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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憑證而具有二種以上性質,印花稅節稅小撇步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合約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依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承攬工程合約中如同時包含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該契約書即為具二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規定應以合約總金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千分之1貼用印花。但若立約時就設備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分別訂約,則安裝所需設備之採購合約不論金額大小,可適用買賣動產契據統按每件新台幣12元貼花,另安裝工程承攬契據再按工程合約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可省下不少稅額哦!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若承攬合約或附具之價目明細表載明總金額含稅捐者(例如標示「含稅」、或「稅費內含」等字樣),或將安裝工程價款與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則可以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額後之工程造價淨額貼用印花,也可省下不少稅額哦。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所得,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獲得之所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而屬應稅所得。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如有取得出售或贖回之所得,屬應稅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於當年度申報為課稅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如期繳納娛樂稅,可享受1%獎勵金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消費者,而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提供人應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為獎勵代徵人,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即可享受按其代徵稅款額1%的獎勵金。

 

  該局說明,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實際營業狀況,查定代徵稅額後,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請娛樂業者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繳納,惟如逾期繳納,除損失扣領1 %獎勵金的機會,另依規定每逾2日尚應加徵1%滯納金。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於日前結束,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去(103)年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者,因係屬權利買賣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記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隨著房市熱絡,房屋之相關交易更趨多元,預售屋建造期間,個人買賣預售屋交易,為一種權利之交易,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之買賣,該項買賣如有差價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102年1月向A建商購買位於臺北市某大樓1戶預售屋(包含房屋、停車位及持分土地)28,000,000元,旋於6月以32,500,000元出售,扣除支付仲介佣金1,300,000元,獲利3,200,000元(出售價款32,500,000元-購入成本28,000,000元-仲介佣金1,300,000元)係屬權利買賣之財產交易所得,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該局呼籲,如103年度買賣預售屋獲利尚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處罰,請民眾多加留意。

【北港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虛報之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本案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5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85,000元(短漏報所得額5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工廠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仍有減半課徵房屋稅之適用

 

乙公司負責人表示該公司為合法登記之工廠,其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不知是否會影響其房屋稅減半課徵之優惠?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仍可依稅法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如將廠房變更空置不為使用,因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廠房自無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中訊)營利事業出售固定資產,其銷售價格倘小於帳載未折減餘額,可將該差額列為出售年度之損失,惟該資產必須實際移轉售出,否則不予認定。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原列報出售資產(機器設備)損失3,500餘萬元,經其提供出售資產明細,查核顯有異常,乃到廠實勘,發現該公司僅係出售機器設備之部分零件,整體設備並未實際售出,且仍留置於該公司廠區內,卻以出售小部分零件即認列出售整部機器之損失,有虛列之嫌,且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0條第1款之規定:「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之損失」不符,除被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資產之損失,該項資產必須實際移轉,始可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如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則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為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該局近期輔導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提示子女就讀國內大學之繳費收據,經承辦人檢視其學費收據75,000(內含宿舍費9,500),輔導甲君分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及房屋租金支出9,500元。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不動產抵押向他人借款,屆期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清償債務,債權人所獲分配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如經調查債權人確未取得利息所得,自不課徵其綜合所得稅;惟如經法院對該項債務裁定或執行,先以償還利息,則該項利息,債權人已經取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向乙君借款4,000,000元,並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乙君,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借貸關係,嗣因甲君屆期無力清償債務,乙君申請法院拍賣該不動產,依法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所載,乙君101年度獲分配金額7,472,000元,扣除本金4,000,000元,獲配利息為3,472,000元,乙君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該局據以歸課乙君101年
度利息所得3,472,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經法院裁定或執行所獲分配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經由建商、代銷商、房地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個人買賣預售屋之交易資料,並查核相關資金流程,以遏止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未申報納稅之情事。若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即出售係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買賣,依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甲君於99年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惟A建設公司102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所有權人卻為乙君,經查核發現甲君於101年9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約,並經A建設公司同意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乙君,依讓受契約書內容,甲君讓與乙君之預售屋成交價額計1,000萬元,乙君分別於101年9月、12月及102年1月轉帳支付甲君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102年度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買賣預售屋時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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