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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房地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轉讓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行為,應按出售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營業人於簽約購買不動產後,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即行簽約出售;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據此,營業人因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是其出售之標的並非土地,而是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所取得經濟上利益核屬債權買賣,亦即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查核發現轄內甲公司經營不動產買賣等業,其向乙公司購置15戶房地,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出售與第三人,嗣因系爭房地登記所有權人仍為乙公司,甲公司再行出售取得的價款,係屬銷售債權行為,甲公司未依法就銷售債權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亦未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儘速檢視如有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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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111日報廢並購進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4,500,000元,耐用年限5年,並於同年1115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自所購入大貨車成本(帳列固定資產)減除,即按減除後之帳面價值 4,100,000(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及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後之金額3,350,000元計提折舊;倘該公司於1095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作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即按減除後之未折減餘額3,725,000(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108111日至109430日已提列之折舊375,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並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之金額2,975,000元計提折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致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該等銷項及進項憑證資料毋須每一張發票皆登錄,依規定只要登錄最後一張發票之字軌號碼及總金額即可。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列表性能。據此,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而開立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除依序逐張列印外,應於最後一張列印登載交易總金額。又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其總金額登錄。

 

該局籲請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務必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登錄申報,俾利提升進、銷項憑證資料申報之正確性,避免產生交查異常查核案件,減輕徵納雙方後續處理作業時間。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111日報廢並購進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4,500,000元,耐用年限5年,並於同年1115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自所購入大貨車成本(帳列固定資產)減除,即按減除後之帳面價值 4,100,000(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及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後之金額3,350,000元計提折舊。

 

倘該公司於1095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作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即按減除後之未折減餘額3,725,000(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108111日至109430日已提列之折舊375,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並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之金額2,975,000元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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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貨物捐贈他人,若該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入該項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於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該局說明,我國營業稅係消費稅性質,即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稅捐,所以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除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得免視為銷售外,其餘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財政部明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之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捐贈貨物與公益、慈善團體時,若該項貨物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購入之500瓶乾洗手液捐贈公益、慈善團體,倘該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甲公司不得以之扣抵銷項稅額;另乙公司為協助防疫,無償捐贈某市政府100支額溫槍,乙公司雖於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防疫期間捐贈之物資,請先自行檢視是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宅經濟盛行及網購商機多元化,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的營業人,生意興隆時請別忘了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也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說明,最近常接獲民眾檢舉網路商家銷售貨物漏開發票,該局在國稅局網站已加強宣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勞務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指出,未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其每月銷售額若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者,即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與未取得進項憑證之補稅及處罰。為掌握課稅資料,國稅局不定期函請網站業者提供相關網路交易明細查核。  

 

該局再次提醒,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網站商家如有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發生上述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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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從事網路銷售,108年間購進貨物500多萬元,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另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650多萬元,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核定予以補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500多萬元裁處5%罰鍰25多萬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325千多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325千多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貨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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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之金額,倘被投資公司在清算前曾經辦理減資,應重新計算投資成本,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又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至於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就不能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0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因此在103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103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可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為4,000萬元;又多年後乙公司營運未見起色,遂於109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甲公司於109年可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3,5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億元-103年之投資損失6,000萬元-清算分配款500萬元)。

 

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第3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1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人欲辦理109年7至9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者,請在109年10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提醒,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才能享有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的權益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延攬具特殊領域專長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者,可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規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協助留攬國際專業人才,減輕在臺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辦理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離境申報時,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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