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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99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自104年實施後,營利事業可分配與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已修正為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但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該所說明,於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部分公司在104年分配屬103年度盈餘給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時,其可扣抵稅額仍依舊制計算全額帶出,並未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半數計算,經查獲未按實填報股利憑單,至有超額分配之實,遭國稅局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即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予本國個人股東時,所獲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扣抵稅額的半數。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自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除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外,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鑑於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部分行業雇主因應人員調派及工作時間調整等因素,或有影響人事成本費用及其營運獲利,財政部將整體考量受影響產業之營運及損益變動情形,評估調整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純益率與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以合理反映企業或執行業務者之成本。 財政部指出,勞動部為落實推動勞工週休二日新制,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透過「提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休息日加班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46小時計算」等方式,讓勞工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提升勞工權益。雇主依其營運情形可給予勞工休假或給予出勤加班費,將反映於企業或執行業務者之人事成本費用,進而影響其獲利。企業或執行業務者可將增加之成本費用,核實設帳記載及取得相關憑證,並依規定計算損益及申報106年度所得稅,稽徵機關將依業者實際損益情形,核實認定。對於適用擴大書審要點之企業或執行業務者之費用依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者,係以收入總額按規定純益率或費用率推計所得,週休二日新制如有造成人事成本費用結構性增加之影響,前述純益率或費用標準無法反映其變動情形。…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查核後發現該資產僅是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並未實質報廢,不符合列報資產報廢損失之規定,致遭補稅處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至於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於報廢時雖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即宣告當然報廢,仍應確實將該項資產廢棄,並取得報廢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短漏報收入而短漏報所得,致未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無法享有盈虧互抵權利,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要享有盈虧互抵權利,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實為重要,別心存僥倖,相關收入未詳實入帳,喪失享有盈虧互抵權利,得不償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如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得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相關收入應詳實入帳,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才可享有盈虧互抵權利。除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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