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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所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營業人係獨資經營「花卉材料零售業」,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於1057月間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不動產租賃」業務,銷售額合計50萬元,加計原查定銷售額合計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逾20萬元以上部分,應按5%之稅率補稅,其餘20萬元以下部分仍屬小規模營業人按1%之稅率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漏稅罰。又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部分,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並與前述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不少公司行號以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作為犒賞員工的方式,其相關支出如何列報及員工所得規定您不可不知喔!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須先由福利金項下列支,當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列報為其他費用;營利事業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該分局另說明,若該旅遊為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營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若該旅遊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可以參加,其支出性質是屬於員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福利金不足時,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就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而遭補稅或處罰。

       本局表示,為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形成,在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下,企業購進資本財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以退還,此種對資本財的實質免稅,係為提高企業擴充或置換新設備的誘因,促進企業資本的形成,是以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惟不超過前開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為15,000元,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如為12,500元,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為5,000元,上期累積留抵稅額為5,000元,其當期溢付稅額為(12,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7,500元,因溢付稅額7,500元大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故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5,000元;如該當期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僅有7,500元,其當期溢付稅額僅為(7,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2,500元,因溢付稅額2,500元小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故得申報退還溢付稅額為2,500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之營業稅額,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填具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附取得之證明文件,於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內申報退還;近來受美中間的貿易衝突影響,台商陸續回台投資,倘設廠所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時,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退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簡稱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或交換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有符合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查獲A君於106年6月以140萬元餘取得房地,107年1月以250萬元出售該房地,A君誤認屬房地舊制於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致未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除遭補徵本稅43餘萬元外,另按補徵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實施已逾2年,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避免因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如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適用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員林稽徵所說明,按「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分別為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項所明定。惟部分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列行業代號,而係填報同業利潤標準較低之行業代號,此類案件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稽徵機關仍將按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核定其所得額。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列行業代號,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按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核定時補徵高額之所得稅。

      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應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入帳,如未取得該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將承包工程以900萬元轉包予乙公司實際施工運作,因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故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本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45萬元(900萬元×5%=45萬元),相對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亦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各45萬元。


      本局呼籲,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並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以免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交付予非實際買受人,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所謂「他人」,係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非指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以外之他人。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貨物800,000元予A君,雖開立統一發票,卻將統一發票之買受人記載為B君,並將統一發票交付予B君,經本局查獲,甲公司之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予,依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800,000元處5%行為罰40,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銷售貨物已開立足額統一發票,並未逃漏任何稅捐等由,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未提起行政訴訟,已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負有依其交易事實,依規定給予實際交易對象銷貨憑證之義務,否則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在此特別提醒各公司行號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將遭受處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資源支持產學聯盟,並將學研單位研發能量導入產業,強化中小企業研發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行政院於107年10月3日修正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增訂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費用符合規定者,亦可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中小企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後,其共同研發對象由國內外公司擴大至國內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惟中小企業與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者,應比照與國外公司共同研發之規範,提供其在國內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資料。此外,為使研發活動之產業升級外溢效果發生於臺灣境內,乃增訂第5條之1明確規範,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及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研究發展支出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為始得認列。

該局另提醒,欲使用本項租稅優惠之中小企業請注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投抵規定提供審查意見;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為提升扣繳義務人申報之便利性,對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即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後,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佳里稽徵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若於108年3月11日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於給付時應先扣取稅款,並於3月2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可於3月20日24:00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IMX)系統軟體,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便利又快捷。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黃股長     06-7230284轉200

 

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另一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真可謂一舉兩得,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據。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其他費用400萬餘元,其中衛生紙、面紙、洗衣精等物品金額合計數高達300萬餘元,有違常情,經研析結果,該等物品實屬加油所附贈,且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屬廣告費性質,惟甲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乃剔除該等其他費用計300萬餘元並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取具符合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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