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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就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必須取得確實單據,並依收入及費用金額計算限額申報所得稅。如以銷貨為目的,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4.5為限。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送禮,在申報所得稅時,此類支出應列報「交際費」項下,並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為其他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於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區內某營利事業將餐費及禮品餽贈等支出約70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因該筆支出性質是用於招待或交際性質的餽贈,予以轉列為交際費。但該筆交際費超過所得稅法規定的限額,故將超限金額剔除,要求該營利事業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交際性質的餐費或餽贈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過法定限額部分在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列,以免遭剔除補稅,還要加計利息。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自明(107)年1月1日起,未向教育部立案之補習班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將依法課徵營業稅。如屬已立案之補習班,則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國稅局將進行稅籍清查,輔導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

該所提醒轄內未立案及經核准辦理短期公司組織之補習班自行檢視,如有符合上述應課稅規定者,請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年1月1日起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個人承包房屋裝潢工程並自負盈虧,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以個人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收取報酬,屬於營利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若每月平均承攬金額高於20萬元,應按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承攬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本局呼籲,如有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本(106)年6月1日截止申報,但如果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事宜?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如發現申報資料內容填載錯誤須提出更正時,應以人工填報更正申請書,併檢附註明更正前、後字樣之申報書表並加蓋營利事業章及負責人章之相關附件辦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雖已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經自行審視後如需辦理更正者,應依前述說明儘速辦理。而未及時辦理更正而遭稽徵機關查獲者,則應補稅並裁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稅務局申報,亦可利用網路申報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太太之房屋免費供先生設立公司營業,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太太房屋之租金收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將財產借給他人供營業使用,雖是無償,惟所謂之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先生設立之公司具法人資格,故出借財產之太太仍需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計算租金收入。

為解決境外電商業者申報疑義,財政部擬於近期核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之匯率換算規定,俾利該等業者進行營業稅申報作業。
  財政部表示,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我國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5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瞭解境外電商業者對境外電商課稅新制之執行情形,該部於同年8月舉辦2場座談會,聽取業者意見。與會代表反映現行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建置之幣別匯率係依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設定,部分業者銷售額計價之幣別無法適用,因此建請對該等外幣訂定一致性換算規定,俾利依循。
    財政部說明,考量國際間尚無統一之外匯市場提供一致之匯率換算,為提供營業人簡便之匯率換算基礎,並利其申報作業,因此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之日期,將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君、乙君及丙君於8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及丙君分別出資380萬元及19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103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50萬元予乙君、1,075萬元予丙君,案經本局核認乙君及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獲取之利益分別為1,770萬元(=2,150萬元-380萬元)及885萬元(=1,075萬元-190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708萬元及35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所獲利益,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需貼印花稅票的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稅捐稽徵機關一旦發現有將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應稅憑證上,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民眾如果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即可避免黏貼及銷花不正確的問題發生。

使用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了申報適用零稅率並經申請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個月為1期,在次期開始15天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上1期的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常有使用發票營業人誤認為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即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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