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因買方違約不買,進而沒收訂金或收取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因買賣而有收取違約金,應將該筆款項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乙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1,700萬元,然甲君漏未申報,因其未保存研發該專利權相關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乃依規定按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甲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190萬元【1,700萬元–(1,700萬元×30%)】,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納稅義務人非經常性買賣或交換所持有之各種財產,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約加收違約金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持有之店面隔間,分別出租與乙商號及丙商號使用,並各別約定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惟乙商號因財務危機遲付1個月租金,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000元;又丙商號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20,000元,均屬甲公司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違約金,亦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如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包含機關、團體及組織)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或地區若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者,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本(110)年7月15日,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生效之國家或地區計33個,依全面性租稅協定第7條規定,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僅由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課稅,不在我國課稅。是以,境外電商申報所得稅時,應注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已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如已簽訂且該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文件,併同於結算申報時(或另案)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有關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前開申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如屬核准函所述核准期間已扣繳之稅款,得由境外電商或委託代理人(亦得委託扣繳義務人),檢附相關資料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扣繳稅款之繳納日已逾5年申請退稅期限者,不得申請退稅。相關資訊及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法規及函釋或相關書表下載」項下下載。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至清算期間之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則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起算;至清算申報期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但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則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9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並經主管機關於109年10月5日(發文日)核准解散登記,嗣甲公司於同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年10月6日起算至11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09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函,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該局於查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100餘萬元,惟存證函送達地址與債務人乙公司倒閉或他遷不明前,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不符,致無法據以認定該筆呆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債權倘經催收未能收取,債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仍應將存證函寄至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該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確實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而影響權益。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林靜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日期為110年7月30日,該局轄內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計42萬餘件,退稅總金額為57億餘元。
該局說明,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有二種,第一種是早鳥報稅者,在110年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案件;第二種是使用線上報稅途徑並於110年6月30日前如期申報者,包括採網路申報及線上登錄、電話確認回復稅額試算內容的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10年7月30日直接撥入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快速、安全又方便;採現金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可於110年9月30日前持退稅憑單向指定金融機構提兌。
該局特別呼籲,該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到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接到自稱是國稅局人員以上述手法詐騙時,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電洽「反詐騙諮詢專線165」,以免受騙上當。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核定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將於7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10年8月1日至8月10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方式,除以臨櫃繳納、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稅額3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選擇以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信用卡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請營業人善加利用上述各項繳款方式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至便利商店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截至繳納期限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倘逾繳納期限繳納,將會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林淑眞
電話:(04)23051111轉5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3申報書)。
該局說明,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業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另依同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開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除出版或進口商得就該等圖書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外,產業鏈中下游之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就該圖書之銷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營業稅。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開立免稅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進項稅額中減除之。是以,前揭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以403申報書,如係專營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如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10年3-4月間銷售圖書總計510,000元(含免稅圖書之銷售額300,000元、應稅圖書之銷售額200,000及稅額10,000元),該期間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合計為8,000元,甲營業人辦理該期別營業稅申報時應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為60%(=300,000/500,000),其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3,200元〔=8,000*(1-60%)〕,是以其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6,800元(=銷項稅額10,000-進項稅額3,200)。
該局呼籲,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應留意,自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改以403申報書辦理營業稅申報,且各期之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惟如該等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亦得採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惟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加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該局也提醒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
環境、勞工、食安等各領域法規不斷推陳出新,有時事業不熟最新法規,難免會挨罰,南區國稅局指出,要是營利事業在年度間不慎挨罰,須注意稅法的限制,罰款的支出不能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否則將被國稅局盯上補稅。
南部某間食品工廠因違反法規,而且不僅違反食安規定,甚至在自有物流運輸貨品的過程中,其貨車也有超載的情形,被地方政府連環開罰100萬元以上。官員指出,上述行政罰鍰的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全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官員表示,最初注意到這個案子,是發現該公司2019年的營所稅申報案當中,於「其他費用」當中列報了很高的金額,這點很不尋常,仔細查核後才發現,原來這100萬餘元,全都是當年的罰鍰金額,雖然該公司有如實申報,但並不符合列費規定,悉數剔除後,補稅金額也有20餘萬元。
像這樣的案子其實很多,官員表示,很多營利事業都有違反環境法規,恣意排放汙水,或是違反食品安全法規的情形,裁罰金額小則數十萬元,大而數百萬元,凡是金額特別異常的,國稅局都會特別留意。
官員強調,各項罰鍰原本就不該是營利事業的必要費用,而是政府對於違法事業的制裁,如果讓事業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反而讓處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稅法規定,來自政府的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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