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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指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故免貼繳印花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應於交易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納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前開2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若課稅所得為0或為虧損等情形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如逾期尚未申報,應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台東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6年8月31日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2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因陳先生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4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發現有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已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買賣價款,並於收取款項時,經收款人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表示已收到價款,如未另立收據,即屬代替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不動產買賣於收受款項時,雖無開立正式收據,但於買賣契約書上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款項,且經收款人簽名或蓋章表示收訖,該項憑證即屬代替收據性質,仍應繳納印花稅,惟如支付方式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且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本局指出,轄區營業人甲公司於104年1至12月間承攬營繕工程,金額合計6百餘萬元,僅開立統一發票2百餘萬元,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漏稅罰,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行為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解釋,所稱擇一從重處罰,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是應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有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即應給與交易相對人實際交易金額之原始憑證,以免遭補稅受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因特定事故而毀滅或廢棄時,需經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本分局查核104年度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經查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未提示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等相關資料供核,故否准認列該筆損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取得所有權後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至是否應課徵印花稅,因其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已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際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本局進一步說明,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外,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各類應扣繳所得,並繳清代扣繳稅款者,可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以該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或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

本局呼籲,扣繳義務人請多利用網際網路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不但可免除往返國稅局遞送申報資料之不便,亦可全天候24小時上傳申報,不受時空限制,省時又便捷。

本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係屬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本局提醒,對特定或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租稅減免優惠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基隆稅務局表示完成遺產繼承登記後,生存之配偶若撤銷原繼承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遺產分割協議書貼用之印花稅,無法申請退還。

 

基隆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原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繼承登記後,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撤銷原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貼用之印花稅,因該協議書於書立後已交付使用,並非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以已貼用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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