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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盤損1億1千餘百萬元(占營業收入51%),惟未依規定申請報備及未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且無法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對存貨受損一事,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資佐證;本局以甲公司102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應稅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甲公司存貨受損時沒有依現行實證法之規定,及時向稅捐機關申報,基於營業稅案件有「資訊不對稱」之實證特徵(有關交易之原因關係及證據資料,主要掌握在營業人手中)及稅務行政具大量行政之事物本質,甲公司對存貨受損或出售等事實有協力義務,但其完全未盡此項義務,本局自可憑此認定部分存貨實際上已銷售,其事實認定並非建立在推計基礎上,而是綜合各項情況事證,而認定申報盤損之存貨部分已實際出售,本局據以核定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公司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並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應依法誠實申報銷售額,俾免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文具行開立載有文具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文具行如經核准為銷售額未達財政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每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多委託稅務代理人或記帳業者代為辦理;實務上,稽徵機關寄發核定通知書予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須再送交稅務代理人或代理記帳業者入帳或保存,如委由稅務代理人或記帳業者代領核定通知書,除可節省營利事業聯絡及送(取)核定通知書之寶貴時間,亦可節省稽徵機關之寄送郵資。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年該局受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約20萬件;以104年度為例,其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者計有14萬餘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屬免徵免退之案件約8萬件,占全年申報案件比例40%,委託代領核定通知書約有3萬8千件,估計可節省雙掛號郵資129萬2千元,此項服務措施非但可替國庫撙節開支,又可便利營利事業聯絡及送(取)核定通知書,創造徵納雙贏。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105年度結算申報已達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且申報為免退稅者,即可透過稅務代理人或記帳業者於今(106)年12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代理領取核定通知書;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徵免退稅額者,就可享受這項服務。相關申請文件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本局提供之書表檔案下載區,點選「營利事業委託稅務代理人或代理記帳業者領取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面審核免徵免退案件核定通知書」申請書,下載運用。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106年8月15日全台大停電,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若因此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可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應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者,再依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即可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本局呼籲受損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公益彩券常因連續多期未開出,累積了鉅額彩金,吸引民眾紛紛掏出荷包,試試運氣,期待受到幸運之神眷顧,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可要特別注意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既係採分離課稅,因此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額也不能抵稅或申請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2注公益彩券均幸運中獎,中獎獎金分別為2,000元及20萬元,依稅法規定,獎金2,000元部分免予扣繳,另獎金20萬元部分,則需扣取4萬元稅款;而甲君當年度購買公益彩券中獎的獎金20萬2仟元不用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已扣取20%稅款4萬元,也不能用來抵繳綜所稅的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其交易所得額或損失計算,如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如無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核定其成本,而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則按成交價額5%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5年1月15日買入房地,於106年7月20日以售價額1,000萬元出售,A君未提供且稽徵機關也無法查得其原始取得該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資料,A君取得房地時,該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共為300萬元,取得時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為110,調整後的價值330萬元(300萬元X110/100)計算A君房地成本。
  至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另按成交價額1,000萬元之5%計算為50萬元,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故核定A君房地課稅所得520萬元(計算式:成交價額1,000萬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房地成本價值330萬元-交易房地所支付必要費用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其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35%稅率,核計應納稅額為182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購買房地時應保存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憑證,若房地實際取得價格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高時,日後出售時才能提示供稽徵機關查核。
民眾如有任何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子女、親屬等之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或匯出外匯支付進口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而漏報進貨及漏報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就所查獲漏稅額予以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查核甲君之銀行帳戶102及103年度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ATM)方式提現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臺幣3千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之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豆腐(乾、皮)製造。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之交易對象。嗣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該2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合計補徵稅額1千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是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另國稅局亦會運用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與相關課稅資料相互勾稽,並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查獲營業人以人頭帳戶支付進口貨款而漏報進貨,進而亦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

       該局特別提醒,洗錢防制法新制自106年6月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且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予罰鍰,實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境外公司,操控買賣價格並短漏報所得之情形,甚至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實質上屬境內銷售之交易行為,轉換為假外銷之交易模式,再辦理零稅率退稅,藉此逃漏稅捐。


  該局轄內甲公司於洽定銷售貨物(銷售額1億4,000萬元)與境內乙公司後,甲公司為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乃安排設籍於免稅天堂地區之境外A公司(主要股東成員與甲公司完全相同)先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數日後甲公司再與境外A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由甲公司以6,000萬元報運出口貨物至香港地區給A公司,並辦理出口退稅,A公司復於短期內,將上開貨物從香港地區以1億4,000萬元出口至臺灣給乙公司。惟查,上開甲公司出口與乙公司進口貨櫃之貨櫃內容、重量皆相同,再深入查核發現,該批貨物在香港地區僅卸櫃及貨物搬運,並未作加工、組裝等事宜,實質上,該批貨物係由境內甲公司銷售與境內乙公司,應為甲公司之國內銷售額1億4,000萬元,卻透過虛偽之安排,除短漏報銷售額8,000萬元外,又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且將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利潤移轉為境外A公司之收入及利潤,規避所得稅。


  該局表示,本案是境內公司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國內銷售行為迂迴轉換為外銷出口模式,使原應課徵5%營業稅稅率之應稅銷售額轉換為零稅率銷售額,並短漏報銷貨收入,使甲公司之應稅所得轉換境外A公司之所得。該局查獲後除追回該公司上開貨物之出口退稅款外,並就短漏報之營業收入依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強調,現行財稅資訊系統之建構已漸趨綿密,並結合內地稅與關稅之資料,使稽徵機關能更精確掌握營業人相關資料,營業人勿心存僥倖,假藉合於法律形式外觀,隱匿實質經濟事實之交易行為,如經查獲涉有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者,除補稅處罰外,將移送檢調機關依法偵辦。

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我國自105年5月1日起參考國際做法,委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同步實施「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鑑於外籍旅客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並無退稅金額上限,故實施初期規定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僅限受理外籍旅客申請其向35家民營退稅業者特約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支付之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為防止外籍旅客冒退稅款或藉由大額退稅從事洗錢、資恐等不法犯罪行為,已逐步建構完整之防範機制,為進一步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並強化特約市區退稅鼓勵外籍旅客領得退稅款後再用於消費之政策成效,爰於106年7月24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放寬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適用範圍,並定自106年9月1日施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106年9月1日起,外籍旅客在臺旅遊期間向1千8百餘家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取得退稅明細申請表,均可洽民營退稅業者設於臺北101、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新光三越百貨台北信義新天地A8館及高雄漢神百貨等4處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特約市區退稅,購物退稅將更為便利,以促進旅客增加在臺消費及為周邊商圈創造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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