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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如抵押權契約書載明借貸金額及約定利息資料,除債權人能舉證未收取利息外,稽徵機關得依據設定抵押權契約所載借貸金額及利息資料核定債權人利息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遇債務人不還錢,拍賣其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所獲配償還之金額,雖本金未獲全部受償,但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受償部分仍應計算利息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債務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如執行內容包含利息及本金,而欲主張獲配款項先行清償本金者,應於聲請時一併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以免強制執行獲配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遭國稅局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認定利息收入已實現,而予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依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如下,轄內甲營業人係獨資經營瓦斯器具零售及排油煙機零售業,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萬元。嗣後被查獲於10310月間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房屋設備安裝工程,銷售額100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已達20萬元,超過20萬元部分,98萬元(18+100-20=98)應按5%之稅率補稅,2萬元(100-98=2)仍按1%之稅率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漏稅罰。又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部分,另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與前述計算之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營業人若怠於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將補稅處罰。

 

近來各百貨公司為吸引民眾消費,紛紛使出各種誘因,如滿千送百的附贈禮券等促銷活動,稅務上規定,該附贈禮券之相對應收入,是不得遞延的,否則,將遭補稅及裁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銷售貨物及所附贈禮券是一筆交易,其附贈禮券部分的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不得遞延。日後客戶以附贈禮券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稅範圍,但若房東收取租金時,在房客所持房屋租約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收者,即屬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依銀錢收據稅率,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東若向房客按月收取租金新台幣3萬元,並於房客持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章表示收訖,應於每月收訖租金後,於房客所持租約貼用印花稅票120元。若未依規定貼用印花,除補繳本稅外,還要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合夥人退夥至僅剩1人時,其合夥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企業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所謂合夥者,是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出資方式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換言之,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就有欠缺,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合夥人數仍為2人以上者,因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可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請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注意其負責人及合夥人之變更或退夥情形,並按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作業。

臺南市柯先生詢問:本人子女今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學就讀,於校外租屋所繳納之租金,可否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因柯先生子女求學租屋之所在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既使該屋係供自住使用,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不得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該局提醒,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及第7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按憑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已載明一次或分次收取買賣價款,並於收取款項時,經收款人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表示已收到價款,雖未另立收據,惟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依前揭規定,應以收款金額按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但若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該筆款項,且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目標,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統稱非居住者)應代扣繳所得稅,且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依規定繳清扣繳稅款並申報者,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仍應以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該稽徵所提醒,本項網路申報所需使用之軟體,可於財政部報繳稅網站下載安裝後使用,不受機關辦公時間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本項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逕洽本所服務人員(聯絡電話06-7230284轉分機207、218及219)或於上班時間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

 

營利事業如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分別有15年、5年及2年之規定,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營利事業如因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查核補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因此,簽訂土地、房屋移轉之契約書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契約所載內容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因此契約簽訂後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已納之印花稅不能申請退還。 

該處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自無貼繳印花稅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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