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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營所》稅款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規定各項應納稅額、滯納金及加計利息等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免繳。為維護您的權益,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動報繳娛樂稅、印花稅等地方稅款,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請採「無條件捨去」方式計算,以避免產生誤差1元之案件,增加徵納雙方之困擾。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撥打電話037-331900分機733轉聯絡人黃湘蓉或至稅務局洽詢。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銷售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加工品,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購進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經加工後銷售者,即未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銷售額免徵營業稅規定,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另切勿因買受人主張無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之需要,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籲請各銷售農、林、漁、牧產品之營業人,如產品有變更原始性質、經機具瓶裝固封或與其他貨物、勞務併同銷售等符合加工定義,而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或未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游崇熙,電話:04-22612821轉308)

 

《節稅-綜所》房屋辦理買賣後仍可申請「契價證明書」供申報所得稅使用

(臺中訊)時值所得稅報稅月份,民眾常疑惑已出售之房屋要申請什麼資料,可玆佐證出售當時之房屋相關資料,方便供報稅之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買賣房屋後,出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契價證明書」,即可得知房屋買賣當時之相關資料。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於買賣移轉登記後,出賣人如欲申請其買賣房屋之相關資料,常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為買受人,不符規定,以至於該局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予出賣人,該局建議此時出賣人於房屋移轉登記後為了報稅之需,可向該局申請「契價證明書」,其證明書上提供買賣當時申報之相關資料,可供報稅之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執行》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學雜費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類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等,為收取各項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都是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補習班等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各類補習班等,開立的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因開立收據甚多者,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以避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白河區張小姐詢問:父親於96年間投保6年期年金保險,期滿於102年度領回700萬,其要保人是父親,受益人是母親,這筆保險給付要申報所得稅嗎?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有三要件:

1.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

2.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

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以張小姐的例子來說,保險契約訂立於96年,保單要保人是父親,受益人是母親,保險契約為年金保險,因此,保險之受益人張母領取的保險給付700萬,依前揭規定應於申報102年度個人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營業節稅】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申報扣抵的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提出,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二、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提出。三、丙營業人102年7-8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9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12年9月15日提出,籲請營業人注意。(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舉例說明,

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申報扣抵的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提出,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

二、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提出。

三、丙營業人102年7-8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9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12年9月15日提出,籲請營業人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申報扣抵的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提出,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二、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提出。三、丙營業人102年7-8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9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12年9月15日提出,籲請營業人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僅以半數課稅

 

 

102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已進入倒數階段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了提醒還未申報的納稅人務必在6月3日前完成102年度所得稅申報外,也呼籲營利事業善用一項利多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可僅以半數課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雖是停徵所得稅,但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後來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同時鼓勵長期投資,在101年間修正放寬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必須滿3年以上,才能適用所得半數課稅的規定,股票持有期間的判斷和計算非常重要,尤其是營利事業在不同時期買進同家公司股票,後來出售時,該如何判斷所出售的股票是屬於那個時期買進?將會影響持有期間的長短。

 

針對上述問題,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1月1日以每股5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5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在102年7月1日以每股70元出售該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5萬股係出售99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70元-50元)×15萬股〕。餘5萬股屬出售101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故甲公司102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50萬元〔(300萬元/2)+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除應確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報遭罰外,另為享有102年度起減半課稅之優惠,務必保有完整帳證簿據備查,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3111分機8056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本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3年6月3日,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提醒民眾注意。

一、免稅額:一般免稅額為8.5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2.75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是8.5萬元。


二、扶養親屬: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三、漏報所得:僅申報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詢的非扣繳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四、未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夫妻也要合併申報所得,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


五、保險費: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六、教育學費: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七、醫藥費: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所以都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八、捐贈: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團體的捐贈等,其涉及逃漏稅,若經查獲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九、房貸利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租支出;另外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支出也不得扣除。


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勿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採稅額試算確認、未辦理結算申報、未申報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如須更正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本局提醒,民眾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規定,如尚有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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