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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以電話詢問其在大陸地區工作取得之薪資收入,應否併入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否扣抵應納稅額及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得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90萬元,已取具前揭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按繳納稅款換算新臺幣之金額為D,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其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B,差額C=(A-B)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應與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D相較,以C與D兩者較低之金額,申報為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以憑證(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上網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自行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計算,請參考前揭釋例辦理。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有108年度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漏未申報,或誤以扣除大陸地區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之案件,一律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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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結算方式,提醒您!108年度健保費和補充保險費都可以全額列舉扣除,不受2萬4,000元保險費扣除額上限限制。

108年度健保費繳費金額,除了可以向投保的公司(行號)或所屬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水利會)查詢,及向各扣繳補充保險費的單位查詢補充保險費扣費金額外,您也可以利用下列方式,查詢108年度健保費繳費金額:

以自然人憑證或完成註冊的健保卡,進入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hi.gov.tw),點選「一般民眾」>「網路申辦及查詢」>「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各類證明申請及列印作業」>「保險費證明線上列印作業」,進行查詢或下載。

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至加保的鄉(鎮、市、區)公所、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查詢。

在便利超商之多媒體資訊工作站,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或下載。

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完成註冊的健保卡,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健保費繳納金額。也可至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據點,申請健保卡註冊並以個人密碼,查詢健保費繳納資料,就可進行網路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倘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發生記載錯誤而未作廢重開,但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如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仍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目前針對個人出售房地課徵所得稅案件實施內部專案稽核,藉由內部健檢方式,檢視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查核作業之作業流程及規定,稽核結果除改善精進相關作業流程,更積極輔導納稅人檢附買賣房屋契約書正確申報,協助納稅人順利辦理退稅,有效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並提升稅務稽徵效能。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其適用對象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交易房地者,如為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房地,或是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者,而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地獲利,仍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強調,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未核實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未查得資料,則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依實際所得額或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申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07年2月出售前於103年5月所買入位於臺南市東區房屋,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該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17%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差額25萬元除須補稅外還處以罰鍰。

最後,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輔導函,如對函內所說明提示之相關法規或應補正文件不太瞭解,函內均清楚載明機關及承辦人的聯絡資訊,民眾除了可先致電初步詢問,亦可持買賣房屋契約書及相關費用單據親自至國稅局洽詢,國稅局人員均會熱心服務及解說。

 

另外,該局表示平常均嚴格要求所屬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絕對禁止同仁收受納稅義務人不當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情事,該局人員與一般民眾、營業人及中間業者之間均謹守往來分際,民眾來公家機關洽公,根本無需送禮、請客、也不用找人請託關說,一切依法辦理,全局由上而下共同維護機關優良廉潔稅務風氣。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顏股長(06)2223111#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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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前述(1)B.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

不屬於前面兩種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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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節能電器、新車等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

 

依據財政部1097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個人買受人尚無所得課稅問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時,亦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另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並以靠行方式登記為車行所有者,該靠行車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依前揭規定認列車行資產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紓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對國內整體經濟的衝擊,並協助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度過難關,財政部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該局依審核原則,本著「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辦理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作業,經統計截至109年8月14日止已核退營業人家數948家、核退稅額合計2.04億元,分別占全國已核退營業人家數及稅額之比率為36.03%及36.26%,其中以批發及零售業居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營業稅溢付稅額,應留抵次期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考量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如需逐案報部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因此財政部發布審核原則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者(如附表),即得於申請期間內(109年5月13日至110年6月30日止)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帳列營業稅溢付稅額,各地區國稅局依審核原則累計最高退還30萬元,免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以加速核准退還營業人之溢付稅款,增加其可支用之營運資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受理後仍有少數營業人未符合條件,主要係因其帳上無溢付稅額可供退還,或未能提示經主管機關紓困等受疫情影響之證明文件,致未能核准退還,該局籲請營業人申請前先自行檢視,如符合審核原則規定,申請時可利用金融機構帳戶直撥退稅方式退稅,以加速取得退稅款,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作業,該局及所屬單位均設有專人諮詢窗口,提供相關服務,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 」項下「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專區」查詢。

納稅義務人張小姐詢問,以往年度都是由她列報扶養父親,但108年6月父親往生了,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我還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免稅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所得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或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得列為受扶養親屬,可由其配偶或扶養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免稅額之減除,得按全額計算扣除。因此,張小姐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得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其免稅額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中死亡,納稅義務人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並以全額扣除免稅額,但次一所得年度,即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一旦列報,恐涉及虛報免稅額,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罰鍰。如有上述情形,請盡速向稽徵機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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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

 

依財政部1097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二)受疫情影響,致短期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情形之營利事業,應在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經核准適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相關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資證明接受紓困措施之文件或營業收入驟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

 

另為簡化申請作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因疫情影響已依相關稅務協助措施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之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係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其中出售之房地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如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可減除之取得成本與一般買賣取得者不同,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案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出售其於105年由父親贈與之房地,因未依限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被查獲,該局乃依查得資料,以甲君受贈該房地時之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核認其可減除成本為920,000元。甲君不服,提示其父親於100年購入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主張該房地原始取得成本為4,600,000元,而非受贈時之房地現值920,000元,故應核認之系爭可減除成本為4,600,000元。嗣經復查及訴願決定以,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已明定,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可減除成本係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核認本件可減除成本為920,000元,即未認採甲君主張,乃予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係屬無償取得財產,其成本原應為零,惟考量其於繼承或受贈時,該房地已按時價(即房地現值)計算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嗣出售該房屋或土地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乃准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金額,避免該已課徵遺產或贈與稅之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故所得稅法已明定此類房地交易所得有關可減除成本計算方式,請民眾留意,以免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想要瞭解更多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sa.gov.tw),於首頁點選「綜合所得稅報稅專區」項下「房地合一專區」,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阮股長 06-229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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