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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及改善空汙等目標,財政部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取得退還之貨物稅時,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則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或節能電器而取得退還之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曾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將所購買之房屋土地出售,已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為何仍要前去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係因本局查獲陳先生出售名下多筆房地,且於某地設有招牌並僱用員工處理出售房地事宜,已符合營業稅法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之條件,依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對於個人購屋出售或將原持有房地出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事後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另外,符合上述條件且已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若已用個人名義申報房地合一稅者,請向當初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撤銷,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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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建築完成後,應付利息方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支付的利息才可作費用列支。

 

該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有未完工程3,800餘萬元,且當年度利息支出增加6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因該工程於107年度尚未完工,依規定該利息支出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必須轉列該廠房的建造成本,乃剔除利息支出60餘萬元,予以補稅12餘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增建廠房而借款的應付利息,應依建物完成前、後分別帳列資本支出、當期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已靠行過戶於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取得之收入,應列為該汽車貨運行之收入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所謂銷售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營業人如提供貨車幫人托運物品取得托運收入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又靠行車之貨車車主,如將其所有之貨車已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過戶為汽車貨運行參加營運,即屬汽車貨運行之資產,其因營運而發生之各項稅捐繳納義務,自應以登記之汽車貨運行為納稅義務人。是以,個人以其已靠行且完成過戶予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而取得之收入,應列為汽車貨運行之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卡車5輛,登記並過戶於乙貨運行參加營運,甲君自行承攬丙基金會之托運業務,取得托運收入105,000元,惟乙貨運行未將其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亦未申報營業稅,經所轄國稅局查獲後,乙貨運行除遭補徵本稅5,000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有接受個人貨車車主將貨車靠行,且完成登記過戶之貨運行應留意,就個人貨車車主自行承攬托運業務所取得之收入,該項收入仍屬貨運行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如有發現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陸續辦理退稅作業中,其中有關夫妻申報時常見的錯誤態樣主要為結婚當年度採合併申報卻漏報配偶所得及誤勾選夫妻分居類型註記等。
   

該分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夫妻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報繳,惟夫妻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採取分開或合併申報,另夫妻分居亦可各自單獨申報。惟「分居」之定義,依財政部104年3月19日頒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計有: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經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符合民法第1089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分局提醒,若夫妻分居未符合上開認定標準,然卻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亦可申請分別開單計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徐嘉穗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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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薪資費用中屬於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應以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為準。

 

研究發展支出中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如包含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部分,營利事業係於給與日按權益商品公允價值認列薪資費用,若營利事業有規定員工需服務滿一定年限方屬既得,則於既得期間隨著員工勞務之提供認列薪資費用。

 

惟上述以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薪資費用,營利事業如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則應以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計算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研究發展計畫僅有1項,並經經濟部工業局審查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之創新活動,該營利事業於107年度共執行2次轉讓庫藏股予員工,經計算各次給與日列報之薪資費用中,屬於研究發展支出中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分別為150萬元及120萬元,惟其中第2次轉讓庫藏股予員工之股票實際撥付日期為108131日,因未於107年實際發放,故計算甲公司107年度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時,應排除第2次轉讓庫藏股予員工之薪資費用120萬元。

 

呼籲營利事業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係於給與日列報薪資費用,惟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則以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為準,請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應留意其間之差異,避免投資抵減稅額計算錯誤。

台北國稅局表示,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會有私人以為不課營業稅,就不必報所得稅,「要的,只有免營業稅,沒有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5年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A補習班,A補習班當年度收取教授技藝之學雜費收入500萬元,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350萬元,且實際經營權人及所有權人都是甲君,甲君應於1065月辦理其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實申報其當年度經營補習班之其他所得150萬元(500萬元-350萬元)

 

官員提醒,私人指自然人,申報綜所稅是列在「其他所得」項目。

 

至於未立案者,目前規定是要課營業稅,後續補習班老闆一般都會知道要報個人綜所稅。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763108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餘萬元,其中檢附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診所單據5餘萬元,保險給付3萬餘元,均不予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鄭侑真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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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掌握營運的商機,接獲客戶訂單時,若因自家工廠產能不足、作業人力短缺,抑或僅經營商品買賣業務等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該等委外加工的支出在列報為費用時,應特別注意齊備相關證明文件,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營利事業在經營業務範圍內所需要的各項實際支出,只要取得合法憑證,且未逾稅法所訂限額,原則上都可列報為費用。所以,當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委外加工,列報加工費用時,除應注意要取具實際受託加工廠商開立的合法憑證(如:進貨發票外,另外也要注意保存如雙方加工合約、受託加工廠商簽收收受原料之證明資料或託工原料之出庫單、交運單、託工成品入庫單、委外加工部分之直接原料明細表等加工紀錄證明文件),就可以檢具申報為加工費。

 

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加工費時,除了要有加工事實外,還要注意核對所取得加工費憑證的開立廠商是否和所委託之加工廠商相符,更要保留足資證明之相關憑證及給付證明,切勿任意取得無交易事實之憑證列報,否則,一經查獲有虛列成本費用等情事,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貨物捐贈他人,若該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入該項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於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該局說明,我國營業稅係消費稅性質,即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稅捐,所以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除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得免視為銷售外,其餘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財政部明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之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捐贈貨物與公益、慈善團體時,若該項貨物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購入之500瓶乾洗手液捐贈公益、慈善團體,倘該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甲公司不得以之扣抵銷項稅額;另乙公司為協助防疫,無償捐贈某市政府100支額溫槍,乙公司雖於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防疫期間捐贈之物資,請先自行檢視是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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