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本局表示,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故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又購買黃金條塊及金飾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於106年間購買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合計7百餘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同期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合計9百餘萬元,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甲商號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金額7百餘萬元處5%行為罰30餘萬元,另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金額9百餘萬元處5%行為罰40餘萬元,合計應處罰鍰80餘萬元。

      本局特別呼籲,黃金條塊及金飾等之買賣雖係免徵營業稅,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尚不屬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如未依規定給與及取得憑證,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分別處5%罰鍰,並分別適用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故國內銀樓業者如有上述類似之違章行為,應儘速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給與及取得憑證,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和配偶在離婚前訂定土地贈與契約,但是離婚後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是否也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夫妻於婚姻關係中訂定贈與契約,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才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如該贈與契約確實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的,還是可以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偶間因贈與土地,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不代表實質免稅,只是延後繳納;該土地於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是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課徵之土地,若未來公告現值大幅調漲,再移轉土地時可能會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老王欲出售持有近10年之房地,因3年前曾出售另一棟房屋並已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聽同事說應該可適用「一生一屋」,再次以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到稅捐處洽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出售房地原則上都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再次出售不動產,則可善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率同樣10%可省下不少稅負,惟「一生一屋」與「一生一次」差別條件主要包括無其他房屋、連續設籍滿6年及出售前5年無出租或營業,「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
一、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處提醒您,「一生一屋」是已適用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再出售不動產,才能再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符合條件之市民朋友,請提出申請幫自己節稅省荷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須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或派員勘查監毀,另報廢品有出售時,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處提醒民眾,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

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103年度為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受領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計4,800萬元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經本局查獲並減除免予計入之死亡給付3,330萬元,核定李君漏報應稅保險給付計1,470萬元,併計綜合所得淨額0元後,計算李君基本所得額為1,470萬元,減除 670萬元扣除額後,按20%計算核定其基本稅額為16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有無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之保險給付,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光纖網路鋪設及智慧型裝置普及,國人常運用各種網路通訊軟體(如Line、Facebook Messenger)與他人交流,近年來部分個人或營業人也利用此管道做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通路。
    網路交易因有消費爭議,所以該局屢接獲檢舉逃漏稅情形,尤其未公開的網路銷售平台,如臉書(Facebook)架設粉絲專頁、 Line等刊登商品貼文,並以私訊接受消費者下單方式進行交易,最容易遭檢舉未辦登記及漏未開立發票等情形,該局每年除將網路交易查核列為重點工作項目外,今年4月起也藉由檢舉、消費爭議投訴案件及自行運用IT產出消費資訊進行網路密搜消費稽查,截至7月底已稽查158件,查獲補徵營業稅額達2,829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鍰2,840萬元,補稅及處罰總計5,669萬元。

     為遏止個人利用通訊軟體或於各大網路論壇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數位商品等)逃漏稅,目前各國稅局已將網路稅籍清查列為重點工作並加強查緝前開網路銷售行為,以維護租稅公平。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網路銷售業者每月銷售額達一定門檻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黃先生欲將其名下持有之土地及房屋贈與其配偶,詢問高雄市稅捐處應申報及繳納何種稅? 
  

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不需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為了讓營利事業能快速及輕鬆地瞭解出售不動產新舊制課稅規定,該所特別整理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一)交易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二)交易房地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取得日、交易日之認定時點,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判斷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舊制彙總表(如附表1)。


二、在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時價計算交易所得,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課徵所得稅,因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得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至於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三、營利事業依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時,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地者,應逐筆計算,如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取得3筆房地,105年6月30日全數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如下表,若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50萬元,逐筆計算3筆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為1,550萬元、0元、-20萬元,合計1,530萬元(1,550萬元-0-20萬元)併入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說明如附表2)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制於105年正式上路,適用新制者,應填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C1頁),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亦應填報第C1頁。

附表1

房地取得時點

取得房地後交易時點

課稅制度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

新制

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且持有「2年以內」

新制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且持有「超過2年」

舊制

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

舊制

附表2 

 

房地交易所得額

土地漲價總額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A房地

1,600萬元

50萬元

1,600萬元-50萬元=1,550萬元

B房地

30萬元

50萬元

30萬元-50萬元=-20萬元,以零計入

C房地

20萬元

50萬元

20萬元(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第 286 頁,共 360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