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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199)

  本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係屬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台南市謝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A君往生後,繼承人於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否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扣除618萬元,惟原則上是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本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公益彩券常因連續多期未開出,累積了鉅額彩金,吸引民眾紛紛掏出荷包,試試運氣,期待受到幸運之神眷顧,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可要特別注意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既係採分離課稅,因此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額也不能抵稅或申請退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其交易所得額或損失計算,如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如無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核定其成本,而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則按成交價額5%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5年1月15日買入房地,於106年7月20日以售價額1,000萬元出售,A君未提供且稽徵機關也無法查得其原始取得該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資料,A君取得房地時,該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共為300萬元,取得時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為110,調整後的價值330萬元(300萬元X110/100)計算A君房地成本。…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不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 該所指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同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個人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適用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但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認定是否適用新制課稅。 該所指出,如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據以判斷新舊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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