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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結清本金及利息收入。
該分局說明,由於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時,已列報費用支出,若因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結清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若用以支付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取具合法之支出憑證,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分局表示,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很多營利事業未將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資料入帳,所以,特別提醒,請營利事業要記得檢視避免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漏報而遭補稅受罰。

      本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調整後的扣除額額度及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本次修正案綜合所得稅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及調整稅率級距,修正重點說明如附表。


    本局進一步表示,本次稅制改革屬全民稅改,透過調高4項扣除額額度並合理調整稅率結構,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於兼顧租稅公平原則下,有助企業留才攬才、創造就業及國際競爭力,使全民共享稅制改革利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所得稅制優化~留才攬才篇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附件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電影院銷售電影套票,應否就電影套票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32條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娛樂業的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如另有銷售飲料、食物則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電影套票300元,內含電影票260元及飲料、爆米花等40元,除電影票260元屬前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飲料、爆米花等40元銷售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換言之消費者只會拿到餐點之統一發票,另若消費者只購買電影票,就不會拿到統一發票。

  本局提醒,電影院除電影票收入外,如有銷售食物、飲料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107年度相同,每人全年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該局說明,財政部同時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與107年度相同)如下:


一、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


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為以200,000元為限。


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四、課稅級距部分,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本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若是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則非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本局提醒,獨資商號原負責人違反上開規定,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新負責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未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如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適用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員林稽徵所說明,按「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分別為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項所明定。惟部分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列行業代號,而係填報同業利潤標準較低之行業代號,此類案件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稽徵機關仍將按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核定其所得額。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列行業代號,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按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核定時補徵高額之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淮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該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淮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因其自始未申報,尚無從確認其短漏報所得額,爰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惟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處罰。

      本局表示,網路拍賣賣家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將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但如網路拍賣賣家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但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前述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本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網路拍賣賣家之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者,由納稅義務人(網路拍賣賣家)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本局特別提醒網路拍賣賣家,請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請領被繼承人健康保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住院、醫療保險金,是否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健康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保險金是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倘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經身故,而由繼承人取得,該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人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繼承人已經身故,理賠金由受益人取得,繼承人誤以為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都是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未申報遺產,經該所審查後將該理賠金額併入遺產課稅。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法令疑義,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林股長  08-7899871分機1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額時,其中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得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基於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的申報方式,現行可採兩者金額較大者擇一列舉申報。

 

  埔里稽徵所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必須檢附兩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文件(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影本等)。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已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出具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楊子宜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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