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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3.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高雄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公司近期沒有接到訂單,銷售額為0,當期營業稅還需要申報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當期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未購用5-6月統一發票,期間也沒有銷售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仍需在營業稅申報期限(7月1日至15日)內,填寫「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有定期申報之義務,切勿因當期無購用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而未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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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金額達670萬元以上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民眾如於證券公司開立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獲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核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納應納稅額30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報配偶於國內A證券公司開立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00萬元,經該局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1,400萬元及基本稅額146萬元〔(1,400萬元-670萬元)×20%〕,就基本稅額146萬元扣除一般所得稅額30萬元後之差額,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11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不知透過國內證券公司所購買之複委託股票屬於海外所得,故未將所得併入申報。經該局查得A證券公司確有寄發「個人各類信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予甲君配偶作為申報之參考,該通知單下方亦附註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受託人(銀行)免填發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憑單,此二類所得亦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海外所得則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達100萬元以上者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甲君配偶當年度獲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核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之核課範圍,案經該局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除海外所得外(同一申報戶合計數未達100萬元免予計入),另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義務人如於稽徵機關查獲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受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甲營業人因參加政府振興經濟之方案,舉辦產品促銷活動,收取消費者以「振興三倍券」或「農遊券」等抵用券付款,以提升營業額,於109年8月底,發現原購買109年7-8月份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申請提前使用已申購之次期(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營業人除依上述規定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外,並應將提前使用所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同109年7-8月份營業稅銷售額,一併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發生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之情形,應注意依規定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並將提前使用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個人出售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之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收入,取得該項收入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可核實減除,如無法提示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108年度而言,書畫家的費用率為30%,是個人出售自行創作書畫作品收入如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者得減除3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藏個人創作書畫作品,應取具書畫家開立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曾秀玉 
電話:(04)23051111轉6209 

 

 

1.扣繳單位在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後,如果發現資料內容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請的時候,要附上扣(免)繳憑單更正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如果各類所得申報書也有錯誤,則要另外附上已驗印的原申報書第2聯和更正後申報書一份,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2.採媒體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即申請更正時,稽徵機關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3.採網路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得透過網路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

4.原媒體申報或網路申報之扣繳單位,如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有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應循上述1.之方式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釋,對於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

 

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所另外說明,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如符合前開要件之一,亦應課徵營業稅。但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或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再次提醒,如有購屋、標購法拍屋、以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所有之房屋者,應注意如有上開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2014 09 04 13.02.30

 

營利事業借款購置設備,於取得該設備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不可列報為當年度之利息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例如:設備)而產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但取得資產後,也就是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後,所支付利息才可列報為利息費用。

 

查核轄內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其中30萬元利息支出係108101日借款4,000萬元購買設備而產生,因該設備於當年度年底時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權,依前揭規定應將該筆利息費用30萬元予以資本化,列入設備成本,於取得設備以後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申報利息費用時,應詳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避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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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可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第()項指的是政府紓困,只要企業獲得政府紓困,不管是補助,還是貸款,都可以申請免暫繳。第()項所稱「收入驟減」是指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連續兩個月可以是23月,或34月,或45月,和去年同期、或去年下半年比,係因營利事業行業特性不同,有的公司有明顯的淡旺季之分,因此提供兩個比較基礎,只要算出平均月營收減幅達15%,就符合免暫繳條件。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可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於暫繳申報期間內申請免暫繳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向國稅局申請並核准延、分繳稅款(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額)者,或已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可免辦營所稅暫繳,無須提出申請。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 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108及109年度為84,5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 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扣繳憑單。

2.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給付額扣繳18% 。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

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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