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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扣除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惟應先減除所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本局舉例說明,王君104年度利息所得15,000元,配偶謝君利息所得3,720元,則該申報戶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8,720元,王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23,339元,經本局剔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8,7200元,王君不服,申請復查。本局以依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須先減除當年度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18,720元,是原核定剔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8,720元,尚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提醒,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除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仍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始得依其淨額列報。

本局表示,近年隨著網路科技的突飛猛進,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帶動網路遊戲與手機遊戲的蓬勃發展,邇來常接獲國內營業人詢問將線上遊戲置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銷售應如何報繳營業稅?跨境電商新制施行後有無不同?
  本局表示,於106年4月30日前,因國外網路交易平台業者無須在臺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應就其實際向平臺業者收取之價款(含稅),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應在臺辦理稅籍登記,依據財政部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國內營業人應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且載明銷售額及稅額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平台業者。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8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故營利事業應提示根據真實事項造具之會計憑證及帳簿表冊供稽徵機關查核。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同會計科目列載其資產負債表與營業成本表列載金額卻不合,又未提示各式成本表、材料進耗存明細表、完工工程明細表、材料耗用明細表、未完工程明細表及工程損益計算表等資料供核,經本局按其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予以補徵稅額。


        
本局說明,甲公司10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記載存貨2千2百餘萬元,轉載至103年1月1日期初存貨卻變為3千7百餘萬元,憑空多出存貨1千5百餘萬元。又甲公司主張其工程完工比率已達100%,惟其營業成本表每項工程仍載有期末存貨金額,亦有未合。另其未提示工程業各式成本表、材料進耗存明細表、完工工程明細表、材料耗用明細表、未完工程明細表及工程損益計算表等資料供核,難以作對其有利的核定,本局遂按其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行政訴訟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根據真實事項造具會計憑證及帳簿表冊,並依法誠實申報,俾免遭依查得資料按部頒標準淨利率核定所得額及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年關將至各公司員工退休,公司會舉辦相關退休惜別茶會,惟依規定,公司支付與推展業務無關之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沙鹿稽徵所進一步說明,支付佈置退休惜別茶會及茶點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以購進方式,或以自行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與員工使用,依視為銷售貨物而自行開立發票等行為所取得之憑證,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該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及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24878號函釋規定,公司辦理員工退休茶會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疏忽虛報進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倘在未經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剔除並補報及補繳稅額者,可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在外地就讀子女,其所繳交之宿舍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本局說明: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亦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惟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承租人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就讀於國內學校方有適用,若為納稅義務人之其他受扶養親屬或非就讀於國內學校則不得列報。另外,申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得善用該列舉扣除額,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本局表示,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計算「以往年度之虧損」時,不止包含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累積盈虧。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63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前述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係指營利事業帳載「累積盈虧」科目(資產負債表編號3430)之餘額為虧損數,計算時包含86年度以前及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盈虧。


  該所發現,有營利事業因誤解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稅後純益彌補其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虧損,惟其86年度以前年度之帳載「累積盈虧」為盈餘數,且與前開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虧損併計後之「累積盈虧」係盈餘數,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之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經營民宿,其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且客房數及總面積限制亦符合該辦法規定者,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住宿使用面積可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未合法登記之民宿,屬於違規經營行為,或兼營餐飲及其他收費營利項目之場所部分,屬於營業行為部分,則按較高之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利徵納雙方對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有一致遵循標準,財政部於105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其中有關非現金財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明定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該計算基準,自106年度起,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整擬訂,報請財政部公告,以符實際。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徐課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有關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資遵循。又為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並於「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故公司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備創新價值時,應注意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該所特別提醒,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不包含政府補助款,並應詳實記載補助款支出項目及相關補助計畫內容,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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