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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使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領取退稅款,省時、安全又便利,歡迎營利事業、機關及團體多加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將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併入申報頁次,並增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儲金及郵政劃撥儲金,作為直撥退稅帳戶;尚未申請直撥退稅之營利事業、機關及團體,可於申報時填寫劃撥退稅帳號,並附上存摺帳號影本,經核定有退稅款項,稽徵機關將主動直接匯入該帳戶。利用直撥方式退稅,只需申請1次,往後均能享有直撥退稅的便捷,省時又安全。

 

平時如欲申辦直接劃撥退稅,只要至中區國稅局所轄分局或稽徵所填寫「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第2頁序號5】下載同意書電子檔,填妥同意書並加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及其負責人印章後,附上存摺帳號影本以傳真、郵寄或送交至所轄分局或稽徵所即可申辦。

 

申辦後,如有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退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皆會直接存入指定帳戶;若須異動或取消直接劃撥退稅資料,可填寫「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郵寄或親至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本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若是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則非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本局提醒,獨資商號原負責人違反上開規定,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新負責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未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本局表示,近日查獲營業人買賣貨物,於交付前先向消費者預收訂金,惟未於收取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性質屬買賣業之營業人,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因此,營業人如在貨物交付前,已向消費者收取訂金者,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交易全部完成時,就剩餘款項再開立統一發票。買賣業之營業人如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表示,前述營業人如有預收貨款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網路拍賣賣家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將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但如網路拍賣賣家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但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前述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本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網路拍賣賣家之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者,由納稅義務人(網路拍賣賣家)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本局特別提醒網路拍賣賣家,請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臺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因其無預警遭公司裁員已失業多時,少了固定薪資收入,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是否可辦理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應納稅額依下列標準審酌分期繳納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


  一、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二、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三、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四、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所稱「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係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  06-229806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吸引專業外籍人士來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的工作,企業只要聘僱符合一定條件之在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包括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欲享有上述租稅優惠,須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所從事之工作以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

 

二、其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三、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所提醒,為避免外籍專業人士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此外,營利事業若欲將上述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於離境前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分別按在我國境內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且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惟其離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亦應按在我國境內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舉例,甲君(未滿70歲)於107年11月30日離境,沒有配偶但有其他所得500,000元,則甲君107年度之免稅額為80,526元(即免稅額88,000元*334/365天),標準扣除額可扣除109,808元(即單身標準扣除額120,000元*334/365天),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則為156,476元(107年每人之費用為171,000元*334/365天)。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如沒有配偶,死亡年度的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亦應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日數,占全年日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今(108)年5月將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申辦服務已開放申請,包括申請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首次適用」或「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等,申辦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民眾除可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或就近至國稅局臨櫃申請外,今年起起新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報管道,有需要的民眾記得於該期間提出申請,並可多加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透過網路完成下列事項:

 

一、申請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二、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目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不適用郵寄或傳真方式。


三、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


四、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106年度均未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請特別注意本項目限以臨櫃方式申請。


  該所說明,臨櫃申請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申請人及代理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供核驗;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上述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申請撤銷。


  該所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試算稅額書表,惟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簡明鈺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3

       本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至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本局說明,國內營業人之員工出差利用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係屬國內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由該營業人負繳納營業稅義務,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繳納;如該給付額屬專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且該營業人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專營應稅營業人,則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申報書74欄位申報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本局提醒,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僅限於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方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若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自我檢視並依上述規定辦理。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欲申請107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及「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至遲應於108年3月15日前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各項目之申請人、申請方式及申請後限制查調情形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民眾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於以後年度將主動分開提供,無須再行逐年申請;另如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夫妻分居,則107年度亦將主動分開提供;此外,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後年度亦不再提供,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無法查詢」其本人之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配偶、未滿20歲子女、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前揭親屬之資料者,須另行提示委任書及委任人、受任人雙方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附件  107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第 223 頁,共 3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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