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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所特別提醒,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該條例者,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麗琴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等文件。但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投資損失之認列時點,依下述狀況分別有不同規範:

 

(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發生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二)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三)因被投資事業合併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破產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清算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普通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因甲公司所投資之境內乙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認列之投資損失,惟依乙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及相關減資證明文件,減資基準日為107年12月25日,甲公司誤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8年2月20日作為基準,於108年度申報投資損失,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核定剔除補稅,並將該投資損失轉列於107年度,因107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負500萬元,轉列投資損失2,000萬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負2,5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注意投資損失之適用範圍、認列時點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避免申報錯誤。

營業人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要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以人工輸入字軌號碼且未建立相關檢核機制,極有可能發生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或重複開立情形,造成買受人及兌獎作業困擾。又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如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該溢付之獎金將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在地知名伴手禮專賣店,110年9月1日銷貨時誤將同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予2位消費者,其發現時遊客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並於申報110年9-10月期營業稅時覈實申報該2張發票銷售額及稅額,因甲公司已主動報備並依實申報,且為第1次發生,符合免罰之規定。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下載字軌號碼,以檔案匯入開立發票系統並建立相關檢核機制,避免類似錯誤情形發生。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該所查得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並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營業人因此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而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

 

如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例如:營業人經查明未依法給予買受人憑證之總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處罰鍰新臺幣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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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營業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舉例說明,甲君將名下房屋無償供配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並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供其配偶設立之A公司營業使用,並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不應核定租賃收入,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金收入,原核定於法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

 

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設籍營業,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發包人並自其應付工程款直接扣抵罰款者,由於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承包人不得因以應收工程款抵付逾期完工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工程總額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1千萬元(不含稅,下同),嗣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約定自應付尾款100萬元中扣除逾期違約金40萬元,甲公司卻以相抵後淨額6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4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因逾期完工或違約,而遭發包人扣款,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切勿以相抵後淨額開立發票,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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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1日開始,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提供附件整批上傳功能,營利事業僅需將欲上傳附件檔案一次點選即可整批上傳,省時又便利,籲請多加利用。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110930日)前,可利用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整批上傳申報書表應檢附的相關附件,惟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上傳前需先完成網路申報。

 

二、附件資料包含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應檢附相關書表,各附件資料均須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經掃描後並依各類別製成PDF文件檔。

 

三、附件的檔案命名原則為:「附件類別-(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副檔名為PDF (例如:06-暫繳損益試算表.PDF06為暫繳損益試算表的附件類別代號),「附件類別代號」可於該申報繳稅系統附件資料上傳作業「檔案格式及規格」説明中查閱。

 

附件上傳後,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會自動傳送電子郵件至申報資料所填的電子郵件信箱,通知上傳情形,營利事業也可自行在該系統「附件上傳」功能項下「附件資料查詢」查看上傳狀況;若須進一步瞭解暫繳網路附件上傳相關內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免繳納營所稅暫繳稅款)項下查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屆,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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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且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及交付發票,將涉及違章行為,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惟仍有部分實體或網路店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告知消費者須另外加收營業稅款,以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性質,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一併向買受人收取。因此,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亦即營業人就其應稅商品標示的價格,應等同於銷售額加計營業稅銷項稅額,並與買受人應付給店家的金額相同。以店家販售標價新臺幣(下同)10,000元的商品為例,按目前營業稅率5%計算,商品本身銷售額為9,524元,另有476元是本次銷售之營業稅,爰消費者應給付店家的金額為10,000元。如店家販售標示價格為10,000元之商品,惟以該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再額外給付500元的營業稅款,將觸法受罰,如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勿再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並提醒消費者消費購物時應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來電洽詢,尚未申報扣減之非當期進項憑證,是否可再提出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取得合法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惟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於110年7月至8月當期購貨而取得進項憑證,未於110年9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最遲應於120年9月15日前提出扣抵,籲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李純雅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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