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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係明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因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而溢繳之稅款,應准予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本局指出,轄內某公司104年12月營業稅申報,列報免稅銷售額58,474,050元,並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1,323,279元及報繳營業稅額1,598,599元,經本局按申報數核定,並於105年7月13日公告送達,全案於105年8月12日已告確定。該公司事後於105年11月15日主張因會計人員作業疏失,致誤採「比例扣抵法」,應採「直接扣抵法」對該公司較為有利,且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無須向本局申請核准,即有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得直接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據以申請更正104年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並將溢繳之營業稅額1,846,289元轉列留抵稅額,經本局審酌後,依法否准其申請。

  本局說明,兼營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之規範目的,是在放寬兼營營業人得適用直接扣抵法之限制,容許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之兼營營業人,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以真實反應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勞務之應納稅額,俾使稅制更趨公平合理。故該辦法關於計算調整營業稅應納稅額,既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可供選擇,而稅法上選擇權之行使本身即為確定納稅義務之方法,於選擇後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容其恣意變更,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又該公司於105年1月13日已自行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報繳104年12月營業稅,業經本局105年7月13日依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該公司未於公告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已核課確定在案。因此該公司核課確定後始於105年11月15日向本局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重新計算調整稅額,顯於法無據。
  本局呼籲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於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時,一經選擇所採用之扣抵方式,並核課確定後即不得變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取得利益年度之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將該地登記於乙君名下,嗣乙君於102年間以1億3,000萬元出售該土地,乃按甲君出資比例分配價款1,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扣除其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46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640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甲君主張,系爭款項之性質應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而非其他所得,經國稅局以甲君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出售系爭土地取得之款項,係其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之代替利益,而非甲君直接因出售系爭土地所取得之對價,核其所得性質應屬債權之實現,按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購買土地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個人如因出售土地而獲得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利益年度列報所得。民眾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臺中市所轄各公、私營或事業組織單位,代扣彙總繳納印花稅手續費,申請期限至106年12月5日止,請於收到地方稅務局寄發之空白申請表、領款收據後,依規定填列相關資料並將申請表及領據郵寄或親送至所轄稅務局之各分局,以便辦理領款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各公、私營或事業組織單位,於106年度收取各項外來應納印花稅憑證時,如同時於給付款項(如:金融利息支出)中代扣印花稅,而合併按期彙總繳納者,將依規定就該項代扣取印花稅款之2.4%發給手續費;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各代扣單位及早申請。

 

財政部於11月22日發布解釋,營利事業因自身股權交易(如庫藏股交易損失)或其對子公司淨值變動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如未按持股比例認購子公司發行新股)等事項,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產生之借方餘額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仍有不足,該不足數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說明,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減除依法限制分配、已分配或已不存在而無法分配之項目,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營所稅之未分配盈餘。該部前發布相關解釋令,對於營利事業庫藏股交易等事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仍有不足者(即有如累積虧損之發生),須再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尚未加徵營所稅之稅後盈餘後,保留盈餘如有貸餘,始得分配,考量上開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之稅後盈餘已不存在,爰准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俾與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盈餘相符。


  該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上市櫃公司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及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年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營利事業因「轉讓或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採權益法按持股比例認列與被投資公司因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相同之權益變動項目」等事項,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處理與上開先沖抵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之方式相同,爰核釋營利事業依上開交易及會計處理而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定期存單到期,存款人提領現金利息為何須課徵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係憑證稅,如書立應稅憑證,或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即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存款人領取現金利息時,雖無開立收據,但金融機構於支出傳票上,蓋有「付訖」字樣,代表該筆利息已由存款人領取,傳票即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立據人(即存款人)應按利息部分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領取存款利息方式係以轉帳或開立支票方式辦理,並未出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之憑證,則無需繳納印花稅。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在外地就讀子女,其所繳交之宿舍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本局說明: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亦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惟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承租人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就讀於國內學校方有適用,若為納稅義務人之其他受扶養親屬或非就讀於國內學校則不得列報。另外,申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得善用該列舉扣除額,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按憑證金額1‰繳納印花稅;惟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即不能辦理移轉登記,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實務上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給受讓人,惟仍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即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

  

 

  為促進產業創新,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除適用原規定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外,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爰於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公司可考量實際情況,兩者擇一適用,惟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除規定於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外,103年6月4日修正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亦有相關之規定,符合規定之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取得利益年度之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將該地登記於乙君名下,嗣乙君於102年間以1億3,000萬元出售該土地,乃按甲君出資比例分配價款1,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扣除其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46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640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甲君主張,系爭款項之性質應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而非其他所得,經國稅局以甲君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出售系爭土地取得之款項,係其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之代替利益,而非甲君直接因出售系爭土地所取得之對價,核其所得性質應屬債權之實現,按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購買土地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個人如因出售土地而獲得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利益年度列報所得。民眾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租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倘未能逐項舉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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