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即已確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 ,兼營營業人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兼營營業人若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03年1-12月應稅銷售額15餘萬元,免稅銷售額1,400餘萬元,於103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申報累積留抵稅額4萬餘元,經該局按其申報數核定,並經確定在案。惟甲公司嗣後發現,改採「直接扣抵法」得申報累積留抵稅額198萬餘元,較為有利,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以適用法令及計算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經該局駁回其申請,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均為計算免稅銷售額所對應進項稅額之法定方法,甲公司既作出選擇,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且該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兼營營業人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因此,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慎選較有利之計算方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僅方便、正確又省時省力,並且享有優先退稅的權利,是民眾首選的報稅方式,但要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才算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民眾利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辦理申報,申報系統產出之「檢核用計算表」僅供檢視申報資料及計算結果,並非完成申報的紀錄,民眾於確認申報內容及稅額計算無誤後, 一定要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動作,待系統出現「上傳申報成功」之訊息畫面,才算完成申報程序,並執行「列印收執聯」動作,列印及儲存收執聯、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以供日後查考及在6月10日前將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寄)送至國稅局。
該局提醒民眾,要確認網路申報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查詢,或查看列印的申報資料有無「檔案編號」及「收執聯」字樣,呼籲民眾儘早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稽核;電話2304-2270分機6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整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集團主檔報告」送交規定:
(一)送交時間: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二)送交方式:營利事業得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
本連同集團主檔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三)檔案格式:PDF文件檔。
(四)送交資料:集團主檔報告、經核章之集團主檔報告封面
二、「國別報告」送交規定:
(一)送交時間: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二)送交方式:營利事業得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或另採媒體送交。
(三)檔案格式:符合我國國內規範國別報告格式之XML檔案
(四)送交資料:經核章之國別報告封面、媒體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原「營所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服務」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相關功能,自原系統獨立為「營利事業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該系統自108年5月起提供全年網路送交服務,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使用,營利事業利用「營利事業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送交資料後,請在上網查詢確認是否送交成功,以維自身權益。此外,連結稅制案件、特殊會計年度案件、中途變更會計年度之結算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送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賺取代購服務費,但代購業者常常只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給委託人,卻漏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貨物之實際價格認定為銷售額,且委託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國稅局查核。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之交易行為時,於購入代購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交付商品與委託人時,同時開立佣金收入及以購得商品之價格開立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於結算申報書第B6頁揭露資料由最終母公司(UPE)或境外代理母公司(SPE)送交國別報告,因目前可進行國別報告資訊交換之國家為日本及紐西蘭,UPE或SPE屬於上述居住地國或地區得依相關協定實際取得國別報告者,無須送交國別報告。
該所進一步表示,UPE或SPE居住地國或地區屬財政部公告「無法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所列國家或地區」,仍需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國別報告,請注意送交期限相關規定,以免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適用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應依規定填報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新制房地明細表),並將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併計算,且各筆房地交易應依規定逐筆填報,並分別減除所對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分局並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後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填報方式較為特殊:以房地買賣為業之獨資、合夥組織應計入損益表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第05欄(即營業成本);非以房地買賣為業之獨資、合夥組織依處分資產利益或損失分別計入損益表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第40欄或第48欄,請營利事業於填寫前揭書表前,詳閱備註及填寫須知。
(臺中訊)依法登記之報社或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免納營業稅,並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所開立之收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包含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租簿、收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含在內。印花稅係屬憑證税,已依法登記報社銷售本事業之報紙所開立之收據,因該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即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另於5月27日~31日提供中午不打烊加班收件服務,5月31日延長加班收件至晚上7時。
該分局特別說明,今年報稅調高4項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另股利所得計算方式亦與去年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調高4項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新臺幣(下同)90,000元調高為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加倍扣除。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8,000元調高為200,000元。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000元調高為200,000元。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限五歲以下子女,由25,000元調高為120,000元。稅率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適用。
二、財政部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1,000元。基本生活費乘以申報戶人數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申報戶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得自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三、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採下列2種擇一擇優適用,且同一申報戶成員適用同一股利課稅方式:
1.合併計稅: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分開計稅: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施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賺取代購服務費,但代購業者常常只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給委託人,卻漏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貨物之實際價格認定為銷售額,且委託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國稅局查核。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之交易行為時,於購入代購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交付商品與委託人時,同時開立佣金收入及以購得商品之價格開立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高雄市苓雅區張小姐來電詢問,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因張小姐至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是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又前揭符合稅法規定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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