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計算損益。
該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以貸款購置一筆土地,帳列待售投資性商品,截至108年底仍未出售,惟購置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28萬餘元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28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筆土地出售時作為費用,以計算處分土地損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置土地用於投資之情形,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需注意當年度土地借款利息是否應列為遞延費用項目,以免錯計損益影響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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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孫培芫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2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投資境外理財工具(例如: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記得依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有所得淨額1,000萬元及投資KY股獲配股息1,500萬元,由於KY股是境外公司在臺掛牌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的股利屬投資公司的境外所得,惟甲君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查調所得資料並無上揭海外所得,故甲君僅依查調的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甲君雖主張以金融憑證網路下載並未查得系爭海外所得資料,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雖已結束,個人該年度如有海外所得且達前揭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金額而漏未申報者,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盛行及網購商機多元化,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結帳時如有加收運費,應將運費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經營網路銷售商品,並經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A君於甲公司網站購物,購買金額680元,外加運費60元,惟甲公司隨貨所檢附之統一發票未含運費,向該所提出檢舉;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網路銷售貨物除免運外,均漏開運費金額,涉有短開統一發票之情事,應補稅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佷多消費者因網路購物具備便利、迅速及宅配到家等優點,網路銷售蓬勃發展,營業人也要記得誠實開立統一發票,若有收取運費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即可免受處罰。
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報時點,仍然是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填報(詳附表)。
若營利事業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房地),即須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採分開計稅方式;若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屬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等,因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範圍,故採合併計稅方式;若營利事業非為起造人,僅提供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則採分開計稅方式。
房地交易如有損失,採合併計稅方式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惟採分開計稅方式者,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步驟1:當年度房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2: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步驟3: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先生於107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0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勿以折讓前之總價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該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另身障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因該等輔具支出核屬醫療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此外,購買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亦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乙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1,700萬元,然甲君漏未申報,因其未保存研發該專利權相關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乃依規定按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甲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190萬元【1,700萬元–(1,700萬元×30%)】,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非經常性買賣或交換所持有之各種財產,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如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如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者,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之75%,計算其所得額。
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類型、資格條件及核定有效期間
核定類型 |
資格條件 |
核定有效期間 |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
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
自核定函發文日起算2年,但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期間。 |
得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視為核定) |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並符合特定條件登錄創櫃板者。 |
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內。 |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 |
自核定函發文日起算,但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2年期間。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彙整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損益計算
核定類型 |
計算公式 |
提供交易時的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 |
交易時的交易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
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交易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 |
實際成交價格之20% |
未提供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 |
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之75%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彙整
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三、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四、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五、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一旦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跨區設立關係企業方式意圖規避稽查,即主動通報所轄國稅局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方便民眾管理電信帳單雲端發票,財政部與5大電信業者 (台灣之星、亞太電信、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合作,自今(110)年4月14日起,共同推動以手機條碼載具作為電信帳單雲端發票載具。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配合財政部電子發票政策及響應環保,各大電信業者自105年1月份起,收到電信帳單款項即開立雲端發票並儲存於變動性載具中,若發票中獎,電信業者就會以簡訊或是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用戶,並請用戶持該期帳單上的載具號碼至四大超商多媒體機台(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再到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兌獎,故民眾為兌領獎金必須保留紙本帳單4至6個月;至於民眾如欲以自己之載具儲存該雲端發票,必須主動至電信業者網站將變動性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等共通性載具,且必須每期為之,非常不方便。
該局說明,為了解決「變動性載具」每期號碼都不相同,留存
及兌獎相對不便民,財政部遂與各大電信業者攜手推動以手機條碼作為電信帳單雲端發票之載具,不僅業者可減少中獎主動通知的成本,民眾也可享有自動對獎的便利,只要至各電信業者平台網站設定以手機條碼載具取代變動性載具,就可省去每期歸戶的麻煩,綁定後各期發票都將自動歸戶,操作流程詳如附表。
該局補充說明,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自今年下半年各期(7-8月期、9-10月期及11-12月期)增開雲端發票專屬800元獎共10萬組,因此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共會開出111萬6,030組(30組百萬元獎、1萬6千組2,000元獎、10萬組800元獎及100萬組500元獎),獎額高達6.42億元。籲請民眾多加利用載具歸戶,將電信帳單雲端發票歸戶至手機條碼,如完成領獎帳戶設定,同時享有自動兌獎、中獎主動通知、避免發票遺失或忘記領獎等多項好處,方便又環保,並能節能減碳愛地球,為社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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