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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林先生與其太太及未成年子女設籍苓雅區,林先生苓雅區土地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去年底林太太與她弟弟共同繼承其父親遺留下的小港區1筆房地,房屋及土地由雙方各持分1/2,由其母親設籍,詢問該筆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等要件,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

 

但如土地所有權人另有土地供其直系尊親屬〈包含父、母、岳父、岳母〉,或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若太太與她弟弟持有的房地,符合上述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不論太太與她弟弟是否在小港區設籍,

 

只要其母親設籍於該址,並於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將不受1處限制均可在今年度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提醒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請於9月22日前至該處臨櫃申請或至該處網站「線上申請」或「網路申報」,幫您省荷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所說明,公司在計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時,應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所特別提醒,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每年4到6月的股東會旺季,已經悄悄的揭開序幕,各公司去年每股稅後盈餘及配發多少股利,往往成為各媒體、投資人追逐的話題。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之前,必須先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以免稅,但要注意的是,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才可以享有免稅喔!

南部某甲公司101年度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餘元,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查核人員發現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止,帳載並無累積虧損,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經公司說明其申報帳載累積盈虧分為二部分:一為「86年度以前餘額」盈餘1,800萬餘元、另為「87至98年度餘額」虧損1,300萬餘元,會計人員誤認為該虧損僅指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不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所以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所以甲公司截至101年底帳載累積盈虧為盈餘500萬餘元,並無虧損,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餘元,並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以免誤填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醫院、診所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診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

  該局表示,應貼用印花稅票而不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該局將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至於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及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應稅憑證很多,為避免貼花不方便或因漏銷花、銷花不合規定而受處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於開立收據時,應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以前,彙總計算應納印花稅額納稅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案已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除維持現行合併計算稅額及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擇一適用。

  該所說明,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夫妻所得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並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述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該所針對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項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減除前項以外之各項免稅類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27萬元限額內,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該所提醒,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房屋移轉申報契稅 一併申請自住房屋稅率節省荷包

 

(臺中訊)常有民眾詢問,房屋買賣、贈與移轉後,如果房屋依然做住家使用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否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自1.2%~2%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新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人如果符合自住房屋條件,也就是「無出租使用、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記得要申請適用自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才不會被按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了節省您的荷包,於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要記得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者,經審查核准,就可以自申請之次月開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提供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石岡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200分機轉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財政部於今(1)日訂定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該部爰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其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於103年6月26日修正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以改善以往年度僅能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致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之情形。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除由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擬訂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外,該部已將不動產相關交易及所得查核作業列為104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項目,以防杜租稅規避。
附「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有關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之規定,因未涵蓋業務收支跨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似之單獨執行業務者在內,前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

為配合上述司法院解釋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切合稽徵實務,財政部於3月26日修正發布「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之條件,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不以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其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為限。(修正條文第10條)
二、增訂聯合執業事務所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其前一年度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及已繳納所得稅,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修正條文第11條)
三、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相關規定:
(一)修正新開業之執行業務者計算當年度所得額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年度所得額之計算規定,開業未滿3年無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1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前3個年度資料,如有執行業務者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暫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修正條文第8條之1)
(二)修正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
(三)增訂租金支出應取得之合法憑證,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9條)
(四)修正旅費支出,將其區分為膳宿雜費及交通費,並明定應出具之合法憑證,以利遵循。(修正條文第20條)
(五)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由1,800元修正調高為2,400元。(修正條文第20條之1)
(六)修繕或購置耐用年限超過2年之固定資產而得將該支出列為當年度費用之金額限制,由6萬元修正調高為8萬元。(修正條文第23條)
(七)修正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增列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修正條文第24條)
(八)刪除固定資產殘值預計標準,並配合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修正續提折舊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30條)
四、增列網際網路之廣告費並明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五、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將災害損失報備期限由災害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延長為30日內。(修正條文第31條之1)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條文,除第10條有關執行業務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之規定,自104年3月26日施行;第20條之1有關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之規定,自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外,其他修正條文均自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財政部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注意本次修正內容,並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附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等問題,滋生疑義。

該所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的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能超過12個小時,一個月內不可超過46小時,在上述加班時數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計算,則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在4小時以內者可免稅,但總計每月則在46小時限額內免稅。

又若勞工是應雇主要求在假日加班,當日工作時間没超過8個小時,所領到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加班的時數,也不須計入每月總加班時數46小時限額內。但若假日當天上班超過8小時,例如工作了10個小時,多出來的2小時與當月其他加班時數加總後,如果没有超過每月46小時,可免稅,若超過,則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

另外,該所提醒,有部分公司的加班費是採每月定額發放,不論是否有加班費或時數長短,一律給予相同金額。採這類給付方式的公司,加班費性質等同津貼,就不可適用免稅規定,須全數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關務署重新定義港口、機場售油之出口統計代碼,區分為「本國籍」與「非本國籍」,如為替非本國籍之船舶或飛機加油,統計方式仍適用「08」;如為替本國籍之船舶或飛機加油,新增統計方式為「78」,並自103年11月3日起實施,業經該署103年10月6日台關業字第1031022299號公告在案。

為因應該署前開新措施,並簡化營業人於港口、機場售油(燃料)所售予國際航線船舶及飛機為「本國籍」(中華民國籍)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應附證明文件之不便及影響退稅時程,稽徵機關修正現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條件,新增報單別為「G3、G5及F5」及對應之統計方式為「78」列入總額交查範圍,免再於申報時檢附證明文件。營業人申報時應分別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暨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以免因申報資料填寫不正確,產生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即時退稅。修正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查核清單之交查項目表如后,並自本(104)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於港口、機場售油(燃料)予國際航線船舶及飛機,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惟如符合同法第7條第7款規定,屬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其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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