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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民眾電話詢問,民眾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並已繳納印花稅,因故解除契約,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買賣不動契約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或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104年8月5日給付股利所得50,000,000元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B公司,雖已於當日扣繳稅款10,000,000元,惟未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4年8月14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同年8月20日始自動補報,經該局依法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主張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繳納,且事後發現已自動補報,請免予處罰。經該局以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期自動補申報,仍應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補報遭處罰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符合規定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者,得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所說明,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統計資料,105年1月至6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一定情形」之要件,業由經濟部於105年8月29日以經企字第10504604290號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連續2年內,中小企業當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高於前一年度者,得於辦理本年度(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規定文件,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移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契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移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課徵範圍,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自始就未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其事後的移轉亦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動登記。此類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就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君、乙君及丙君於8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及丙君分別出資380萬元及19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103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50萬元予乙君、1,075萬元予丙君,案經本局核認乙君及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獲取之利益分別為1,770萬元(=2,150萬元-380萬元)及885萬元(=1,075萬元-190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708萬元及35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所獲利益,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於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即可於查定稅額之範圍按其申報進項稅額之10%扣減之,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分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如有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於期限內申報,即能扣減應納稅額,以減輕負擔。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房屋租賃簽約時繳交保證金及租金,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本身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但收取價金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契約書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租賃契約書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約時,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乙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40元及200元。如甲均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乙於收取票據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則保證金及每月租金收入均可免繳納印花稅。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本局轄區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1千1百萬元,經本局以上開金額為A公司依約向委託封裝測試廠買回剩餘原料之價款,該原料縱有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報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辦理報廢,而非逕行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否准認列。


     
A公司不服,主張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1千1百萬元,係因市場競爭激烈,原預估委託封裝測試之產品售價低於成本,經評估及考量合約規定後決定停產,並依約向委託封裝測試廠買回剩餘原料之價款,應准予認列,申經復查遭駁回確定。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依合約規定買回之商品或原料等,縱有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必須報廢,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方得列報其他損失-商品報廢,以符合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訂於106年12月27日上午9點至12點及下午2時至5點(共2場)在該分局辦公大樓7樓禮堂舉辦「106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暨免填發作業(含網路)講習會」,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講習課程完全免費,請至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講習會專區報名參加,名額有限,額滿為止;現場不提供紙本講義,請於講習會前3天至該局網站/講習會講義下載運用。
講習報名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電話04-7274325分機841姚小姐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彰化分局服務管理課 姚玉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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