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遺產所立的分割協議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果是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果稅票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照揭下重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本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係屬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本局提醒,對特定或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租稅減免優惠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臺中訊)近來公司為提升國際競爭力,藉企業併購法進行法人分割,透過專業分工彈性地調整企業營運模式,進而申請租稅優惠減免案件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若依照企業併購法分割事業體,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支付股票、現金、財產對價給原本的被分割公司,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可適用企業併購法39條租稅優惠(包括免徵印花稅、契稅、證交稅、貨物勞務不用課徵營業稅、准予土地增值稅記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分割」釋明優惠範圍,原以有表決權的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可享有租稅優惠,但若是支付對價給原本被分割公司「股東」,同樣也準用。此外也核釋有關「全部對價」的認定,除收購財產為「土地」情形者外,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認定(即對價係以受讓之資產價值減除承擔債務價值後之資產淨值作價……)。但若公司如有不當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仍應查明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其全部對價。

台南市謝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A君往生後,繼承人於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否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扣除618萬元,惟原則上是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詢問,建築師收受業主電匯設計費款項,逕以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者,是否一定要另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建築師、會計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之收據,依規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惟業者若以匯款方式支付勞務費,可以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免再取具執行業務者收受該款項之收據,既未另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若業者以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但執行業務者仍另立收據交予該事業者,則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額可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首頁右邊「自行印製繳款書」的圖示,即可印出附條碼之繳款書;稅款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於繳納期間內在統一、來來、全家及萊爾富等便利超商繳納。
該所說明,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簡化暫繳申報程序如下:


(1)
本年度新開業或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者、屬獨資、合夥組織或經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105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2)
依105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暫繳申報目前沒有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請務必於9月30日前繳清稅款並完成申報。

本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當年度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應自行申報為該年度其他所得,若對所得類別認定持疑,應向稽徵機關查詢釋疑後申報。倘申報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7542日台財稅第7521793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貼用印花稅票。」又內政部1029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說明二略以:「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是本案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就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原公同共有不動產之潛在持分權利範圍,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計算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其中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以存證函退回之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分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有前述(一)或(二)之情形者,得取具證明文據列報呆帳損失。惟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前開原因,僅以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兩者之法律構成要件及應取具之證明文據迥然不同。


       該分局提醒,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之,無法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營利事業於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第 289 頁,共 35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