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惟每一個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借款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且扣除額不得超過300,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列報自住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之繳息清單正本,如繳息清單上沒有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4)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非屬自住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以往僅能以紙本或媒體檔案向稽徵機關申報,耗費不少時間及人力,自106年1月1日起新增網路申報方式,既省時又便利。
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流程:
步驟1、先繳清代扣稅款。
步驟2、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 .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
步驟3、利用「工商憑證IC卡」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報稅密碼」將所得人、給付日、繳款日期等資料建檔並上傳。
以上步驟,扣繳義務人須於代扣(給付)之日起10日內操作成功,始完成扣繳申報義務。
該分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內如發現網路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申報更正申報資料,但每日僅限五次,且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資料,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始完成更正程序。如逾申報期限或「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案件均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此類案件請以人工或媒體方式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憑證申報。
網路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提供全天24小時無休服務,免去扣繳義務人來回奔波之苦,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建工程承攬契約所編列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參照財政部令釋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應納入承攬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印花稅檢查作業主要之目的是希望透過查核程序輔導及提醒業者自行檢視並依法繳納。該局提醒民眾,如遇應稅憑證金額較大,貼用印花稅票不便者,可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持向便利超商(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即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依此,當年度納稅義務人雖有捐贈、醫藥費、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依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項目,惟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定應納稅額後,即不得改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計算。
該分局呼籲,如有尚未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補報,在未經國稅局核定前申請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者,仍可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鑑於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有租稅不公情事,財政部於今(106)年7月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已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則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轄內未立案及公司組織短期補習班應注意相關法令變更,如有符合修正後應課徵營業稅者,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年起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近來發現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經營銷售全新、或二手商品、代購商品等,其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賺取價差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如抵押權契約書載明借貸金額及約定利息資料,除債權人能舉證未收取利息外,稽徵機關得依據設定抵押權契約所載借貸金額及利息資料核定債權人利息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遇債務人不還錢,拍賣其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所獲配償還之金額,雖本金未獲全部受償,但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受償部分仍應計算利息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債務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如執行內容包含利息及本金,而欲主張獲配款項先行清償本金者,應於聲請時一併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以免強制執行獲配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遭國稅局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認定利息收入已實現,而予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惟出售及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即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同一申報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1月10日出售自用住宅1戶,該房屋買進成本500萬,賣出價額600萬,104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105年10月1日甲君之配偶購買房屋1戶供自住,房屋價款為8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則甲君105年度即可申請退還104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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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需貼印花稅票的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可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稅捐稽徵機關一旦發現有將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應稅憑證上,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處20倍至30倍罰鍰。民眾如果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可向稅捐機關申報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即可避免黏貼及銷花不正確的問題發生。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社福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所立收據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衛福部基於簡政便民,採由社會福利機構統一向地方政府請領補助款,因該款項屬賑濟性質,符合印花稅法有關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免徵印花稅之規定,其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至於社會福利機構收取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仍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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