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君建物改建工程,原訂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乙君於施工期間陸續支付200萬元,未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發票,其後因施作內容爭議,雙方協議工程結算總價為310萬元,乙君隨即交付尾款110萬元,但甲公司仍以乙君未另行支付工程總價5%營業稅為由,拒不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案經國稅局查獲,按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乙君已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即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甲公司同時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短漏報營業稅情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並就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包作業營業人承攬工程,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定作人如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或因該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將溢繳營業稅退還或留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況,始可分開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計算稅額,免合併歸戶核課,否則仍應合併申報: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與配偶於102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處於分居狀態,但沒有上開得分開申報之情形,某甲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雙方均未於結算申報書中填載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勾選「分居」,即各自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因某甲與配偶106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分居原因不符上開規定,某甲未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稅額,經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處漏稅額0.2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夫妻如無法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之事由,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得選擇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中最有利之方式計算稅額。如僅因夫妻感情不睦之原因分居,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字樣,由國稅局按夫妻所得額、扣除額資料歸戶,據以核定夫妻各自應補徵或退還稅額,否則恐涉及規避累進稅率短漏稅捐,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率計算交際費列支額度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但每年仍有因疏忽申報程序,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該所特別對於簽證申報程序中較常疏忽之事項,提醒營利事業及會計師事務所注意:
一、未於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納稅款:
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已於期限內辦理完成申報,結算申報如有應納稅款,必須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將稅款繳清,才算完成申報程序。如應納稅款於申報截止日後2日內繳納,雖不加徵滯納金,但因屬逾期繳納,該申報案還是會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二、如期申報但未按時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
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除應如期申報外,亦應一併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但會計師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代理案件2分之1的件數,可於5月31日前報請國稅局核准延至6月30日前提出;而採用網路申報者,雖可省去事先申請延期提示之步驟,但查核簽證報告仍需於6月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
該所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事務所,欲採查核簽證方式申報,務必要如期申報及送達查核簽證報告書,更別忘了在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納稅款,才不會因而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在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處所進行拍賣會,如確認係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先行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設立據點,若該處所為固定營業場所,如新設立門市,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若為臨時性特賣活動,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7年度開始實施多項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為18%,另外今(108)年係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106年度尚有盈餘未分配,應依規定按10%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若107年度之盈餘未分配,應於明(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加徵5%稅款,而今(108)年申報屬106年度盈餘而非107年度盈餘,如未分配仍應依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特別留意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稅率,避免適用稅率錯誤,致有短繳稅款之情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要按時申報營業稅,常發現公司或行號在辦理設立登記後,因當期無營業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產生滯報或怠報而遭處罰情形。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等網路交易平台,銷售虛擬寶物、遊戲貨幣;或利用網路私訊、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皆屬銷售勞務性質,如最近6個月平均銷售額達4萬元者,無論網路賣家成年與否,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大數據時代下,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蒐集課稅資料、各項數據及課稅資料比對,即能掌握市場交易資料,不論交易方式為何,均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
該分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門檻,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內容包括調高綜所稅四項扣除額、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0%、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等。優化的四大亮點:減輕育兒、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家庭稅負;有利留才攬才,提高國際競爭力;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今(10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個人標準扣除額自9萬元提高至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自12.8萬元提高至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2.5萬元提高至12萬元;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稅率由45%降至40%,讓全民共享減稅利益;另為建立投資臺灣優先之租稅環境,境內居住者股東自107年度起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時,為適用較低稅率,得依下列二種方式擇一申報:
一、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如抵減有餘尚可退稅
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服務管理課陳雅惠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4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中華民國合作社事業協會統計,全國共有353個勞動合作社,社員人數15,219人,型態包括照顧服務、公寓大廈管理、清潔服務、餐飲服務、美容美髮及建築等。而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向社員以外對象承攬勞務、提供服務,則應視其與提供勞務之個人社員之僱傭關係、勞務買受人之承攬契約內容等情形,適用不同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勞務收取之價款,其營業稅課徵方式如下:
一、 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有僱傭關係者: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價款,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價款全額報繳營業稅。
二、 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無僱傭關係者:
(一) 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管理費報繳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
(二) 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個人社員提供勞務報酬,將該勞務報酬全數轉付個人社員,並向個人社員收取管理費,該管理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銷售予社員之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而勞動合作社於收款時,應以勞動合作社名義開立憑證並註明「由○○○(個人社員)交△△△(勞務買受人)收執」交付勞務買受人,並編製代收轉付個人社員名冊及收付明細,作為列帳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勞動合作社對外提供之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外,應依前揭說明報繳營業稅。同時也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申報情形,如有一時疏漏未依規定報繳,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開跑,歷年來審核營利事業之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最容易疏忽而漏報之非營業收入5大類型為:「勞」退基金帳戶結清收入、「利」息收入、「保」險賠償收入、退「稅」收入及補助「款」收入,分別說明如下:
一、勞退基金帳戶結清收入: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
二、利息收入:取自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收入或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收入等。
三、保險賠償收入: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如災害損失賠償、交通事故賠償等。
四、退稅收入:如海關退稅、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等。
五、補助款收入:接受各級政府核發之獎助津貼、委託代辦業務津貼或研究發展補助款等。
該分局籲請營利事業務必自行檢視107年度是否有取得上述5大類收入,並在今(108)年5月31日前如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只要付出一點點的「勞力」檢視,即可「保」住您的「稅款」。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