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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案已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除維持現行合併計算稅額及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擇一適用。

  該所說明,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夫妻所得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並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述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該所針對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項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減除前項以外之各項免稅類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27萬元限額內,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該所提醒,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房屋移轉申報契稅 一併申請自住房屋稅率節省荷包

 

(臺中訊)常有民眾詢問,房屋買賣、贈與移轉後,如果房屋依然做住家使用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否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自1.2%~2%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新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人如果符合自住房屋條件,也就是「無出租使用、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記得要申請適用自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才不會被按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了節省您的荷包,於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要記得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者,經審查核准,就可以自申請之次月開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提供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石岡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200分機轉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財政部於今(1)日訂定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該部爰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其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於103年6月26日修正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以改善以往年度僅能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致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之情形。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除由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擬訂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外,該部已將不動產相關交易及所得查核作業列為104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項目,以防杜租稅規避。
附「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有關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之規定,因未涵蓋業務收支跨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似之單獨執行業務者在內,前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

為配合上述司法院解釋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切合稽徵實務,財政部於3月26日修正發布「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之條件,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不以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其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為限。(修正條文第10條)
二、增訂聯合執業事務所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其前一年度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及已繳納所得稅,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修正條文第11條)
三、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相關規定:
(一)修正新開業之執行業務者計算當年度所得額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年度所得額之計算規定,開業未滿3年無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1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前3個年度資料,如有執行業務者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暫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修正條文第8條之1)
(二)修正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
(三)增訂租金支出應取得之合法憑證,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9條)
(四)修正旅費支出,將其區分為膳宿雜費及交通費,並明定應出具之合法憑證,以利遵循。(修正條文第20條)
(五)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由1,800元修正調高為2,400元。(修正條文第20條之1)
(六)修繕或購置耐用年限超過2年之固定資產而得將該支出列為當年度費用之金額限制,由6萬元修正調高為8萬元。(修正條文第23條)
(七)修正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增列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修正條文第24條)
(八)刪除固定資產殘值預計標準,並配合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修正續提折舊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30條)
四、增列網際網路之廣告費並明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五、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將災害損失報備期限由災害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延長為30日內。(修正條文第31條之1)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條文,除第10條有關執行業務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之規定,自104年3月26日施行;第20條之1有關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之規定,自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外,其他修正條文均自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財政部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注意本次修正內容,並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附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等問題,滋生疑義。

該所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的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能超過12個小時,一個月內不可超過46小時,在上述加班時數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計算,則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在4小時以內者可免稅,但總計每月則在46小時限額內免稅。

又若勞工是應雇主要求在假日加班,當日工作時間没超過8個小時,所領到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加班的時數,也不須計入每月總加班時數46小時限額內。但若假日當天上班超過8小時,例如工作了10個小時,多出來的2小時與當月其他加班時數加總後,如果没有超過每月46小時,可免稅,若超過,則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

另外,該所提醒,有部分公司的加班費是採每月定額發放,不論是否有加班費或時數長短,一律給予相同金額。採這類給付方式的公司,加班費性質等同津貼,就不可適用免稅規定,須全數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關務署重新定義港口、機場售油之出口統計代碼,區分為「本國籍」與「非本國籍」,如為替非本國籍之船舶或飛機加油,統計方式仍適用「08」;如為替本國籍之船舶或飛機加油,新增統計方式為「78」,並自103年11月3日起實施,業經該署103年10月6日台關業字第1031022299號公告在案。

為因應該署前開新措施,並簡化營業人於港口、機場售油(燃料)所售予國際航線船舶及飛機為「本國籍」(中華民國籍)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應附證明文件之不便及影響退稅時程,稽徵機關修正現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條件,新增報單別為「G3、G5及F5」及對應之統計方式為「78」列入總額交查範圍,免再於申報時檢附證明文件。營業人申報時應分別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暨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以免因申報資料填寫不正確,產生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即時退稅。修正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查核清單之交查項目表如后,並自本(104)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於港口、機場售油(燃料)予國際航線船舶及飛機,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惟如符合同法第7條第7款規定,屬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其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開始,獨資合夥企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稅。

該局舉例,若獨資合夥企業10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為8萬5千元,其半數即4萬2千5佰元,經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2千5佰元,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4萬元;另其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減除應納稅額半數4萬2千5佰元後餘額45萬7千5佰元,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一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104年度獨資合夥企業之決(清)算已適用所得稅法修正後法令,提醒結束營業之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依修正後法令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再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計算應繳納稅額(計算式為:應繳納稅額=核定課稅所得額x稅率x1/2-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巷道土地可免徵地價稅哦!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或私設巷道之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無償供公共使用,仍要課徵地價稅,如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可申請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余秀芬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135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出具收據應貼印花稅票!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指出,常有自由職業者收取報酬而忘記開立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受罰,依印花稅法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貼用不足稅額或貼花未註銷,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分別處5倍至15倍或5倍至10倍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本處申請開立或利用網路申報方式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額2 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免除逐一貼花的麻煩。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75條第4項規定,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

  最後,該所特別呼籲,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稽徵實務,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外,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於申報前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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