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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到小規模營業人電話詢問:進貨取得之進項發票,如何辦理扣抵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鼓勵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爰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可按當期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扣抵之營業人需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上一季各月份進項憑證,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該商號於110年4–6月共取具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且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共4,000元,並於110年7月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減,即可扣減該進項稅額10%,故甲商號當季(4–6月)應納營業稅額為2,600元〔(100,000元*1%*3個月)–(4,000元*10%)〕。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 陳立中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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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7月至107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

 

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政府為防治疫情向旅宿業者徵用客房設置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館,業者收到徵用單位發放之徵用客房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獲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6日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釋規定:「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所以旅宿業者取得政府「補償費」是否應課徵營業稅,應視該項補償費補助對象為何及是否為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來決定。政府若基於行使公權力,依法以強制性手段取得貨物(勞務),為彌補營業人營運成本損失所給予之補償,或政府基於政府職能所為單純之行政給付,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為旅宿業,與旅客身分、營運量及消費人次無涉,且不具個別性,則非屬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倘政府為振興國內旅遊消費,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民眾住宿費用補助,由旅宿業者核對相關證明文件,凡符合資格者可現場折抵房價,再檢具相關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以簡化民眾申請補助作業,因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仍為旅客,旅宿業者僅係將應向旅客收取住宿費用之一部分,以轉向主管機關收取補助款方式取代,則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新北巿政府為防治疫情緊急應變之需要,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徵用轄內甲飯店作為加強版集中檢疫所,甲飯店提供300間空房、20名員工及相關設備,供作收治確診及快篩陽性患者,其餘旅客不得入住,新北巿政府依據「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每個月給付甲飯店補償費新臺幣1千3百萬餘元,該補助是依各項目按月核給一定限額,係屬彌補該公司營運成本之補貼,依上揭規定,甲飯店收取之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產生,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就查調的所得資料申報,所得淨額322萬元,一般所得稅額42.4萬元。惟該局查獲甲君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基金,尚有海外利息所得162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8萬元,加計所得淨額322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乃核定基本所得額1,392萬元及基本稅額144.4萬元【(1,392萬元-670萬元)*20%】,減除甲君已自行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42.4萬元,核定甲君漏報海外所得應補繳稅額102萬元及裁處32萬元罰鍰。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依金融機構提供的對帳單或配息明細,自行填具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且合計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漏未申報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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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1086日發布函令,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符合上開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11091日至110930日)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該管國稅局申請,但其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情形之一者,得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財政部1097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財政部1093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6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者。

 

三、已依財政部1095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6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他人合夥經營A合夥事業,並將其自有房屋借與A事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600,000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自有房屋雖供A事業使用,實際上並未收取租金無租賃事實,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依查得房屋稅課稅資料所載非自住用面積,衡酌房屋坪數大小及所處樓層情形,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系爭房屋租賃收入,減除申請人按約定分配盈餘比例暨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600,000元無誤,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合夥事業合夥人將自有房屋供合夥事業使用,縱未收取租金,仍應就該自有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租金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所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單獨執業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同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所同時表示,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107年度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常發現獨資執行業務者,常有於事務所列報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情事,該所基於現行法令規定,均予剔除。

 

本所另提醒,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並核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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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性質,其購入該等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違反前揭規定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支付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含稅)購買護眼檯燈100台作為員工生日禮物,並將該進項稅額10,00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申報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予以補徵稅額10,000元,並裁處罰鍰。

 

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因一時不察,將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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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如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營利事業出口或進口貨物時,如雙方交易約定以外幣金額結清,應按出口或進口之報關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入帳銷貨收入或進貨成本,俟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的匯率計算,與原入帳金額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但如有未結之外幣應收應付款項,按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102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000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9元,銷貨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900,000元,嗣後甲公司於1091120日收到美元50,000元,結匯匯率為28.5元,即實際產生兌換虧損25,000元【美元50,000元×(29-28.5元)】,可於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兌換虧損;至於未收貨款美元50,000元,如於1091231日仍未收取,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之規定,以報導期間結束日(1091231日)之美元即期匯率28元調整,帳上會有兌換虧損50,000元【美元50,000元×(29-28元)】,因該筆虧損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

 

營利事業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須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避免爭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解散或廢止時,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及出資人,均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因餘存貨物或資產原購進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依法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分配股東、出資人時,其貨物之所有權已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等同以存貨之市價償還債權人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請營業人儘速檢視,如有將餘存貨物抵償債物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等情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唐玉安
聯絡電話:(04) 22588181 轉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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