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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最近查獲某營造公司100年度藉由取具關係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虛報進項稅額並虛增成本費用,另外,部分進貨雖有進貨事實,但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補稅裁罰高達2,072萬餘元。此外,該署稽核單位近年抽查國內營利事業98年度申報納稅情形時,亦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同樣藉由上揭方式逃漏稅捐,遭補稅及罰鍰金額達4,747萬餘元,均已依法處理。


  該署指出,經查核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為隱匿獲利或彌補支出難以取得憑證之情形,乃藉由取具關係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項憑證,而該等關係企業之營業額大多在3,000萬元以下,營業規模不大,帳簿及憑證資料不齊全,並以申報淨利率達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標準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規避稽徵機關調帳查核。該署稽核單位就前揭營利事業相關帳證、銀行資金等多方查證,查獲該等營利事業藉由取得關係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以逃漏稅捐。其中又以某營造公司取得關係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1億2,594萬餘元為鉅,該營造公司涉及虛增營業成本、未依規定取得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及關係企業虛開統一發票給與他人作為進項憑證,均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應按實申報成本費用,並自行檢視相關證明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符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房屋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轄內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儘速向該局或所屬分局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稅務局指出,依稅法規定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即可自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才能免徵房屋稅。

 

  該局強調,若申請人檢附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則依據所載拆除日期准予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1

 

 

透天厝與大樓房屋面積相同,房屋稅大不同!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為何自己的房子與朋友的房屋面積差不多,房屋稅卻比較貴?或者透天厝明明價格比大樓貴,但房屋稅卻便宜很多?

 

  該局表示,房屋稅是根據房屋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而得,民眾不要以為房子的價格貴,房屋稅理所當然應該會比較高。

 

  該局說明,房屋現值是由房屋標準單價,乘以面積、地段調整率及折舊率等數據核算而來,而房屋標準單價則因房屋構造種類、用途類別與總樓層數等因素來評定。

 

例如:以臺中市的房屋為例,一棟14層樓鋼筋混凝土構造供住家用的大樓,其房屋標準單價為每平方公尺4,950元,而相同結構與用途別的10層樓大樓則為每平方公尺 3,950元,又4層樓透天厝僅為2,700元,換句話說,面積相同,總樓層數愈高的房屋,標準單價就愈高,相對的房屋稅也會較多。

 

  該局進一步表示,透天厝的價錢比大樓房屋來得高,是因為透天厝貴在土地,但因其房屋標準單價比大樓低,所以房屋稅自然就比較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說明婚姻關係存廢與夫妻持有不動產期間之計算。

 

中區蘇先生詢問:先生於103年11月初將持有期間超過5年之房屋贈與給配偶,如果配偶想出售該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10304640200號令核釋: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依前述函令規定,本案雖未說明夫妻雙方何時登記結婚,惟該房屋係採贈與方式過戶(非買賣或交換),婚姻關係存續中,房地登記於先生及妻子名下之時間可合併計算,如其婚姻已超過2年,則該房屋之持有期間亦超過2年,出售時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98年1月1日(婚前)取得房屋,101年1月5日與乙結婚,102年12月5日離婚並協議於103年1月15日將房屋過戶至乙名下,則103年8月15日乙簽約出售該房屋時,依前述規定,乙持有期間為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101年1月5日至102年12月5日),加上乙之持有期間(103年1月15日至103年8月15日)。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呂文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309)

太保市林先生問: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調整年度不得扣抵比率申報時間點及計算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3年度即將結束,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03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其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為(免稅銷售額+特種稅額銷售額-土地銷售額)/(銷售額總計-土地銷售額)。


  該分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惟若非上述情形,而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辦理兼營營業人調整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該分局籲請兼營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若有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情形,應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造成漏稅而受罰。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重購退稅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雖出售土地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及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欲辦理重購退稅者,應先了解出售及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之相關規定,做好節稅規劃。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臺中訊) 民眾購物時,營利事業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與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者等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收據課徵印花稅情形不同;依照印花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因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故每件應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

出售農地如何節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苗栗訊〉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開徵以來,常有民眾詢問,農地移轉也要繳納此稅嗎?應如何節稅?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非都市農業用地如果地上蓋有農舍或都市農地,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即出售,為避免日後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縱使在申報土地現值時,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仍輔導土地所有權人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日後國稅機關查核時,作為免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竹南分局阮淑玲電話:〈037〉472215 分機208

執行業務者應如何申報捐贈費用?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部分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卻未依規定列單及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或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以上皆不符合執行業務成本費用認列規定。

 
  該分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個人名義之捐贈應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分局另指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免扣繳稅款,惟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釋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應於捐贈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


  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蔡宛君,電話049-2223067轉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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