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時,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本局指出,勞、健保費用分成雇主及員工負擔二部分,而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代為扣取後,再一併向勞、健保局繳納,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本局查核甲醫院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以其向勞、健保局繳費之金額,全額列報為保險費,經剔除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後補稅。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相關憑證並應妥善保存,以免查核認定時產生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洪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523
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及無法適用稅法規定之相關優惠
本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截止日期將進入倒數計時階段了,逾6月3日(因原申報截止日5月31日適逢例假日,故依法順延)法定申報期限者,除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外,亦無法適用稅法規定之相關優惠,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儘早申報,並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省時又方便。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者,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因為要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欲適用交際費較高限額及盈虧互抵規定者,均以如期申報為前提,請營利事業務必於103年6月3日前依限辦理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處罰,且喪失原可適用相關優惠之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綜所節稅】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10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須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債券、票券等金融商品獲取之孳息為海外利息所得,而處分該金融商品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依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南區國稅局叮嚀,民眾若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於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確認該等商品102年度所發生之海外所得金額,如已達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標準,於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應予以併計,以免漏報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所節稅】對私立學校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可列報捐贈限額亦不同。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報捐贈限額也不相同。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贈,係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但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故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本局表示,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上開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鑒於編列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之政府機關,其設置、人員聘用、管理及經營各方面,均必須受其組織法及有關法規規範,其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預算,支出限於已列入預算者始能支用,收入則全數解繳公庫,與稅捐入庫方式無異,尚非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核釋免徵營業稅。至政府機關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因屬自負盈虧,收入如有賸餘始解繳公庫,核與私經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類似,故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特別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所收取收入未解繳國庫,因而漏未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拿到不實發票抵稅,不只補稅還要被罰 得不償失
(臺中訊)營業人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依法取得」,除要補徵營業稅外還要處罰。
有部分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各項費用時,僅要求供應廠商提供統一發票,並未察看是否確為實際供應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致使部分不肖供應商認有機可乘,而交付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該等不肖之供應商已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侵蝕國家稅收並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連帶使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亦因違反稅法規定一併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是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進項稅額為營業人計算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故進項稅額是否真實存在,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在稽徵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此類案件,營業人大多主張有進貨事實,且該項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不應對其處罰;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除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始免予處罰,否則仍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符合前述免罰之要件者,可免予處罰。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涉及前揭違反法令情事,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亦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對於前述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何幸蓉,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32)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擴大繳稅回復結果查詢範圍,請善加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接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的民眾,如為繳稅案件,僅須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於法定申報期限(103年6月3日)前繳納,即完成申報手續。民眾對於是否已完成申報如有疑慮,亦可於繳納稅款[採現金、信用卡、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後,透過線上查詢,以確認是否完成申報手續。
該局指出,去年接獲民眾詢問,持稅額試算通知所附繳款書及現金至各代收稅款處或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後,要如何確認已繳稅完畢完成申報手續?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加強便民服務,今年特別擴大確認繳稅結果的查詢管道,採現金繳稅亦可適用,民眾只要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的「應自行繳納稅額」繳納後,透過稅額試算服務線上查詢系統(網址http//tax.nat.gov.tw),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資料,即可查得完成申報時間、繳款類別[採現金、信用卡、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及繳稅時間等資料列印收執。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因應智慧型行動裝置正夯,今年也提供iOS及Android版本的稅額試算APP供民眾免費使用,稅額試算APP亦提供委託取款或信用卡2種繳稅方式,因此透過稅額試算APP採信用卡取得授權碼者,亦可透過線上查詢的方式,來確認已繳稅完畢完成申報手續,惟採委託取款方式者,因申報期間國稅局尚未至金融機構辦理取款,故不適用線上查詢繳稅結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繳稅資料彙整上傳作業時間至少需要2個工作天,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稅次日起48小時後再查詢確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戴昭杰,電話:04-23051111轉8312)
綜所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不可不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要件,可以列報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2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 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該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未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公司營業登記於該址,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確實有繳納購屋借款利息,應准予扣除,經該局以前開理由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列舉扣除方式之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支出,應注意符合前揭要件,並依規定如期申報,方可扣除。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綜所節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擴大繳稅回復結果查詢範圍,請善加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接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的民眾,如為繳稅案件,僅須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於法定申報期限(103年6月3日)前繳納,即完成申報手續。民眾對於是否已完成申報如有疑慮,亦可於繳納稅款[採現金、信用卡、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後,透過線上查詢,以確認是否完成申報手續。
該局指出,去年接獲民眾詢問,持稅額試算通知所附繳款書及現金至各代收稅款處或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後,要如何確認已繳稅完畢完成申報手續?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加強便民服務,今年特別擴大確認繳稅結果的查詢管道,採現金繳稅亦可適用,民眾只要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的「應自行繳納稅額」繳納後,透過稅額試算服務線上查詢系統(網址http//tax.nat.gov.tw),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資料,即可查得完成申報時間、繳款類別[採現金、信用卡、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及繳稅時間等資料列印收執。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因應智慧型行動裝置正夯,今年也提供iOS及Android版本的稅額試算APP供民眾免費使用,稅額試算APP亦提供委託取款或信用卡2種繳稅方式,因此透過稅額試算APP採信用卡取得授權碼者,亦可透過線上查詢的方式,來確認已繳稅完畢完成申報手續,惟採委託取款方式者,因申報期間國稅局尚未至金融機構辦理取款,故不適用線上查詢繳稅結果。(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個人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違法於山坡地興建房屋,並未取得所有權狀,致出售時未將房屋出售利得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補稅,甲君主張該房屋因違反建築相關法規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狀,亦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出售時應非所得稅法所指之財產交易所得,惟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出售之房屋無論是否取得所有權狀或辦妥保存登記,如有獲利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予併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者,將依法補稅,而漏報之所得及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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