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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應由立據人按金額4‰貼繳印花稅,但仍有節稅小撇步可幫民眾省下荷包。

該局提醒,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所書立之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時,該收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讓您輕鬆省下4‰的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或對於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仍可辦理更正申報,但只能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果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情況,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並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的存證函;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債權,可提示已送達、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催收證明,據以列報呆帳損失。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如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業於106年6月1日截止,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仍可辦理補申報,但只能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且稽徵機關不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自行檢附相關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填寫人工申報書;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所特別呼籲,請依規定儘速辦理補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遭補稅及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一、行為罰:凡營業人單純的違反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違反禁止規定),則僅課以行為罰;簡言之,營業人違規行為未達漏稅階段所為之處罰,即所謂行為罰。

違法事項

罰則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

3,000~30,000罰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三、應稅銷售之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者。

1,500~15,000罰鍰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3,000~30,000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第一次]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

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1,500~15,000

[第二次以後]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

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二罰鍰 3,000~30,000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30日以內,按應納稅額加徵21%滯報金,1,200~12,000

30日以上,按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3,000~30,000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

300日以內,按應納稅額加徵21%滯納金。

30日以上,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二、漏稅罰:係以營業人有漏稅之事實為其要件而為之處罰。

三、租稅法行政罰之行為罰與漏稅罰,是否得併罰?抑或不得併罰?關係營業人至深且鉅。自民國8378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56號解釋,採肯定說(得併罰);而後在民國84818日行政法院判字第2043號判決,民國841117日行政法院判字第2862號判決及民國841229日行政法院判字第3222號判決,均採否定說(不得併罰)。迨於民國84426日,財政部則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原則,該原則遂成為營業稅課罰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如雙方未書立合約書,而以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者,仍具備契約性質,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一經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承攬合約依契約金額扣除內含營業稅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但如契約未明定金額,必需等工作完成才能計算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合約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印花稅票的金額。

該局說明,承攬工作性質如管道工程、緊急災損搶修等契約,因金額估算不易而未明定契約金額,而以實作實算方式履行契約內容,須先預計契約金額貼繳印花稅。但承攬契約如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的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的工程總價已具有可確定性,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追加減數量變動及部分驗收扣款,仍應依契約所載金額核算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憑證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向該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並請民眾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

總統於今(14)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三、增訂上開稅法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上開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係考量滯報金及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本次修法將有助落實公平合理課稅,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另該部已配合完成相關繳款書格式核定及資訊系統修正作業,俾無縫接軌。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出租人如於收取租金時直接在房屋租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8萬元之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新臺幣32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乃輕稅重罰,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繳本稅外,還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民眾務必自行檢視所書立之各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經查係甲公司於承攬工程時遭業主詐欺造成損失,該公司誤以為只要提起刑事訴訟並取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即可認定該筆無法收回之債權為呆帳損失,故未進一步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原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呆帳損失時,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僅能證明債務人有詐欺債權之嫌疑,倘該欠款債權逾期2年而未能收取,則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經催收取得之存證函證明,憑以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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