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提出),填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檢附下列文件證明其符合中小企業資格,並送請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切結書。
二、向公司登記機關或商業登記機關申請之當年度「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資本形成明細表」。
三、公告優惠適用期間第一次增僱前12個月「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適用優惠之營利事業,可至該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下載」下載申請書及切結書,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方符合適用獎勵之程序要件。有關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表送達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又申請人所附文件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文件內容相符,並均屬正確。
該局呼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申請,與採網路申報之相關附件可延至6月30日前寄交之作業期限不同,請適用優惠之營利事業注意,於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將於明(7)日核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申請放棄免稅規定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說明,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屬兼營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次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查其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但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並避免使稅務行政趨於複雜,爰明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須經申請核准始得放棄適用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以杜取巧。
財政部表示,考量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並無取巧規避稅負之情事,非屬上開立法意旨欲防杜取巧之對象,又為期兼顧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案件之核准制度,
爰核釋是類案件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營業人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最後表示,是類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尚未核課確定,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首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有關「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詳附表)。
該局指出,考量103年度所轄各行政單位之房屋漲跌幅、新北市及桃園市升格直轄市效應、機場捷運、新北環快、淡海輕軌捷運等交通建設陸續推動及完成,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較102年度調增1%至5%。
該局說明,財產交易所得本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唯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成本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及掌握實際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納稅義務人如僅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及掌握實際交易價格重行核算後有漏報所得時,除補徵本稅外,將遭受處罰致得不償失。
該局提醒,個人於103年度如有出售房屋,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記得一併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出具的收據,除了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的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如:裝置假牙、齒列矯正、整型美容等,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例如A君要求牙醫診所開立矯正牙齒費用4萬元之收據,因不屬於健保給付部分,該收據必須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計160元,然後加蓋圖章註銷之(可用原子筆劃線註銷),且須由診所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不可要求A君自行負擔。
房屋稅住家用與營業用稅率相差逾倍應趁早申請,稅額負擔較輕
104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1日截止。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還有些屋主不知道,也不懂自己的房屋係適用何種稅率?如果您收到今年的房屋稅繳款書,您可以在繳款書上很清楚的看到,房屋課稅現值列印在那一個使用別欄位上,如果是住家用分為自住或公益出租適用1.2%的稅率、非自住適用1.5%的稅率、非住家分為營業用為3%稅率、營業減半為1.5%稅率、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為3%稅率、非住非營為2%稅率,請儘速檢視稅單上的稅率是否與您使用情形相同,如果與您實際使用情形不相同,那麼您就要儘快,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實際使用情形的稅率核課房屋稅,才不會平白多繳稅金。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房屋稅是按月計算,平時應多注意房屋用途之差異,儘快申請可以減少稅額之負擔喔!
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新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以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增加稅負之現象。
高雄國稅局指出,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屬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等情形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就下列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新增)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相關規定如下:
一、專屬性: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其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今(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計算後採其稅負最有利方式擇一適用。
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林先生與其太太及未成年子女設籍苓雅區,林先生苓雅區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去年底林太太與她弟弟共同繼承其父親遺留下的小港區1筆房地,房屋及土地由雙方各持分1/2,由其母親設籍,詢問該筆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等要件,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
但如土地所有權人另有土地供其直系尊親屬〈包含父、母、岳父、岳母〉,或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若林太太與她弟弟持有的房地,符合上述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不論林太太與她弟弟是否在小港區設籍,
只要其母親設籍於該址,並於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將不受1處限制,均可在今年度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提醒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請於9月22日前至該處臨櫃申請或至該處網站「線上申請」或「網路申報」,幫您省荷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所說明,公司在計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時,應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所特別提醒,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每年4到6月的股東會旺季,已經悄悄的揭開序幕,各公司去年每股稅後盈餘及配發多少股利,往往成為各媒體、投資人追逐的話題。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之前,必須先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以免稅,但要注意的是,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才可以享有免稅喔!
南部某甲公司101年度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餘元,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查核人員發現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止,帳載並無累積虧損,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經公司說明其申報帳載累積盈虧分為二部分:一為「86年度以前餘額」盈餘1,800萬餘元、另為「87至98年度餘額」虧損1,300萬餘元,會計人員誤認為該虧損僅指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不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所以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所以甲公司截至101年底帳載累積盈虧為盈餘500萬餘元,並無虧損,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餘元,並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以免誤填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醫院、診所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診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
該局表示,應貼用印花稅票而不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該局將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至於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及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應稅憑證很多,為避免貼花不方便或因漏銷花、銷花不合規定而受處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於開立收據時,應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以前,彙總計算應納印花稅額納稅申報。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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