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在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查定營業額加計已開立發票之營業額合併申報為營業收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商號設立於104年2月,經核定為免使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額為12萬元,甲商號於105年7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於105年7月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600萬元,另105年1月至6月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查定銷售額為72萬元(12萬元x6個月),則甲商號於106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672萬元(即600萬元加72萬元)。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之買賣合約書,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貼用印花稅票。所以,如何貼用印花稅票,應視該契約是純屬買賣動產契據或兼具承攬契據而有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即同時具有買賣及承攬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該契約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安裝試機,則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臺幣12元貼花,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資料提供範圍說明如附表。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係以憑證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網路申報,A君首度列報扶養父親(直系尊親屬)及外籍配偶,因未連續2年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且配偶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君查詢之所得資料並未包含其父及配偶之所得資料,嗣經國稅局查核發現漏報其父之營利及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361,000元、配偶之薪資所得200,000元及本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40,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10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公司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5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6年2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所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惟每一個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借款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且扣除額不得超過300,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列報自住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之繳息清單正本,如繳息清單上沒有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4)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非屬自住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房東於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表」逐期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可作為列舉扣除,承租人常據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房東持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該局提醒有房屋出租之房東注意,於收取租金時,收款證明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生活照護費用,倘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則該等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42,830元,國稅局以其中支付予A護理之家有關扶養親屬乙君之看護費193,483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關於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乙君需經照護人員隨時看護病況、復健及即時醫療,故選擇符合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之護理之家協助養護,其支付每月照護費屬醫療行為之收費,請准予核認。經國稅局查核,核認該機構所開立之收據非屬醫療性質產生之醫療費用,遂以乙君於A護理之家看護費係屬生活起居照護性質,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係指因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因此支付與護理之家之生活照護費用,依法不得列報扣除。
(臺中訊)張小姐來電詢問,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不動產移轉案件於查欠後,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因該房地無法辦理移轉而契約撤銷,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即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規定於申報時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納稅人已完成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程序,在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時應慎重,以免造成契約不能履行外,已繳納的印花稅也不能退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建業發包工程時,下游小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能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統一發票,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該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部分工作發包給A君承攬,由A君僱工施作,因A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印領清冊交付發包的甲公司,由甲公司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營業成本。A君承攬工程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此外,甲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亦經該所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的罰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同一申報戶。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7,700元,經本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其母親因年事已高無法工作,母親的全民健康保險係依附在妹妹所投保的工作單位,其確實有支付母親健保費,為何不能列報,申請復查。本局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以甲君列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係以眷屬身分隨同被保險人甲君之妹加保,是依前揭規定系爭保險實應由被保險人甲君之妹負責繳納,且甲君之妹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甲君列報受扶養親屬系爭保險費,與規定不符,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之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是納稅義務人列報保險費扣除額之要件,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同一申報戶,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得以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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