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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1)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去年5月未依規定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要注意了!針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國稅局已完成所得資料歸戶及計稅,即將展開補徵作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發單免罰案件計16‚744件,補稅金額1億2千萬餘元,繳納期間為106年8月16日至8月25日止,將於近期寄發稅單;至於未申報應課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之案件,除依查得的資料核定補稅外,還會處補稅金額3倍以下的罰鍰,該局將會在完成裁罰後,一併寄送稅單及罰鍰繳款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須檢附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牙醫診所網路留言及評價良好,103年度申報植牙數偏低,經調查植體及牙冠數量,並掌握該診所及其負責人往來銀行帳戶,發現有多筆現金存入,同一帳戶之支出項目亦為支付進貨款項,核認負責人漏報10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合計約336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134.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嘉義市吳先生詢問,將房屋借給朋友開設服飾店,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統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外,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及空間之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可在105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即106年12月1日前)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
某公司李小姐詢問:公司今年新聘請了外籍員工,請問該如何申報扣繳?有哪些申報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為實現住者有其屋,減輕民眾購屋成本,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數額以30萬元為限,並以一屋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本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6年7月31日開始辦理退稅,經統計本局本國民眾第1批退稅案件計80萬3千餘件,總金額115億7仟萬餘元。 本局說明,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第1批退稅日期為106年7月31日、第2批106年10月31日、第3批107年1月19日。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適用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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