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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生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契約書,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亦即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醫療院所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交付民眾,並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利醫療院所負責人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查核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民眾張君檢附甲診所醫療費用收據500,000元,惟甲診所並未申報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案經查獲,甲診所負責人漏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遭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呼籲,民眾至醫療院所就診時,醫療院所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並保存收入憑證,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免短漏報收入而使負責人綜合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又納稅義務人就診時,如有繳納自費項目,應向醫療院所索取醫療收據,作爲列舉扣除醫藥費之證明。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貼繳金額千分之四印花稅,各類醫院、診所收取的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收據,均應貼用印花稅票,如金額巨大且數量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該局說明,按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各類醫院如牙醫、醫學美容等診所,開立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項目範圍等自費大額收據(如掛號費、牙齒美白、齒列矯正、植牙、鑲牙、醫學美容等)甚多,往往因工作人員忙碌疏忽,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經就醫民眾檢舉,或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時為國稅局查獲,因而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漏銷花,或收據太多不便貼花,各醫院、診所可就近至該局或民雄分局申辦印花稅彙總繳納。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新婚夫妻於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於申報前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列報未具結婚效力之配偶,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受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2月31日結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106年1月1日為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亦自106年度生效,緃使僅差1日,105年度仍不得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否則將被剔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徵稅額外,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當年度甫結婚配偶之免稅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日期為認定標準,故申報時請詳實核對,避免列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扣繳單位採用網際網路申報扣繳憑單資料 ,應詳實核對申報書內容與建檔資料是否一致再行傳輸,以確保資料正確,倘未依規定辦理網路申報上傳資料,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合計30,000,000元,已扣繳稅款120,000元,惟未依限於106年1月31日(逢春節假日  ,順延至2月6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6年3月2日始自動補報,嗣經本局處罰。甲公司負責人不服,主張已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106年1月23日採網際網路申報上傳薪資所得資料,惟因嗣後上傳租賃所得扣繳資料時,未留意而覆蓋前次已申報之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 。案經本局以扣繳單位第1次上傳成功時,網頁已顯示提醒警語,惟第2次上傳申報時,未詳予檢視及核對,致前次申報資料遭後申報資料覆蓋,造成漏報系爭扣繳憑單,核有過失,自應論罰為由,全案業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採網際網路申報扣繳憑單資料時,應依序執行申報資料檔及資料審核處理等步驟,經審核無誤後再行傳輸,倘曾經上傳成功,於第2次上傳申報時應注意申報資料之完整性,避免因後申報資料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致短報或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

本局表示,為營造外籍旅客多樣化購物環境,提高外籍旅客來臺觀光消費誘因,共享外籍旅客消費商機與增進臺灣觀光國際競爭力,稽徵機關積極輔導營業人與民營退稅業者簽約成為特定營業人,截至107年1月底已有2千餘家加入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以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
  為利退稅審核,特定營業人於接受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時,依規定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另外,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取得之統一發票,因已申請退還營業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1款規定,不適用該辦法給獎規定。
      本局特別呼籲,為建構外籍旅客優質購物環境,加速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審核作業,特定營業人開立予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還營業稅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記載,如有相關法令規定疑義,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稽徵機關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經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團體保險,其保險費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皆為個人保險,目前尚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之案例,故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尚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爰此,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既非「團體」保險性質,自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不得列為保險費用。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投資型保險,其所負擔之保險費不得列報保險費用,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剔除。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顧之各項支出,於列報醫藥及生育列舉扣除額時,僅其中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特約醫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長期照護所支付之其他各項費用,如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性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分局再次呼籲,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係指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因此支付護理之家之生活照顧費用,依法不得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7年印花稅檢查作業將自3月1日起實施。由於印花稅屬輕稅重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各項應稅憑證,若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稅之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貼)印花,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並會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例如醫院、診所、補習班、金融業及其他執行業務等行業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按收據金額4‰稅率繳印花稅;營造工程業、製造業、廢棄物清理業等各行業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按合約金額1‰稅率繳納印花稅;買賣動產契據則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

稅務局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應稅憑證數量較多或金額較大,可至該局申請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既可免去購買、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之不便,又可避免因漏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起,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如有漏報或短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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