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未能逐項列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財產出租,另外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將房屋出租予乙君,約定每月租金50,000元並收取押金360,000元,甲君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4,134元〔(50,000元×12個月+360,000元×1.04%)×(1-43%)〕。然甲君於該年度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41,296元並處罰鍰20,648元。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情事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來勢洶洶,營利事業為確保營運順暢,及保護顧客與員工安全,會購買相關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其支出可列報費用減除且該物資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因應嚴峻的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不能鬆懈,營利事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防堵傳播鏈擴散,除採取員工分流措施,也會添購相關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水、藥用酒精、額溫槍、防護衣等)供員工工作使用,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出之防疫物資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檢具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營利事業購買供員工防疫使用之相關物資,係雇主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所產生之防疫支出,並非對員工之補助,不須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雇主免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S__5570576.jpg

 

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營利事業如因技術投資人以技術作價入股而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其成本於稅務申報不可分年攤折。

 

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其中專利權攤折額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是營利事業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因無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舉例說明,轄內甲科技公司於108年初接受A君以其自有之專門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1,200萬元,甲公司將該專門技術認列為無形資產1,200萬元,並自108年起分10年攤折。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專門技術之攤折費用120萬元,經該局查得該專門技術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不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有關無形資產攤折之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經剔除該攤折費用核定補稅24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承攬個人房屋設計、裝修工程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屬包作業,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土地及房屋,應依其房地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之餘額為所得額報繳應納稅額。是其支付房屋裝潢、修繕工程等費用,須取得並妥善保留相關單據(如裝修之工程估價單、付款明細、統一發票等)以便於日後提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邇來經常發現,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案件,主張扣除之室內設計或裝修等成本費用,因承攬之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遭國稅局補徵應納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等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從事承攬房屋修繕、裝潢工程之營業人請儘速檢視,如因一時疏忽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稅制按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及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漲價總數額後,計算交易所得額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以推估成本計算交易所得額,致逃漏房地合一稅,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進一步指出,於查核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所有重劃後4筆土地地號合併為1筆土地地號後,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因甲君取得土地為分次取得,僅部份持分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而甲君於申報時僅檢附最近一次取得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並表示其他較早取得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已遺失,並以最新一次之買賣契約書之平均取得價款,推估出售土地之取得成本。再查實價登錄之資訊,與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成本一致。

 

該所發現一般房地交易,同時間於同一地段,買賣價款未必相同,而本案係分次取得,成本一致之可能性微乎其微,雖申報金額與實價登錄一致,仍認有再進一步查核之必要,經函請買賣交易之出賣人及民間公證人提供合約等相關資料,查得納稅義務人甲君取得土地之實際成本與申報數並不一致,查得甲君虛列成本2,700多萬餘元,應補徵稅額536萬餘元,並處罰鍰170萬餘元。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地合一施行以後,出售房地交易之所得係採主動報繳制,因房地實際成交買賣價格及支付相關費用係納稅義務人可以掌握,故於申報時即負有據實申報之責,建議納稅義務人於取得房地後,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書及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以免因申報不實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洪怡萍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近期如遭受圓規颱風及其外圍環流帶來之豪雨影響,致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而受有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認列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受有災害損失除應於上述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外,另若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且災害損失在一定金額以下,得檢附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商品及原物料災害報告表之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並予以核實認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存放於倉庫之商品,於110年度因受颱風帶來之豪大雨,導致發生商品損害損失1,800萬元,該批商品受保險賠償部分500萬元,經會計師出具簽證報告,甲公司於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另檢附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並加註日期、保險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商品災害報告表,稽徵機關即可依甲公司之會計師簽證報告及所檢附證明文件,予以核實認列災害損失1,300萬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因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而受有損失,應依規定報請所屬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示災害損失證明文據予以核實認定,以維自身權益。

如有其他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范育嘉 
聯絡電話:037-320063分機1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是虧損,就不會被處罰。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6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加計該筆漏報之所得額後,全年所得額為虧損4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揭規定,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107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其論處金額為40萬元(200萬元×20%),因甲公司於國稅局查獲後,坦承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0.4倍罰鍰計16萬元(40萬元×0.4),但該筆罰鍰已超過上限金額9萬元,故甲公司最終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各界屢有反映個人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促使房東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遏止逃漏稅,財政部核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自即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將全面查核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有無短漏報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初期將針對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逐一寄發「非自住房屋租賃狀況調整紀錄表」,請房屋所有權人收到後填妥房屋之使用情形,並於限期內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短漏報租賃所得之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未於期限內詳實回覆房屋之租賃情形,該局將啟動調查程序,如查得個人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度民眾如有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應在111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該局會持續追蹤所得人有無誠實辦理申報。若有以前年度的租賃所得漏未申報者,則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補報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約加收違約金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持有之店面隔間,分別出租與乙商號及丙商號使用,並各別約定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惟乙商號因財務危機遲付1個月租金,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000元;又丙商號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20,000元,均屬甲公司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違約金,亦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只要屬於受有保險給付範圍,就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得再申報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6萬餘元,經查得其中74萬餘元已受有保險給付予以減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74萬餘元為住院日額型醫療保險理賠金,係按住院日數定額給付之保險金,雖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該給付之理賠金係因住院而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再申報扣除,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民眾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第 106 頁,共 372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