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今(109)年3月投資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進行廠房老舊管線置換工程,該筆支出金額可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本項租稅優惠措施自今(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開始適用,特別應注意有關實質投資範圍,係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及設備,且投資項目受有政府補助部分,應以實際支出金額減除補助金額後之餘額計算。
所詢在今年3月以107年度盈餘投資120萬元進行廠房管線設備置換工程,屬增加建築物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範圍且已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倘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尚未完成實質投資或實質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嗣後於107年度次年起3年內(最遲110年度)完成實質投資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仍可於完成實質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申請書並提示投資證明文件,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估列之廣告費,係屬暫估性質,為未實現之廣告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因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A公司106年初估列某銷售方案之廣告推銷費用2千萬元,當年度委託廣告商行銷服務價金僅1千萬元,截至會計年度結束前,其餘1千萬元仍屬估列性質,A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予帳外調整減列,致全額列報為當年度營業費用,經該局依上開規定,調減估列未實現之廣告費1千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170萬元。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以免嗣後遭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民眾來電詢問,今(109)年度幫忙親友介紹買賣不動產,收到佣金報酬款項,是否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前揭納稅義務人因辦理不動產買賣獲取個人給付之仲介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於明(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併同其他類別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可提示相關憑證核實減除;如無法提示者,則可依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必要費用,核算執行業務所得。
近來房屋土地交易熱絡,民眾若透過親朋好友協助買賣不動產時,成交後通常會給予紅包作為居中協助之代價,甚至明確約定給予一定酬勞費用,該筆報酬屬於買賣仲介佣金範圍,例如:甲君順利促成乙君買賣不動產之交易,所取得乙君給付50萬元之報酬,可減除20%的必要費用後,即執行業務所得為40萬元,若甲君主張實際支出費用超過20%,可以提示相關證明資料或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查核認。
最後提醒民眾,個人之間所給付佣金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以民眾無法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請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事後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一般民眾為能減輕醫療之負擔,多有購買保險,但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選擇列報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時,應先確認是否已另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有理賠,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如有餘額(即未獲給付部分)再就其餘額列報扣除,勿以醫療收據所載金額全額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許瑞蘛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0
為促進產業創新及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符合規定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擇一採用,一經擇定即不得變更,申報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可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情形,選擇有利之抵減方式,例如: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申報為虧損者,可選擇按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抵減當年度起3年內之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雖抵減率較低,但可遞延至以後兩年度抵減。
為避免重複租稅優惠,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亦僅能擇一適用,結算申報時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歲末年終將近,營業人舉辦尾牙摸彩活動,以自製產品或購買貨物為摸彩品無償移轉給員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原非供酬勞員工之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邇後轉作員工摸彩品,應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如果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之摸彩品,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摸彩品於贈送員工時,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係屬財產權利之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與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於該所上班時間(早上8:30~12:30,下午13:30~17:30)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之股權孳息收益屬應稅收入,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於102年7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核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收益,實非其自行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委託人乙君將其持有之股票交付信託,信託態樣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並以A公司為孳息受益人。A公司106年度獲配股利淨額20萬元,該獲配股利係因前揭信託契約取得,非屬自行投資而獲配,自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
營利事業如違反上開規定致漏報所得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轉讓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屬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出資額成本之認定,係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3年以出資額500萬元投資設立A公司,嗣於105年以1,300萬元之價格將股權轉讓予乙君,甲君漏未將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之差額800萬元(轉讓價格1300萬元-出資額成本500萬元)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歸課甲君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40萬元並裁處罰鍰1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外,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之利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承租人)與租賃公司簽訂貨車租賃合約約定,除按月支付租金外,租賃期滿,得以優惠承購價承購貨車,因已可合理確定,租賃期滿後貨車所有權為承租人所有,即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之融資租賃,承租人應列報租賃資產(貨車)及應付租賃款,租賃資產按其耐用年限提列折舊,應付租賃款於每期支付租金時,攤提利息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租賃公司承租貨車,租期3年,每月支付租金78,857元,並按月列報租金支出,惟依約租賃期滿,甲公司得以優惠承購價1,120,000元承購,因可合理確定甲公司將行使優惠承購權,以取得貨車所有權,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屬融資租賃,甲公司應於訂約日認列租賃資產及應付租賃款3,362,863元(貨車公允價值、隱含利率10.67%),按月列報利息支出29,901元(3,362,863元*10.67%*1/12月)並提列折舊費用47,714元〔(3,362,863元-殘值500,000元)/耐用年限5年*1/12月〕,不得逕以租金支出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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