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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上開準則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本局指出,於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利息支出中含有因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認列尚未實際支付之利息補償金4千多萬元,經本局調整補稅約7百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賦予投資人將公司債轉換為股票之權利,並於發行辦法約定投資人於行使賣回權、公司執行贖回權或到期時,除支付本金、票面利息外,另加計利息補償金;惟發行公司於發行日至賣回權屆滿日之期間,採利息法認列之利息補償金,屬尚未實現之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費用。

去年5月未依規定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要注意了!針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國稅局已完成所得資料歸戶及計稅,即將展開補徵作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發單免罰案件計16‚744件,補稅金額1億2千萬餘元,繳納期間為106年8月16日至8月25日止,將於近期寄發稅單;至於未申報應課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之案件,除依查得的資料核定補稅外,還會處補稅金額3倍以下的罰鍰,該局將會在完成裁罰後,一併寄送稅單及罰鍰繳款書。
該局說明,稅款於8月27日前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到各代收稅款處臨櫃等方式繳稅;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內的案件,可持繳款書就近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但8月28日以後只能持繳款書及現金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且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本次補稅案件的繳款書係以郵寄方式寄發,接到繳款書時,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務必細心核對,如對核定內容有疑問,或欲申請增列扶養親屬,請儘速向繳款書上所載服務電話及人員洽詢。

本局表示:配合境外電商課稅新制自本(106)51日正式施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含中、英文介面)已於同年51日起提供線上簡易稅籍登記,並於同年71日起正式開放線上報繳營業稅功能。

本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本局提醒,境外電商業者銷售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電子勞務銷售額累積達登記門檻者,自10651日起,請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須檢附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該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又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亦明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依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是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負有給與他人憑證之義務。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公司A營業所銷售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合計800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卻分別以甲公司及甲公司B營業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經本局查獲,按查明認定之總額800餘萬元處5%罰鍰。依財政部85年8月2日台財稅第851912894號函釋,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係屬不同之營業人,各營業人應各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與甲公司及其A營業所在法律上是否屬同一法人格無涉。是有關開立統一發票之主體,因稅籍登記不以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亦得為之,則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上,已為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應獨立開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3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營業行為應由各稅籍登記之實際交易主體為之,不受法人格影響。A營業所為系爭交易之實際銷售人,自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其未依規定開立,即屬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行為罰之構成要件,而行為人一旦違反作為義務,不問有無漏稅結果,即應予處罰,縱行為人之行為於稅賦之結果並無影響,仍不影響行為罰之成立。甲公司A營業所不服,主張已由總機構甲公司依法開立立統一發票,無逃漏營業稅之意圖及事實,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適用云云,本件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在案。

      本局呼籲,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係為使營業人據實給與或取得憑證,俾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臻於詳實,以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給與買受人憑證之義務規定,舉凡應給與憑證之主體、應給與憑證之時間及憑證之形式,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故就營業稅法而言,總機構與其所屬分支機構非屬同一營業人,自應各負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銷售額及相關帳簿憑證之法定義務,不因總機構已報繳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即得免除分支機構依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給與他人憑證之法定義務。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牙醫診所網路留言及評價良好,103年度申報植牙數偏低,經調查植體及牙冠數量,並掌握該診所及其負責人往來銀行帳戶,發現有多筆現金存入,同一帳戶之支出項目亦為支付進貨款項,核認負責人漏報10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合計約336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134.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醫療院所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本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銷售月子餐與產後護理之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財政部賦稅署及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營業人甲不服,主張其銷售月子餐與產後護理之家,係代工不代料,系爭漏報銷售額為其代產後護理之家採購食材部分,屬於代收轉付等語,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甲並非於採購食材後直接將該等食材交付產後護理之家,並向產後護理之家收取該等食材費用直接轉付予食材廠商,而係將購入之食材加工作成月子餐提供與產後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給付金額係營業人甲提供月子餐之代價,且營業人甲所稱代收產後護理之家採購食材金額,與其支付該等食材費用與食材商時取得之收據金額並未相等,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上所稱之「代收轉付」,即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有所不同。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始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應留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尼莎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本局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 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 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 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本局呼籲受災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嘉義市吳先生詢問,將房屋借給朋友開設服飾店,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吳先生將房屋借給朋友開設服飾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國稅局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工程合約書未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應按總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可按工程造價貼花;另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後貼花。

繳納印花稅可至本局或各分局印花稅櫃檯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款,或網路申報印花稅,地方稅網路申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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