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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承辦管理大樓(廈)停車場,以自己名義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者,可免辦稅籍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免徵營業稅。至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廠商為銷售勞務之營業人,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停車場委託管理契約,甲公司受託管理及代管社區停車位,如有剩餘車位,得供訪客停車使用,並以甲公司名義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因甲公司係承辦廠商,其向住戶收取之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應自行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王美惠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實認列損失;另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如該報廢商品在中華民國境外,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外,亦可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以供查核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商品報廢損失450萬元,該局查核時,甲公司說明係商品存貨無變現價值,已自行銷毀,惟該公司並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派員勘查監毀,亦未提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又無會計師出具派員實地盤點、監毀之查核簽證報告,爰否准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7月31日退稅,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亦將於109年7月30日聯合辦理公告108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9年申報之108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109年6月2日至6月30日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9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國稅局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9年7月31起日至109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09年7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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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如補助款、保險理賠、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查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而補稅受罰。

 

各營利事業於收到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時,除符合前述免納所得稅者外,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政府為振興經濟刺激買氣推出振興三倍券鼓勵消費,民眾持三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商家消費購物,商家收取三倍券與現金、信用卡等一樣,應於收受時開立統一發票,至於免用統一發票商家,得掣發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現金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次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紙本三倍券之使用不得找零,商家若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受民眾以三倍券支付款項抑或另收取差額現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避免短漏開統一發票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另提醒,民眾持三倍券消費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或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以免錯失統一發票中獎機會。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在109年6月30日圓滿落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還未辦理結算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民眾,儘速辦理補報或申請更正,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公告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就不會被處罰!

 

國稅局說明,個人涉嫌短漏報課稅所得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原則上國稅局會逐一發函調查,但屬於已有客觀事證而無須進行調查者,國稅局係採公告方式辦理,該發函日或公告日就是調查基準日,在調查基準日之後,納稅義務人就不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罰的規定了。

 

該局另外說明,補申報或申請更正案件,無法再使用網路申報,必須填寫人工申報書,有應繳納稅款者,亦無法使用e化繳稅方式,只能填寫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而且必須從109年7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年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最後,該局籲請尚未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民眾,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06-2223111轉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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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除了要注意在收取租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另有收取押金者,還要留意必須在每月底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押金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在每月底以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押金×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但不滿一月者,不予計算。

 

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10911日租賃機器予乙公司,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50萬元,並收取押金100萬元。109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867(1,000,000×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826元、稅額41元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亦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10,400元,於1091月開立銷售額9,905元、稅額495元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非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使用,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得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至於如何認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係以交通部核發汽車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核認標準,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載運人數在9座以下,且非供營業人銷售或出租使用,其購買該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近期查獲保全公司購置9人座以下休旅車供保全人員使用,誤認可依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而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因該休旅車係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誤將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或贊助客戶之支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應取具憑證並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為交際費,且其全年列報之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如交際費用超出規定之限額,超限部分之金額不得改列其他費用科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100萬元,未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交際費限額100萬元,惟查其他費用中有300萬元係贊助業務往來客戶尾牙春酒禮品及招待客戶之支出,屬交際費性質,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應自其他費用科目轉正至交際費科目,轉正後交際費金額為400萬元(已列報交際費100萬元+其他費用轉正至交際費300萬元),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交際費限額100萬元,該超限金額3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依規定應予調整減列費用,並調增課稅所得額300萬元及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贊助或招待客戶之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該超限部分之金額應自行帳外調整減列交際費不得隱匿於其他費用,請營利事業申報交際費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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