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開始,獨資合夥企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稅。

該局舉例,若獨資合夥企業10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為8萬5千元,其半數即4萬2千5佰元,經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2千5佰元,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4萬元;另其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減除應納稅額半數4萬2千5佰元後餘額45萬7千5佰元,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一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104年度獨資合夥企業之決(清)算已適用所得稅法修正後法令,提醒結束營業之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依修正後法令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再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計算應繳納稅額(計算式為:應繳納稅額=核定課稅所得額x稅率x1/2-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巷道土地可免徵地價稅哦!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或私設巷道之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無償供公共使用,仍要課徵地價稅,如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可申請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余秀芬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135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出具收據應貼印花稅票!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指出,常有自由職業者收取報酬而忘記開立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受罰,依印花稅法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貼用不足稅額或貼花未註銷,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分別處5倍至15倍或5倍至10倍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本處申請開立或利用網路申報方式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額2 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免除逐一貼花的麻煩。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75條第4項規定,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

  最後,該所特別呼籲,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稽徵實務,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外,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於申報前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房屋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要件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表示,房屋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自用住宅與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您的房屋使用情形是部分出租或營業、部分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地價稅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922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負擔。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新興區謝小姐問:春節年假期間進行電波拉皮等手術,其相關費用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醫藥費用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費用之扣除,須具有醫療性質,如因車禍受傷之整型手術、燒燙傷或皮膚病之換膚手術等,因係為恢復健康之整型手術,其醫療費用支出才可列舉扣除,並須檢附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但單純為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整型,如割雙眼皮、拉皮、隆乳、隆鼻等,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騎樓走廊地,可減免地價稅哦!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分別依地上有無建築改良物及層數有所不同。該處舉例說明,如平房屋宇前簷突出於騎樓走廊地,免徵地價稅。又如在騎樓走廊上有1層建物,其騎樓走廊地之地價稅減徵二分之一;有2層建物,減徵三分之一;有3層建物,減徵四分之一;有4層以上建物,減徵五分之一。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此優惠措施須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為9月22日,逢假日則遞延)提出申請,如果逾期申請,只能從隔年開始適用。因此籲請民眾即早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影響自身權益。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租稅最新優惠規定報您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關係存續中以「贈與方式」移轉並取得其配偶的不動產,可享有多重的租稅優惠,其土地移轉,可以申請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該贈與的財產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又未來出售,在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依財政部最新令釋,將夫妻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銷售配偶所贈與的不動產,於計算奢侈稅之持有期間時,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釋,可以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甲、乙於103年12月1日結婚,甲妻將婚前購買的不動產,於104年11月1日贈與給乙夫,乙夫嗣後出售,計算持有該不動產期間時,可以加上甲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的11個月期間(103年12月1日至104年11月1日)。因此,乙夫只要再持有1年1個月以上,持有期間即超過2年(11個月+1年1個月),出售該不動產不課徵奢侈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於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網站查閱資料,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今(104)年首次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一定條件,可於104年3月16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適用103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由國稅局協助計算稅額並寄發試算通知書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辦理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繳納。考量部分民眾無申報經驗,為協助今年5月第一次辦理申報(即首次申報)的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於104年3月16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適用條件,即可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無夫妻分居情形。
(二)申報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養親屬僅有直系尊親屬及 子女。 子女。
(三)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的所得資料。
(四)採標準扣除額。
(五)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六)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七)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八)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九)免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

符合上開條件的首次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有扶養直系尊親屬及滿20歲以上子女者,請檢附前揭人員的同意書送交國稅局:

(一)線上申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提出申請;扶養親屬同意書請於104年3月18日前送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親自申請或委託申請:填妥申請書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書格式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下載。

該局提醒,申請首次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於104年4月25日至6月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及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是否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作業,如不符合或不適用者,請務必於5月1日至6月1日自行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避免因未申報而遭處罰。

不想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該如何申請?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稅額試算服務施行已歷經4個年度,因有效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程序而廣受好評,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將賡續實施,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之申報戶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以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

  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因個人因素不願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該如何申請。該所提醒,若今年不想收到稅額試算書表,請於104年2月15日至3月16日(3月15日遇假日順延)於線上(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或以書面向就近國稅局提出「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申請,則自本年度起將不再為您寄送稅額試算相關書表,請記得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若之前年度曾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民眾,今年起想再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則請於104年2月15日至3月16日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撤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如當初係以線上申請者,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線上申請撤銷。

第 349 頁,共 37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