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發包人並自其應付工程款直接扣抵罰款者,由於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承包人不得因以應收工程款抵付逾期完工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工程總額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1千萬元(不含稅,下同),嗣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約定自應付尾款100萬元中扣除逾期違約金40萬元,甲公司卻以相抵後淨額6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4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包作業營業人如有因逾期完工或違約,而遭發包人扣款,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切勿以相抵後淨額開立發票,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營利事業因汙水排放或違反食品安全法規而遭處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罰鍰,不過依稅法規定,該項支出是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乃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應不准予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該局另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違反食品安全及貨車超載等罰款計1百餘萬元,因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乃予以剔除補稅20餘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若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亦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之。
易言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要件。另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報時點,仍然是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填報。
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房地),即須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採分開計稅方式;若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屬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等,因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範圍,故採合併計稅方式;若營利事業非為起造人,僅提供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則採分開計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地交易如有損失,採合併計稅方式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惟採分開計稅方式者,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步驟1:當年度房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2: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3: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110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籲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係按季開徵,營業人每三個月繳納1次營業稅款,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營業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營業人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下載「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台灣行動支付、ezPay簡單付、高雄行動e點通及三信行動Plus),或利用八大公股行庫行動網路銀行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稅;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各種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說明皆有詳載,請多加參考運用。
雖然目前有多種便利繳稅之管道,但仍常有營業人忘了如期繳稅,致需額外負擔逾期繳納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轉帳繳稅,省時又方便。營業人只需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依式填妥各項資料並蓋用印鑑章後,向該局申辦即可,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
小規模營業人收到110年第3季查定課徵核定營業稅額繳款書,請記得於繳納期限110年11月10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盛行及網購商機多元化,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結帳時如有加收運費,應將運費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經營網路銷售商品,並經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A君於甲公司網站購物,購買金額680元,外加運費60元,惟甲公司隨貨所檢附之統一發票未含運費,向該所提出檢舉;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網路銷售貨物除免運外,均漏開運費金額,涉有短開統一發票之情事,應補稅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佷多消費者因網路購物具備便利、迅速及宅配到家等優點,網路銷售蓬勃發展,營業人也要記得誠實開立統一發票,若有收取運費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即可免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改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上揭規定,納稅義務人務必主動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之所得或損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款紀錄和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核,以免因漏報或短報該項所得而遭補稅或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若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投資人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股票之交易,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已依規定簽證發行,則買賣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則買賣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買賣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股東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汽車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1,09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18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萬元,甲汽車公司109年度應將開立發票1,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110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30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業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時,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惟該產物及副產物業經加工程序,已變更其原始性質,則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貨物範圍,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超市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玉米,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農產物,銷售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將玉米煮熟並以真空包裝,或將玉米粒裹上奶油,經過加熱、爆開,加入焦糖、食鹽等調味料製成爆米花等,既經加工處理,其於銷售時均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屬已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應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倘因此構成漏稅,除應補稅外還會受罰,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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