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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課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運用該機制進行採購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兩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是以,該等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您,得標廠商依上開機制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得向本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本局核准後採彙總繳納。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業經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俾免受罰。

在全球化經營模式下,愈來愈多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可否列報為企業的費用,應視聘僱契約內容而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如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該局提醒企業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如屬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應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亦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影響權益。

       

 

社會福利機構領受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所立收據免納印花稅;但收到身心障礙者照顧費用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尚無免納印花稅之規定,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有關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免徵印花稅之規定,衛福部基於簡政便民,採由社會福利機構統一向地方政府請領,因該款項屬賑濟性質,社福機構所出具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服務,民眾除可申請本人與配偶資料分開提供外,亦可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僅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欲申請者請於今(107)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成功後申請人自己也無法查詢自己申請不提供的資料。
該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子女或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均可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透過網際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以上統稱憑證)或以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填寫後,將申請書寄至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逐年申請的不便,已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僅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以後年度國稅局會主動沿用申請事項,如欲撤銷申請,也請在每年3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使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申請者也可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保險經紀人交付給要保人之「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係證明保險經紀人代收保險費轉付保險公司之文件,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可免納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5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504668340號函釋,保險經紀人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後先行交付「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再由保險公司另就收取之保險費開立收據與要保人,並由保險公司依法繳納印花稅,因此,該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係證明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免稅規定,可免納印花稅。

 

本局表示,離婚夫妻關於扶養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若未經協議者,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子女之一方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A君與B君於100年離婚,經法院判決其子女之監護權由二人共同行使。A君與B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女兒免稅額,經本局就A君及B君提供女兒居住、就學及相關生活費用等資料,核認103年度A君係女兒生活之主要照顧者,應由A君列報女兒免稅額,遂通報B君所轄稽徵機關剔除B君重複列報之免稅額。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離婚夫妻重複列報子女免稅額,雙方可先進行協議,若協議不成,本局將依雙方提出之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予以認定。

廖先生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契約書,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亦即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醫療院所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交付民眾,並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利醫療院所負責人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查核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民眾張君檢附甲診所醫療費用收據500,000元,惟甲診所並未申報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案經查獲,甲診所負責人漏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遭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呼籲,民眾至醫療院所就診時,醫療院所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並保存收入憑證,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免短漏報收入而使負責人綜合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又納稅義務人就診時,如有繳納自費項目,應向醫療院所索取醫療收據,作爲列舉扣除醫藥費之證明。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貼繳金額千分之四印花稅,各類醫院、診所收取的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收據,均應貼用印花稅票,如金額巨大且數量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該局說明,按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各類醫院如牙醫、醫學美容等診所,開立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項目範圍等自費大額收據(如掛號費、牙齒美白、齒列矯正、植牙、鑲牙、醫學美容等)甚多,往往因工作人員忙碌疏忽,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經就醫民眾檢舉,或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時為國稅局查獲,因而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漏銷花,或收據太多不便貼花,各醫院、診所可就近至該局或民雄分局申辦印花稅彙總繳納。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新婚夫妻於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於申報前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列報未具結婚效力之配偶,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受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2月31日結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106年1月1日為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亦自106年度生效,緃使僅差1日,105年度仍不得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否則將被剔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徵稅額外,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當年度甫結婚配偶之免稅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日期為認定標準,故申報時請詳實核對,避免列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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