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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近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者,得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

 

該所進一步說明,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109年6月30日前申報並繳清稅款,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等規定,申請並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

 

惟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且原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藍色申報或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亦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有原申報適用之相關租稅優惠。

 

該所並特別呼籲,已依上開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應於核准延期或分期之各期繳納期限內繳納,避免遭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有原申報適用之相關租稅優惠,影響甚鉅,請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免予補徵營業稅;惟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卻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則應將該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進口西洋芹、蘋果等蔬果批發零售,未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於未經加工銷售時,因認為進口時已向海關繳納營業稅,卻將應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雖無短、漏報銷售額,惟甲公司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仍應將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且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者,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買受人已持該憑證申報扣抵,致無法收回作廢重新開立免稅發票者,應留意須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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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又為避免重複課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578萬元,甲公司說明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之A公司多次獲配自100%轉投資大陸B公司之投資收益約2億元,A公司於106年間將上開投資收益中之3,400萬元發放予甲公司,該可扣抵稅額578萬元係加計所獲配投資收益3,400萬元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578萬元=3,400萬元*17%),惟查該3,400萬元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僅340萬元,其差額238萬元非本次所獲配投資收益於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而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稅額扣抵之規定,應以大陸地區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已繳納之所得稅,且未超過規定限額,而非直接以可扣抵應納稅額之限額申報。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夏天颱風季節將至,面對這種不可抗力的天災,民眾不只要小心防範,若有遭受風災或豪雨之財產損失,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把握於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如因颱風或淹水造成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送修所取得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所在地(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若個人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可於上述申請期限內,檢具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供當地國稅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提醒,民眾可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災害損失扣除額,但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如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也不能申報列舉扣除額。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陳心嵐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5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及101年度為68,501元,102及103年度為69,501元,104及105年度為73,001元,106年度為73,501元,107至109年度為84,501元),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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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於隔月10日前(非居住者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給付境內居住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新設立或扣繳人員異動頻繁的單位,其扣繳義務人或承辦人員較常因疏忽或不了解法令而違反扣繳相關規定,遭處罰鍰,因此,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向轄區國稅局洽詢。

 

扣繳義務人可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情形,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除了要注意在收取租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另有收取押金者,還要留意必須在每月底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該局說明,押金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在每月底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但不滿一月者,不予計算。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109年1月1日租賃機器予乙公司,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50萬元,並收取押金100萬元。109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867元(1,000,000×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826元、稅額41元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亦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10,400元,於109年1月開立銷售額9,905元、稅額495元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列報之旅費支出,於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時,除應檢具帳簿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示受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某事務所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其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列報100萬元旅費支出,主張係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之費用,惟僅提示機票存根聯,尚無法提示與業務相關之文件、計畫書、考察報告等資料佐證,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該等旅費支出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除需取具憑證外,應注意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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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只要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即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租賃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本人所有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以該房屋供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按當年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金收入,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43%)後,核定租賃所得180,000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房屋係供配偶設立之公司無償使用,未收取租金云云;惟經該局以A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稱之他人,該房屋既提供公司設籍營業,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維持原核定。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將房屋無償供公司設籍營業使用之情事,依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設算租賃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及配偶106年度有營利、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32,000元,並處罰鍰12,8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家人生病,工作忙碌以致忘記申報,請求撤銷罰鍰處分。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發生漏稅情事,核有過失,原處罰鍰應予維持。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尚未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稅款事宜。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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