44895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解散或註銷後辦理資產變現、清償債務等事宜,清算期間如遇跨年度,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以申報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舉例來說:A公司清算期間為108101日至109331日,有清算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若於清算結束日109331日起30日內申報,其應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而非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9%(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且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稅率為19%)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以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繳納,注意避免稅額計算錯誤。

第 197 頁,共 37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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