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9條及第108條規定,營利事業違反同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依此,營利事業逾每年5月31日法定申報期限而自行補報或已於接獲稽徵機關所填具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一律視為所得稅法第108條所定之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該滯報金係屬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所定申報作為義務所處之行為罰,是營利事業雖已補報,仍應另加徵10﹪滯報金。但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所得稅法第108條明定加徵滯報金上限不得超過3萬元。
本局並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因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及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均以如期申報為前提,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滯報金處罰,及喪失原可適用盈虧互抵及書面審核之權益。
本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所繳納之稅額,如有另行購買自住房地,且出售與購買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兩年以內,無論先買後售,或先售後買,均可申請適用重購抵稅或退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扣抵或退還。 本局說明,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將可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如以本人名義出售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退抵金額之計算方式,重購價額大於出售價額(即小屋換大屋),稅額可全額退抵;如重購價額低於出售價額(即大屋換小屋),則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之。先買後售者,可於出售時之應納稅額內扣抵;先售後買者,則可於重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5年內,申請自繳納稅額內退還。本局提醒,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且符合自住重購優惠規定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此外,要注意重購之新房地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需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之各種應稅憑證,不論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均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各機關所屬作業基金辦理各項業務所簽訂之各種憑證,原須貼用印花稅票,經財政部就印花稅法之性質、徵課作業成本及對稅收之影響研議後,於102年1月9日新頒解釋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均可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免稅規定,免貼繳印花稅;但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書立之憑證,仍應依法貼繳印花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本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其經營或合夥出資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呂君合夥經營○○企業社,合夥比例50%,該商號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3,718,015元,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數核定,屬呂君應獲配之盈餘為1,859,007元,惟呂君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營利所得,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91,461元。
本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其經營或出資之營利事業所得之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秋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執行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時,查獲多起承攬契約未依規定完成銷花(註銷印花稅票),並已處以5至10倍的罰鍰。
該處說明,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的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印花稅繳納手續。所謂銷花係指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也可以用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等簽名、劃押代替圖章。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
該處提醒民眾,印花稅應稅憑證雖貼足印花稅票,但若未依法銷花,依規定將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不可不慎!
本局表示,個人於事業、團體及組織退休領受之退休金時,得扣除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後,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自任職事業退休(任職年資20年),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計10,000,000元,其中1,000,000元係自歷年薪資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已計入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該自行提繳之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孳息400,000元,甲君領取退職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計算為3,340,000元(10,000,000元-1,000,000元-400,000元-定額免稅額5,260,000元)。本局特別提醒,事業、團體及組織給付退休員工之退職所得時,除上述免予計入之金額外,若有員工退職時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入退職所得,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納稅義務人則應按扣繳單位開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另行扣除定額免稅額,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係屬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然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予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自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範圍,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開始了,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於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內發現實際領取之薪資所得總額與清單內之金額不符,或未在該公司任職卻有該公司之薪資所得該怎麼辦?該局說明,民眾若發現有上述情形,建議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倘確實遭公司虛報,可檢具薪資所得領取資料、在他單位工作證明等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據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變更會計年度後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於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A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會計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103年度變更為4月制,會計期間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0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104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103年1月至103年3月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103年4月1日至104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於105年8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依規定於申報的時候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說明: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貼用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應該先想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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